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

颁布机构: 亚太经合组织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国际条约公约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04/04/22 颁布日期: 2004/04/22
颁布机构: 亚太经合组织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国际条约公约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04/04/22
颁布日期: 2004/04/22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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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签署了《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自1999年发布以来,该《原则》作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国际基准获得了世界范围的承认。这些原则被经合组织国家和非经合组织国家的政府、监管者、投资者、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积极运用,并被“金融稳定论坛” 采纳为“良好金融体系的十二项关键标准”之一。2002年,经合组织开始对该《原则》进行修订,于2004年修订完成并发布。

公司治理对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规避执业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国际上关于公司治理的通行标准,我们组织翻译了本《原则》。现予编发,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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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根据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并于1961年9月30日生效之协定的第1条款,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将坚持以下宗旨:

——实现可持续的最高经济增长及就业,实现成员国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保持金融稳定,从而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促进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实现全面经济扩张;

——在承担国际责任与义务的条件下,为非歧视基础上的多边世界贸易的发展做出贡献。

经合组织(OECD)的创始成员国有: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以后依次加入的国家有(以附后的加入时间为序):日本(1964,4,28)、芬兰(1969,1,28)、澳大利亚(1971,6,7)、新西兰(1973,5,29)、墨西哥(1994,5,18)、捷克(1995,12,21)、匈牙利(1996,5,7)、波兰(1996,11,22)、韩国(1996,12,12)和斯洛伐克(2000,12,14)。欧盟委员会也参与了经合组织的工作(经合组织协定第13条)。

1999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签署了《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从此该《原则》就成为了一个在世界范围内为政策制定者、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遵循的国际基本标准。它深化了公司治理的进程,并为经合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有关立法和规范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指南。金融稳定论坛已经将该《原则》指定为完善金融体系的十二个关键规则之一。该《原则》为经合组织成员与非成员之间开展广泛合作提供了平台。它丰富了世界银行公司治理的内容,完善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与守则遵守情况报告(ROSC)。

目前,在考虑到经合组织成员国与非成员国近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正在对该《原则》进行彻底的修订。政策制定者现在更加充分地意识到好的公司治理对金融市场稳定、投资和经济增长的贡献。公司也更深地认识到好的公司治理能增强其竞争力。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和养老基金,作为受托人,也认识到了他们在确保好的公司治理得以实现,从而提高其投资项目的价值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在当今的经济体系中,公司治理带来的利益超过了公司业绩给股东带来的利益。当公司在我们的经济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且我们越来越依赖于私人机构管理私人储蓄、退休保障金的时候,好的公司治理对于人口中广大和正在成长的人群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对该《原则》的修订是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工作组依照2002年经合组织部长令组织实施的。这次修订还得益于一项关于成员国如何应对所面临的各种公司治理挑战的全面调查。同时也吸收了经合组织外的经济体的经验,在那里,经合组织与世界银行及其他主办方合作组织了地区公司治理圆桌会议以支持地区内的改革。

许多团体对这次修订做出了贡献,主要的国际组织都参与了这一过程,并且与私营部门、劳工、社会团体和非经合组织成员国代表进行了广泛的磋商。这次修订还受益于国际知名专家的见解,他们参加了两次由我召集的高水准的非正式会议。最后,当该《原则》的草案发布在因特网(internet)上征求公众意见时,我们还收到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

该《原则》提供了一套非强制性的准则、好的惯例以及实施指南,它能适应单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环境。经合组织还设立了一个论坛,以供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进行实时的对话和经验交流。为了应对环境的变化,经合组织将紧跟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认清潮流,寻找应对新挑战的对策。

这些经修订的原则将在未来几年内进一步增强经合组织在巩固世界范围的公司治理架构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和责任。这一工作虽然不可能根除犯罪行为,但是只要采用符合该《原则》的规则和规范,这些行为的实施将变得困难。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努力还将有助于形成一种良性运作市场所依赖的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价值观念。诚实守信是经济生活的支柱,为了商业的利益和未来的繁荣,我们应该确保诚信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经合组织秘书长:唐纳德 J·约翰逊

