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2/24 |
颁布日期: |
2013/12/24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2/24 |
颁布日期: |
2013/12/24 |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城管〔2013〕32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3年12月24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利用所有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
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令第94号公布)第十三条;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第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五)《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市、区专项规划的要求限制数量。
许可方式: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均可参加竞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者,予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通过拍卖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设置权;
3.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拍卖成交价款;
4.设置区域或类型属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范围的,须符合相关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或专项规划的要求;
2.申请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3.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4.设置区域或类型属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范围的,须符合相关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依据:《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规定》(深府〔2006〕147号)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3份,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3.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4.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3份;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3份,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4)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5)场地属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4.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3份;网上申请为原件扫描件1份)。
依据:《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立柱广告、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和重点企业跨区设置统一标准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其他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各区(新区)城管局、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各区(新区)城管局、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已公布的《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拍卖的法律规定组织拍卖;
2.申请人通过拍卖取得场地设置权;
3.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申请人)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款项;
4.申请人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许可;
5.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6.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立柱广告、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和重点企业跨区设置统一标准的户外广告:
(1)申请人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许可;
(2)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
(1)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各区(新区)城市管理局或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申请设置许可;
(2)各区(新区)城市管理局或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各区(新区)城市管理局或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依据:《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依据:《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批文,有效期限在批文中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文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依据:《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