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2018/04/08 颁布日期: 2018/04/08
颁布机构: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2018/04/08
颁布日期: 2018/04/08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豫会协〔2018〕9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及我省实际,本着科学、规范的原则,我会对《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豫会协〔2017〕31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 2018年4月8 日 附件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加强对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和指导,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和做精做专,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4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豫财会〔2011〕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开展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分类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分类评价排名结果,将事务所分为a、b、c、d四类:  (一)a类:分类评价排名前50名的事务所;  (二)b类:分类评价排名51-200名的事务所;  (三)c类:分类评价排名201-350名的事务所;  (四)d类:分类评价排名350名以后的事务所。 第四条 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一)综合考评。根据我省行业实际,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对事务所进行综合考评。  (二)合理应用。根据分类评价结果,将事务所分类分级结果向社会发布,引导各方合理选聘事务所。  (三)动态管理。a、b、c、d类事务所分类评价名单随不同评价年度而变动。 第五条 经批准在河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分类评价:  (一)评价年度未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 (三)未按时填报分类评价信息;  (四)填报分类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 (五)评价年度终止的事务所;  (六)评价年度新成立的事务所; (七)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分类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每年4月30日前,事务所按照省注协的要求填列分类评价信息并报送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七条 事务所在上报分类评价信息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分类评价。 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对上报的分类评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分类评价填报信息应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所报信息一致。如发现事务所提供信息失实的,将取消事务所当年度分类评价资格,并予公告。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注协对事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分类评价得分。事务所的分类评价结果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 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省注协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分类评价结果;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注协将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将视情节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条 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内容 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党建工作、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扣分事项等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 (一)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增长率2项指标。  1.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总收入;  2.业务收入增长率:是指事务所评价年度的业务收入与上一年度业务收入的增长比率。 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党建工作。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党建工作年度综合考核情况。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市级党组织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会行党〔2014〕2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支部工作细则>的通知》(豫会行党〔2014〕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豫会行党〔2016〕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事务所党建工作年度综合考核评分。 (四)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是指事务所评价年度建立团组织、建立门户网站、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获得领军(后备)人才、参加省市级注协组织的业务检查工作、获得省市级注协(行业党委)表彰奖励的、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和积极参加省市级注协组织相关活动的。 (五)扣分事项。主要包括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事务所涉案涉诉和事务所年度报备等情况的扣分。 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是指自评价年度的前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事务所因不正当低价竞争受到的行业惩戒情况,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因不正当低价竞争受到各级协会行业惩戒的情况。  2.事务所涉案涉诉情况。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3.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  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党建工作、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扣分事项等五项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和定值计算得分。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73分) 1.业务收入(70分) 按照事务所业务收入高低分三档: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一档, 满分50分;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 满分60分;业务收入高于1000万元的为第三档, 满分70分。具体计分方法是: (1)第一档:(某事务所业务收入/500万元)×50分; (2)第二档:50分+﹝(某事务所业务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分; (3)第三档:60分+﹝(某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万元)/(全省事务所最高业务收入-1000万元)﹞×10分。 2.业务收入增长率(3分) 按照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低分三档,具体计分方法是: (1)第一档: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低于或等于0的,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2)第二档: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低于或等于行业收入增长率的,按其与行业收入增长率的比例得分,得分是:某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评价年度行业收入增长率×3分。 (3)第三档: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行业收入增长率的,该项指标得分是3分; (4)评价年度合并的事务所按合并后事务所的口径计算。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10分) 按照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多少分三档:人数10人(含)以下的为第一档, 满分4分;人数多于10人、少于20人(含)的为第二档, 满分7分;人数超过20人的为第三档, 满分10分。具体计分方法是: 1.第一档:(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0人)×4分; 2.第二档:4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0人)/(20人-10人)﹞×3分; 3.第三档:7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0人)/20人﹞×3分;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高于20人1倍的,按1倍封顶计算) 。 (三)党建工作(5分) 按照事务所党建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分值高低,分六档,具体计分方法是: 1.第一档:事务所党建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下的,得分为0分;                           2.第二档:事务所党建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分值在70分-80分(含)的,得分为1分;      3.第三档:事务所党建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分值在80分-85分(含)的,得分为2分; 4.第四档:事务所党建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分值在85分-90分(含)的,得分为3分; 5.第五档:事务所党建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分值在90分-95分(含)的,得分为4分; 6.第六档:事务所党建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分值在95分-100分的,得分为5分。 (四)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12分) 1.事务所建立团组织的,得1分; 2.事务所建立门户网站的,得1分; 3.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的,得1分; 4.事务所获得国家级领军(后备)人才的每1人得1分,获得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的每1人得0.5分,最高1分; 5.事务所选派业务人员参加省市级注协组织业务检查工作的,每选派1人得0.5分,最高2分; 6.事务所获得省级注协(行业党委)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得2分,获得市级注协(行业党委)表彰奖励的得1分,同时获得省市级注协(行业党委)表彰奖励的只计算一项,最高2分; 7.事务所有省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1人得1分,有市县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1人得0.5分,最高1分; 8. 事务所评价年度新注册考取注册会计师的,每注册1人得0.5分,最高1.5分; 9.事务所积极参加省市级注协组织相关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得0.5分,最高1.5分。 (五)扣分事项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5分;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4分;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3分;事务所因不正当低价竞争受到各级协会行业惩戒的,在原评价等级基础上直接下降一个等级,直至d级为止。 2.事务所涉案涉诉情况。评价年度事务所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次减6分。 3.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评价年度事务所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每次减1分。 第十二条 事务所分类评价总分数相同时,以评价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为序排列。 第十三条 省注协在完成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后,将事务所分类评价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发布正式分类评价结果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豫会协〔201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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