 


致谢


我首先要向工作组成员和它的主席,Veronique Ingram女士表达我的谢意,他们的奉献精神和专业才能使得这次修订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得以高效地完成。我还要向所有参与我们的咨询,提交意见,或者为确保《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在变化的时代背景下保持相关性的 工作人员、专家们致谢。

我要特别感谢Ira Millstein和Sir Adrian Cadbury,他们从经合组织的这一工作启动以来,做出了很多贡献。并且我还要感谢所有参加我召集的在巴黎举行的两次高水准非正式会议的与会者和其他对此次修订做出贡献的知名专家。他们是:Susan Bies, Susan Bray, Ron Blackwell, Alain-Xavier Briatte, David Brown, Luiz Cantidiano, Maria Livanos Cattaui, Peter Clifford, Andrew Crockett, Stephen Davis, Peter Dey, Carmine Di Noia, John Evans, Jeffrey Garten, Leo Goldschmidt, James Grant, Gerd Häusler, Tom Jones, Stephen Joynt, Erich Kandler, Michael Klein, Igor Kostikov, Daniel Lebegue, Jean-François Lepetit, Claudine Malone, Teruo Masaki, Il-Chong Nam, Taiji Okusu, Michel Pebereau, Caroline Phillips, Patricia Peter, John Plender, Michel Prada, Iain Richards,Alastair Ross Goobey, Albrecht Schäfer, Christian Schricke, Fernando Teixeira dos Santos, Christian Strenger, Barbara Thomas, Jean-Claude Trichet, Tom Vant, Graham Ward, Martin Wassell, Peter Woicke, David Wright和Eddy Wymeersch。

    除此之外,我还要感谢来自所有成员国的参与者、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工作组,包括来自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正式观察员。为了修订该《原则》,金融稳定论坛(FSF)、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还被邀请成为特别观察员。

经合组织工商业咨询委员会和贸易联盟的咨询委员会,他们的代表主动参加了整个修订的进程,包括参加工作组的正式会议。我要对他们所作的建设性贡献表示谢意。

最后,我要感谢经合组织金融与企业事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全体职员,他们为工作组提供了长期的、竭诚的服务。他们是:William Witherell, Rainer Geiger, Rinaldo Pecchioli, Robert Ley, Mats Isaksson, Grant Kirkpatrick, Alessandro Goglio, Laura Holliday以及公司事务部的其他成员。

 


目  录


导言 9

第一部分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 14

一、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的保证 14

二、股东权利和关键所有权的作用 14

三、股东的公平待遇 16

四、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作用 17

五、披露与透明化 18

六、董事会的职责 19

第二部分  对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注释 22

一、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的保证 22

二、股东权利和关键所有权的作用 25

三、股东的公平待遇 35

四、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作用 42

五、披露与透明化 45

六、董事会的职责 56








最初发展《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是为了响应1998年4月27至28日召开的经合组织部长级理事会的一项倡议,为了与各国政府、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和私人部门一道协力发展一套公司治理准则和指南。自从1999年被批准以来,本《原则》已成为经合组织成员及非成员公司治理类立法的基本原则。此外,本《原则》已被金融稳定论坛确认为完善金融体系的十二个关键性准则之一。该套准则也构筑了世界银行公司治理要素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标准与守则遵守情况报告(ROSC)的基础。

2002年经合组织部长级理事会同意对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发展进行调查并依据公司治理的发展状况评估了本《原则》。这项任务委托由经合组织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公司治理原则工作组执行。另外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作为观察员参加了工作组。为了这次评估,工作组还邀请金融稳定论坛、巴塞尔委员会和证监会国际组织作为特别观察员。

