《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
颁布机构: |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财务会计 |
生效日期: |
2011/08/18 |
颁布日期: |
2011/08/18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财务会计 |
生效日期: |
2011/08/18 |
颁布日期: |
2011/08/18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的《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属企业依照《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和细化本企业大额资金管理细则,于9月30日前书面上报我委。
附件:1.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
2.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
3.广东省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工作规则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财务监管 通知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11年8月25日印发
校对人:陈赟 打字:03
附件1:
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原则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管体系,制定规范省属企业财务行为的监管办法和具体工作规则,建立省属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省国资委的日常沟通机制,对省属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省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和指导省属企业切实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财务监管体系。
第五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企业以及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管办法,建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重大财务事项审核程序,积极探索完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以及境外企业等特殊企业的财务监管制度。
第六条 省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全责,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财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有利于风险控制、有利于稳健经营的原则对省属企业进行财务监管。
第三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作为省属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省属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对其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等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省国资委意见,任免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属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会计师或中级审计师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推行财务人员委派制,通过向所属企业逐级委派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方式,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督。
第十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企业的财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成本、费用和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按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督促所属企业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自评。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纳入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全面预算。省属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为导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通过有效组织、协调和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省属企业应规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实现年度预决算工作一体化,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省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年度决算进行审计,并对参与年度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以此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省国资委对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核,以审核数为基础进行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省属企业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方案应按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企业发展方向、兼顾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制订。
第十六条 捐赠赞助。省属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捐赠赞助管理制度,明确捐赠赞助的支出范围、限额、权限以及审核流程,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赞助。
第十七条 结算中心。省属企业应按照“统一监管、统一预算、统一信贷、统一调控、统一结算”的原则设立财务结算中心(财务公司),构建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障资金安全。
省属企业应以结算中心建设为核心,推行财务信息化,通过建立财务信息系统强化财务管理与资金监控。
第十八条 大额资金。省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严格预算管理,按照授权审批和领导班子联签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省属企业对外担保要经董事会审议,严禁违规代开信用证、虚构贸易经营等非真实交易的融资业务。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为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担保。
对外拆借。省属企业对外借款要经董事会审议,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借款,以及对所投资企业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的借款。省属企业对外借款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贷款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预警。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化解财务风险。
第六章 审核、备案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财务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审核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由省属企业填具备案表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报告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以下事项为审核事项:
(一)合并报表范围;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信托产品等重大融资事项;
(七)单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捐赠事项,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捐赠对象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捐赠事项以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赞助事项;
(八)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拆借,以及超过其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拆借;
(九)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内部财务制度;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单项10万元以下的捐赠事项以及纳入年度预算的赞助事项;
(五)不超过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拆借;
(六)涉及重组、合并、兼并、分立、破产和关闭退出等经审计的财务清算结果;
(七)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月报表;
(三)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诉讼仲裁、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
(四)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重大财务审核事项实行一事一报,省属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审核。
(一)利润分配、对外担保、对外拆借和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的对外融资等事项,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审核;
