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投资并购 |
生效日期: |
2009/08/11 |
颁布日期: |
2009/08/1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投资并购 |
生效日期: |
2009/08/11 |
颁布日期: |
2009/08/11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静府办发[2009]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集团(公司):
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行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对象
静安区所有在“走出去”项目中个人持股的国有企业职工和领导人员(含已退休和调离人员)。
“走出去”项目是指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参股持股的试行办法》(静府办发〔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颁布以后在本区以外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在《试行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本区以外实施的,但事后已履行报批程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调整依据
(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能在所辖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三)区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参股持股的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新组建的项目公司不得与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房屋买卖、费用、利润转移,资产置换,权证抵押融资等关联交易行为”。
三、调整方式
本实施意见的调整对象应在2009年9月16日前一律清退所持“走出去”项目中股份。清退方式为本金加利息,利息的计息基数为所投本金,计息期从本金投入之日起到股权实际清退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按单利计算。
四、责任主体
清退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清退方案和完成情况应及时报区国资委备案。
各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有关人员思想工作,保持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颁布之日后,本区实施“走出去”项目的国有企业职工不得持股。
(二)“走出去”项目清理结束后,由区纪委牵头,会同区国资委、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开展专项检查。
(三)国家和上海市有新的规定出台,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