在对本《原则》修订的过程中,工作组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并先期在成员国的协助下进行了经合组织成员国发展调查。参加过经合组织分别在俄罗斯、亚洲、东南欧、拉丁美洲和欧亚大陆举行的地区公司治理圆桌会议的各国专家参与了咨询会。圆桌会议得到了全球公司治理论坛和其他组织的支持,并与世界银行和其他非经合组织国家进行了合作。工作组还向广泛的相关团体,诸如商业部门、投资者、国内及国际级别的职业团体、贸易联盟、民间协会组织和国际准则制定机构进行了咨询。本《原则》的草案还放在经合组织的网站上接受公众的评论,而且收到了大量的回馈意见。并且这些资料都公布在经合组织的网站上。

在工作组讨论、展开调查以及大范围收集咨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应该在考虑到新的发展和焦点的前提下,对1999年的《原则》进行修订。并同意这次修订要遵循保持非强制性、原则导向的观点,要考虑到能适应在不同法律经济和文化环境下执行的需要。经修订的原则包含在这份文件中,而且建立在经合组织内部和非经合组织国家的广泛经验的基础上。

导言

本《原则》旨在帮助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和非成员国政府评估及发展他们国家自己的法定的、制度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为证券交易商、投资者、公司和其他能在发展好的公司治理进程中起作用的组织提供指导和建议。本《原则》关注于金融与非金融上市公司,除此之外,它也是发展非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有用工具。例如,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本《原则》体现了经合组织成员国致力于发展好的公司治理实务的共识。本《原则》力图是简明的、容易理解的、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它并不打算取代政府、半官方或私人组织为发展更具体的公司治理“最佳实务操作”的努力。

经合组织及其成员国越来越意识到宏观经济和公司结构政策两者在实现基本政策目标上的协同效应。公司治理是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的一个关键因素。公司治理包括了一个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一系列关系。公司治理提供了一种结构用以设置公司目标,确定实现公司目标和监督业绩的方法。好的公司治理能够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形成适当的激励机制以实现既符合公司利益,又符合股东利益的目标,并促进有效监督。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的形成将有助于一个公司内部,乃至整个经济,建立某种程度的信心,而这对于市场经济发挥适当功能是必需的。这最终将降低资本成本,激励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源,从而实现经济增长。

公司治理其实只是更广阔的企业运作经济环境中的一部分,这种环境包括,比如宏观经济政策和产品及要素市场的竞争程度。公司治理结构还依赖于法律和制度环境。另外,诸如商业道德和公司对环境和社会效益的认识,这些都将是影响公司声誉和长期发展的因素。

这些诸多的因素影响着公司的治理和决策过程,并且对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公司治理的原则是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的。然而,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问题,尽管这的确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公司治理问题的出现,是因为某些控股股东的权力超过了少数股东的权力。而在另外一些国家,雇员拥有超越所有权的一些法定权利。这套公司治理原则只不过是为达成某种制衡机制的诸多方法的补充。其他的一些与公司决策相关的问题,诸如:环境问题、反腐败问题或者是道德规范问题都有所考虑,但是会在其他的一些经合组织的文件(包括,跨国企业指南和防止外国官员在国际事务中行贿、受贿的协议)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文件中更明确的阐述。

公司治理受到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个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影响。控股股东有可能是个人、家族企业、集团或者是一个控股公司或交叉控股下的子公司,他们都能显著影响公司行为。在一些市场上,权益所有者和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希望在公司治理中有自己的发言权。个人投资者通常并不想寻求行使公司治理权,但是非常关注是否获得了与控股股东和经理层同等的待遇。债权人在许多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能够作为公司运行的外部监管者。在管理层建立起全面的公司治理的制度和法律框架的时候,雇员和其他的利益相关者会在公司的运作和长期的发展及成功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并做出贡献。每一个参与者所扮演的角色和他们的相互作用无论在经合组织成员国里还是在非经合组织成员国里都非常不一样。这些相互关系部分受制于法律法规,部分是相互适应,最重要的是服从于市场的力量。