(二)捐赠赞助事项、合并报表范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在收到省属企业上报的重大财务审核事项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重大财务备案事项和重大财务报告事项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国资委:
(一)内部财务制度和重要会计政策于印发时抄报省国资委;
(二)捐赠赞助情况、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月报表按有关规定上报;
(三)其他应向省国资委备案和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内容上报:
1、事项主要内容说明;
2、事项对省属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在收到省属企业上报的重大财务备案事项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
第七章 评价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财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省属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对省属企业的财务检查,依照本办法和具体工作规则对省属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出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省属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以及财务机构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出台具体财务监管工作规则。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省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大额资金是指省属企业单次对外支出达到或超过大额资金标准的资金。大额资金标准由省属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在人民币1000万元(外币按审批支出当天外汇价折算)范围内自行制定。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分级监管原则。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省属企业负责对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二)标准孰低原则。省属企业制定的大额资金标准必须在人民币1000万元限额内。
(三)授权审批与联签相结合原则。省属企业应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 采用授权审批与联签相结合的方式,对大额资金使用从严管理。
第五条 大额资金授权审批事项。省属企业大额资金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且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的,可采用授权方式进行审批。可采用授权方式进行审批的支出事项包括:
(一)预算内的经营性支出;
(二)结算中心(财务公司)划拨的集团范围内的国内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归集性资金支出(含代收代付性质的资金支出);
(三)结算中心支付的集团范围内的国内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之间的调剂资金。
(四)其他省国资委规定的可采用授权审批的支出。
第六条 大额资金联签事项。省属企业大额资金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或已纳入预算管理但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的,在实际支付前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分管领导等不少于3人的领导班子成员联签。必须采用联签方式进行审批的支出事项包括:
(一)超预算的经营性支出;
(二)预算外的经营性支出;
(三)非经营性支出;
(四)结算中心支付的集团范围内的国内非控股企业的借款性资金支出;
(五)汇往港、澳、台及国外分公司、子公司的资金支出;
(六)其他省国资委规定的必须采用领导班子联签的支出;
第七条 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省属企业按本规则要求,制定本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报国资委审核备案后实施。省属企业制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大额资金标准。
(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三)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和流程。
(四)大额资金支出内容。
(五)大额资金使用授权审批和联签范围。
(六)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按经省国资委同意备案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大额资金从严管理,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将同一支出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程序。
第九条 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大额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省国资委依照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广东省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捐赠赞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捐赠是指企业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无偿赠送给受赠人的公益性行为。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困难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赞助是指企业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有偿提供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一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的行为。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制订完善捐赠赞助管理制度,对企业捐赠赞助事项进行审核或备案,监督检查企业捐赠赞助管理情况。
第六条 省属企业负责制订完善本集团(含所属子企业,下同)捐赠赞助管理制度,对所属子企业捐赠赞助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将捐赠赞助纳入预算管理,负责编报本集团年度捐赠赞助预算专项报告,向省国资委报批或报备本集团捐赠赞助事项;负责监督检查子企业捐赠赞助管理情况。
第七条 企业捐赠赞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控制原则。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捐赠赞助规模与标准。
(三)程序规范原则。企业应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审核流程,提供捐赠赞助必须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审议通过。
第八条 企业捐赠赞助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企业应合理确定年度捐赠赞助预算支出额,预算范围内的每项捐赠赞助支出应严格履行审核备案程序;预算范围外的紧急特殊捐赠赞助事项,应提交企业办公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核程序。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捐赠赞助实行审核备案管理。捐赠事项:每项超过或等于10万元的,以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捐赠对象三次或三次以上捐赠的为审核事项,小于10万元的为备案事项。赞助事项:未纳入年度预算的为审核事项,纳入年度预算的为备案事项。
第十条 每年年初,省属企业编制本集团年度捐赠赞助专项预算报告,并随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捐赠赞助专项预算报告应对全年捐赠赞助预算支出项目、方案及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度捐赠赞助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年度期间,企业捐赠赞助按下述要求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一)属于审核事项的,省属企业以正式书面文件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属企业子企业的捐赠赞助申请,逐级上报集团总部审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审核。
(二)属于备案事项的,省属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书面文件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向省国资委报送的审核备案资料包括:捐赠赞助事由、对象、金额、途径、方式、程序以及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
(四)审核事项报送资料齐全的,省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1、各种摊派或变相摊派的捐赠赞助;
2、亏损、资不抵债、欠缴税费、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以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企业的捐赠赞助;
3、企业以个人名义提供的捐赠赞助;
4、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不允许的捐赠赞助。
第十二条 企业依据审核意见提供捐赠赞助时,应取得合法凭据,做好账务和税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重视捐赠赞助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赞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赞助的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通过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对本集团捐赠赞助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依照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捐赠赞助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