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公平竞争 |
生效日期: |
2014/10/15 |
颁布日期: |
2014/09/1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公平竞争 |
生效日期: |
2014/10/15 |
颁布日期: |
2014/09/15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预防和制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价格垄断行为,保护试验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试验区内的反价格垄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能部门)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的授权负责试验区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具体由上海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承担试验区内各类反价格垄断举报咨询处理、案件调查、认定、处理等职责。
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 接受试验区内的反价格垄断举报和咨询;
(二) 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回访等工作;
(三) 接受试验区内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主动报告;
(四) 开展试验区反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 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分析试验区市场竞争状况;
(六) 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重大问题研究。
第二章 立案与查处
第四条 (举报与咨询)
管委会可以在试验区内受理反价格垄断举报和咨询,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管委会可以向举报人了解被举报人基本信息、举报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情况,并根据情况告知举报人直接与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联系,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甄别与移送。
第五条 (甄别与移送)
管委会对咨询人提出的问题、举报人反映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以及通过试验区内其他调查发现、接受试验区内经营者关于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主动报告等渠道获得的涉嫌价格垄断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分析和甄别,并移交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条 (立案与报告)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授权,依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试验区内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作出立案决定并开展调查,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报告。
第七条 (处罚决定与报告)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试验区内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并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向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报告。
第八条 (处罚决定的备案)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试验区内价格垄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备案,同时抄告管委会。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法律宣传)
市价格主管部门支持管委会不定期对试验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反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第十条 (业务培训)
市价格主管部门支持管委会开展试验区执法人员反价格垄断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共享)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确保保密性的前提下与管委会实现信息化对接,加强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反价格垄断案件线索、案件查处结果、案件备案情况等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第十二条 (综合性评估)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开展试验区行业整体、行业企业和有关机构反垄断法律风险防范的综合性评估,提出反价格垄断合规意见。
第十三条 (会商机制)
管委会与本市反垄断机构间建立双向抄告、案件移送、定期会商机制,对反价格垄断举报咨询受理、移交、案件线索甄别、执法人员培训、法律法规宣传等进行会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市价格主管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