公司遵循良好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程度日益成为投资决策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治理惯例和投资国际化特征之间的关系特别相关。资本的国际间流动使公司能够从一个极其庞大的投资者群中融资。如果一个国家想要获得全球资本市场的充分利益,想吸引长期的“宽容”的资本,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必须是可信的、容易为别国所理解的和坚持国际公认原则的。对于那些并不主要依赖于国外资本的公司来说,遵循优良的公司治理惯例能够增强国内投资者的信心,减少融资成本,强化金融市场的良好功能,并且最终吸引住更为稳固的融资来源。

尽管经合组织及非经合组织国家完成了一些工作,并且在经合组织内部定义了一些良好公司治理所具备的共同要素。但是,良好的公司治理并没有什么简单的模式。本《原则》是基于这些共同要素的,被定义时涵盖了已有的各种不同模式。比如,本《原则》不会主张任何特殊的董事会结构,在这份文件中采用的“broad”一词涵盖了经合组织及非经合组织国家的各种不同的董事会结构模式。在一些国家中,在典型的双层体制里,“broad”在原则中是指“监事会”,而“关键执行机构(key executives)”才是指“董事会”。对于那种由一个内部审计机构监督董事会的公司结构来说,本《原则》经过必要的修正也是适用的。另外,“corporation”和“company”两个词将会在本文件中交替使用。

本《原则》是非强制性的,并不针对国家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本《原则》只是有助于寻求并确定目标和提出实现它们的各种不同的方法。本《原则》仅供参考,它们可以被政策制定者用于检验和发展考虑到自身经济、社会、法律和文化环境的公司治理的法律和规范框架。也可以被市场参与者用于发展自身实践和惯例。

本《原则》是自然演进的,在环境显著改变时将被修订。为了在一个变化的世界中保持竞争力,公司必须创新和调整他们的公司治理实务来满足新的需求,抓住新的机会。同时,管理层担负着完善一个有效的规范框架的重要责任,为市场实现有效功能提供充分的灵活性,并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做出回应。对于管理层和市场参与者,在考虑规范的成本和效益基础上,要决定如何运用本《原则》发展他们自身的公司治理框架。

接下来,本文件将分为两部分。文件第一部分介绍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的保证;(2)股东权力和关键所有权的作用;(3)股东的公平待遇;(4)利益相关者的作用;(5)披露和透明化;以及(6)董事会的责任。这些部分中的每一个,开头都会用粗斜体显示一个单独的原则并且紧随着许多支持性的子原则。在文件的第二部分,将把对这些原则的具体解释作为注释补充进来。力图帮助读者理解它们基本原理。这些注释还包括了对显著性趋势的描述并提供了有助于使本《原则》具有可操作性的可替代的运用方法和例子。

 


第一部分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


一、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的保证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促进市场的透明和有效,与法律规定相协调,并且与不同的监管、规范和实施权威的责任分工清晰地结合起来。

1.在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上应该持这样的观点,即公司治理结构能影响全面的经济运行和市场的完善,并且它能为市场参与者创造激励机制,促进市场的透明和有效。

2.在一定权限范围内影响公司治理实务的规章制度要求应该与法律规定相协调,应该是透明的和可实施的。

3.不同权威机关间的一定权限范围内的责任分工应该确保符合公众利益并相互关联。

4.监管、规范和执行的权威部门应该有权威、综合能力和资源,以职业和客观的态度履行他们的职责。而且他们的裁决应该是及时、透明和被充分解释的。

二、股东权利和关键所有权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保障和促进股东权利的行使

1.基本股东权利应该包括:(1)所有权登记采用保密的方法;(2)转让股份;(3)及时、规范地获得公司相关、真实的信息;(4)参加全体股东大会并有权投票;(5)推选和解聘董事会成员;(6)分享公司利润。

2.股东有对公司的根本性改变参与决策并获得充分信息的权利,诸如:(1)修订组织章程、法规或者类似的公司行政文件;(2)增资扩股;(3)特殊交易,包括转让所有或者实质上所有的资产,导致公司被出售。

3.股东有机会有效参与全体股东大会并有权投票,股东应该被告知包括投票程序在内的全体股东大会运作的各项规定:

(1)应该充分、及时地向股东提供有关全体会议日期、地点和议程的信息,以及会议拟表决问题的全面、及时的信息。

(2)股东应该有机会向董事会询问,包括有关年度外部审计的问题,有关全体会议议程项目安排的问题以及有关在合理限制的条件下提出决议案的问题。

(3)应该方便股东有效参与,诸如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等关键的公司行政决策。股东有权在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官的薪酬政策上表达自己的观点。董事会成员和雇员薪酬计划的权益构成应该得到股东的同意。

(4)股东可以亲自或者缺席投票,而不管亲自还是缺席投票,效果都应是一样的。

4.使某些股东获得一定程度上的,与其净资产不相配比的控制力的资本结构和安排应该加以披露。

5.公司控制市场应该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运行。

(1)在资本市场上,公司控制权获得的规定和程序以及特殊交易,比如:合并、公司资产实质部分的出售,应该被清楚地表达和披露,以使投资者认识到他们的权利和追索权。交易应该以透明的价格,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从而保护该级别所有股东的权利。

(2)反接管的策略不应该被管理层和董事会用于逃避责任。

6.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所有权的行使应该是便利的。

(1)机构投资者作为受托责任人应该披露全面的公司治理政策和与其投资相关的投票政策,包括其决定适当使用投票权的程序。

(2)机构投资者作为受托责任人应该披露他们如何处理与其投资有关的、能够影响主要所有权行使的实质性利益冲突。

7.除非为防止被滥用,应该允许包括机构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相互协商本《原则》中定义的有关其基本股东权利的问题。

三、股东的公平待遇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确保,包括少数和国外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所有股东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有机会获得有效的赔偿。

1.同级别相同层次的所有股东应该受到公平对待。

(1)在同级别的任何层次中,所有股权应该具有相同的权利。所有投资者应该能够在购买前获得所有级别和层次股份所附权利的信息。任何投票权的改变都应该得到受其负面影响的那些级别股权的同意。

(2)为了少数股东的利益,应该避免其因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行为的滥用受到损害,而且应该具备有效的赔偿方法。

(3)保管人和代理人的投票应该与股权所有者的意见一致。

(4)应该消除跨国界投票的障碍。

(5)全体股东会议的程序和办法应该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公司程序不能使投票变得过于困难或花费过高。

2.应该禁止内幕交易和恶意的自我交易。

3.应该要求董事会成员和关键执行官向董事会披露是否他们直接或间接代表第三方,在任何交易或事项中是否有直接影响公司的实质性利益。

四、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承认法律或双边协议所确立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并且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在创造福利、工作岗位和整个企业的持续融资能力方面展开积极的合作。

1.法律或双边协议确立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

2.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有机会获得有效的赔偿。

3.应该允许发展雇员参与的业绩强化机制。

4.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他们应该可以及时、规范地获得相关、充分和可信的信息。

5.利益相关者,包括单个雇员及他们的代表组织应该有权自由地表达他们对董事会非法或非道义规定的关注而且他们的权利不应该因为上述行为而受到侵害。

6.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建立在一个有效的、有效率的结构上,并能有效强化债权人的权利。

五、披露与透明化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确保及时、清晰地披露公司所有的实质性事项,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所有权和公司行政。

1.披露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实质性信息:

(1)公司财务和经营成效。

(2)公司目标。

(3)主要股份所有权和投票权。

(4)董事会和关键执行官的薪酬政策以及有关董事会成员的信息,包括他们的资格、选举办法、在其他公司担任的管理者职位和是否被董事会看作是独立的。

(5)相关会议事务。

(6)可预见的风险因素。

(7)关于雇员和其他股东的问题。

(8)治理结构和政策,特别是公司治理守则或者政策的内容以及完善的过程。

2.以相应高质量的财务会计标准和非财务披露方式披露信息。

3.独立、胜任和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执行年度审计,为董事会和股东提供外部和有目标的保证,证明财务报告在所有可提供资料方面公平地代表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4.外部审计人员应该对股东负责并且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对公司审计执行专业判断。

5.选择的信息渠道应公平、及时和有效率地传达给相关的信息使用者。

6.公司治理结构应该被一种有效的方式不断完善,这种方式应该能处理和改进分析者、经纪人、等级评估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分析或建议,它应该与投资者的决策相关,并能排除妨碍他们的分析和建议整合的实质性利益冲突。

六、董事会的职责

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公司的战略性指导,有效地对董事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以及履行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受托责任。

1.董事会的成员应具备渊博的知识背景,并有好的诚信,以及应有的勤奋和细心,最大地满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的决策对不同股东群体的影响是不同的,但董事会应公平地对待所有的股东。

3.董事会应遵守高标准的道德规范,应考虑股东的利益。

4.董事会应履行特定的关键作用,包括:

(1)回顾和指导公司战略、主要的行动计划、风险政策、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设置业绩目标;监督执行情况和公司业绩;监管企业主要的资本支出、收购和出售。

(2)监控公司治理操作的有效性并在必要的时候做出适当的修改。

(3)选择、补充、监督,甚至在必要时替换关键经营者并监督交接计划。

(4)从公司和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修正关键经营者和董事会的薪酬。

(5)确保正规和透明的董事会任命和选举过程。

(6)监控管理当局、董事会成员和股东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滥用公司资产和滥用关联方交易。

(7)确保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系统的整合,包括独立审计,内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特别是风险管理系统,财务和运行控制系统,使之符合法律和相关标准。

(8)监督报告披露和信息交流的全过程。

5.董事会应能在公司事务方面实施客观、独立的决策。

(1)董事会应考虑任命足够数量的非执行董事会成员,这些成员有能力对那些具有潜在利益矛盾冲突的任务实施独立的决策。这里的关键责任包括,比如,确保财务和非财务报告的整合,对关联方交易,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理人员的任命以及薪酬分配的检讨。

(2)当董事会成立时,董事会应该对其受托责任、成员组成和工作流程加以详细地说明及揭露。

(3)董事会成员应有效地担负起他们的职责。

6.为履行他们的职责,董事会成员应能获取准确、相关和及时的信息。

 


第二部分  对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注释


一、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的保证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促进市场的透明和有效,与法律规定相协调,并且与不同的监管、规范和实施权威的责任分工清晰地结合起来。

为确保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建立恰当、有效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基础尤为必要,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能依此制度基础建立他们私人契约关系。典型的公司治理框架由法律、规则、自我规范、义务和商业惯例等元素组成,并且是一个国家特殊的环境、历史和传统作用的结果。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规则、自我规范和义务等因素的最佳组合是不同的。由于新的经验的积累和商业环境的变化,公司治理框架的内容和结构也需要被调整。

寻求实施本《原则》的国家应该监督他们的公司治理框架,包括规则、公司上市要求和商业惯例,以维护和强化国家保证市场完整性和经济发展的目标。在这里,考虑到公司治理结构不同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补充,以及促进合理的、可靠的和透明的公司治理实务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在发展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被视为重要的工具。至此,与公众有效和持续地磋商是一个重要的元素,这被广泛地视为一个好的做法。而且,每一个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威机构、国家的立法者和规则制定者应适时的考虑需求、效果、有效的国际对话与合作。假如这些情况都满足,公司治理体系更可能避免过于规范化,以支持企业家的实践和限制危害私营企业和公有机构间利益冲突的风险。

1.发展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持这样的观点,公司治理结构能影响全面的经济运行和市场的完善,并且它能为市场参与者创造激励机制,促进市场的透明和有效。

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是一种推动经济增长的强大力量。因此公司运作中所处的规范和法律环境对整个经济产出至关重要。政策制定者有责任设计一种框架能足够灵活地满足公司在不同的环境中的运作需要,促进其新机会的发展,以创造价值和决定最有效地配置资源。为实现这个目标,政策制定者应该持续关注终极经济效果,在考虑政策选择时,政策制定者需要着手对影响市场功能的关键变量进行分析,诸如激励机制,自我规范系统的有效性以及处理系统利益矛盾。透明和有效的市场能培育市场参与者,增强其责任感。

2.在一定权限范围内影响公司治理实务的规章制度应该与法律规定相协调,应该是透明的和可行的。

如果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比如为了彻底处理市场缺陷的案例,那么这些法规就应该被设计为一种可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能被有效地,甚至是强制性地执行的方式。政府和其他规则制订机构可以向公司、他们的代表组织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咨询,这是完成该项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机制的建立是为了市场参与者能维护他们的权利。为了避免出现妨碍或破坏企业动力的过度监管,法律难以实施,及非企图的结果,政策制定者应考虑政策措施设计所有的成本和收益。成本和收益的评估应考虑措施有效执行的需要,包括权力机构阻止不诚实行为和对违规行为实施有效制裁的能力。

公司治理目标也要以自愿守则和标准的形式详细阐述,而不应有法律或规范的形式。虽然这些守则对改进公司治理安排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就其地位和实施而言,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但是,当守则和原则被用作国家标准或者被直接用于替代法规,市场可信度就要求从实施范围、执行步骤、服从和制裁等方面对其加以清楚地阐述。

3.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不同权威机关间的责任分工应该相互协调,确保符合其服务的公众利益。

公司治理的条例和惯例显著地受到一系列法律,诸如公司法、证券规范、会计和审计准则、破产法、合同法、劳动法和税法的影响,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法律影响的复杂化可能会引发公司治理规定的非故意重叠,甚至冲突的风险,这将挫伤其追求实现关键公司治理目标的能力。对政策制定者而言,发现这一风险并采取措施限制它是至关重要的。公司治理条例和惯例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在不同权力机构中明确定义监督、实施和执行的责任分工,这样做才能使后续机构和部门受到重视和被最有效地加以利用。国家间法规的重叠或者是规则相冲突也需要被监控,这样才能使法规间的间隙不被扩大(例如,权力部门没有明确责任的话,许多问题会被一带而过),才能使公司的多层次体系的运行费用最少化。

当规范的责任或监督被授权给一个非公共组织的时候,最好要评估为什么,或者在什么环境下,这样的授权才是值得去做的。而且任何这样被授权的机构的治理结构应该是透明的且符合公众利益的,这一点也至关重要。

4.监管、规范和执行的权威部门应该有权威、综合能力和资源,并以职业和客观的态度履行他们的职责。

规范的责任应赋予那些不存在利益冲突而履行其职能的机构,并受制于司法审查。随着上市公司的数量、公司事务和披露的增加,负责监督、规范以及执行的权力机构能利用的资源也随之紧张起来。因此,为了跟上形势的发展,他们需要数量很大的,完全合格且具备能实施有效监督和调查能力的职员,并给予适当的资助。以富有竞争力的条件吸引职员,这一做法将增强监督和执行的独立性和质量。

二、股东权利和关键所有权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保障和促进股东权利的行使

股权投资者拥有一定的产权。例如,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被购买、出售或转让。股权投资可以使投资者有权享有公司的利润,而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仅以投资额为限。另外,对公司股份的所有权还提供了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以及主要通过参与股东大会和表决来影响公司的权利。

然而,事实上,公司不能通过股东表决来管理。公司股东是由利益、目标、投资水平和能力各不相同的个人和机构所组成。而且,公司管理必须能够迅速的做出商业决策。考虑到这一现实以及在迅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市场中管理公司事务的复杂性,不能期望股东们去承担管理公司事务的责任。公司战略及经营的责任便被交由董事会以及由董事会选出、激励并在必要时更换的公司管理团队来承担。

股东权利对公司的影响集中在一些特定的基本议题上,比如,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或其它影响董事会构成的方式,对公司组织文件的修订,对特殊交易的批准,及其它在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中规定的议题。这一节可以被看作是对最基本的股东权利的陈述,而这些最基本的股东权利已在所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中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其它权利,诸如批准或选择审计师、对董事会成员的直接提名、抵押股份的能力、对利润分配的批准等,则存在于不同的地区中。

1.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包括以下权利:1)确保所有权登记的方法;2)转让股份;3)及时定期地获得公司的相关和重要的信息;4)参加股东大会并表决;5)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以及6)分享公司的利润.

2.股东应有权参与并充分获知会导致公司重大变化的决策的相关信息。这些重大决策包括:1)对公司章程或法人组织及类似公司治理文件条款的修订;2)对新增股份的批准;和3)特殊交易,包括对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转让,这种转让实际上会导致公司的出售。

公司建立合伙关系和关联公司,以及向它们转让经营性资产、现金流权利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对经营的灵活性和在复杂的组织中分配责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一能力也可以使公司放弃经营资产而成为一个单纯的持股公司。然而,如果没有适当的制衡机制,这些可能性将被滥用。

3.股东应有机会有效参与股东大会并表决,并应被告知表决程序等股东大会的重要规则:

(1)股东应被告知有关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充足和及时的信息,以及有关将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议题的全面和及时的信息。

(2)股东应有机会在合理的限制下,对诸如年度外部审计等问题向董事会提问,在股东大会的议程中增加项目,以及提出提议等等。

为鼓励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一些公司通过简化提出修正案和提议的程序来提高股东在大会议程中增加项目的能力。在股东于股东大会前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提问并获得答复方面也有一些改进,以使之变得更加容易。股东也应能够就外部审计报告进行提问。公司有权保证这类机会不被滥用。例如,为保证股东提议能进入大会议程,这些提议必须得到一定市值或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表决权的支持的要求是合理的。

这一限制应考虑股权的集中度,以确保少数股东未被实际上剥夺了在议程中增加项目的权利。获得通过并进入股东大会议程的股东提议应由董事会进行宣布。

(3)应促进股东对诸如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等关键性公司治理决策的参与。股东应能够对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发表意见。对董事会成员和雇员的股权类报酬计划应得到股东的批准。

选举董事会成员是一项基本的股东权利。为了选举过程的有效性,股东应能够参与对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并对单个董事或不同的董事会组成名单进行表决。对于这一点,在一些国家中,股东会收到公司向他们发送的委托书,尽管有时为防止滥用而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在对候选人的提名方面,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建立了提名委员会以确保对现有提名程序的合理遵从,并促进和协调一个制衡和合格的董事会的建立。在一些国家,发挥独立董事在提名委员会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被认为是一项良好的措施。为进一步完善选举过程,本《原则》提倡对董事会候选人的经历和背景以及提名过程进行充分的披露,这样做将有助于对每一位候选人的能力和适宜性进行合理的评价。

本《原则》提倡董事会对薪酬政策进行披露。特别是当股东评价董事会的能力和董事会候选人的素质时,了解薪酬和公司经营业绩之间的确切联系显得尤为重要。虽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同不合适成为股东大会批准的一个议题,但股东应有机会对此表达他们的看法。一些国家已引入了一项参考性表决机制,以向董事会传达股东对薪酬问题的态度和意见的强烈程度,而并不危及雇佣合同。而由于权益性薪酬计划会潜在地稀释股东资本并对管理层有极大的激励,因而它应该获得股东的批准,不管是对每个单项计划,还是作为一个整体。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对现有计划的任何实质性变动都必须获得批准。

(4)股东应能够亲自表决或缺席表决,并且亲自表决和缺席表决应具有同样的效果。

本《原则》建议通过代理进行表决能获得广泛的接受。实际上,投资者信任直接代理表决对促进和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代理表决权按照代理表决权所有者的意愿行使,并且对间接代理表决权如何被行使进行披露。在那些公司被允许获得代理表决权的地区,对股东大会主席(其通常是公司所获得代理股东表决权的持有人)如何行使属于间接代理的表决权进行披露是重要的。在由董事会或公司年金基金和职工股份所有权计划的管理人持有代理表决权的公司里,应对表决的内容进行披露。

出于便利股东参与大会的目的,公司应积极地考虑在表决中广泛利用信息科技,包括在缺席的情况下提供电子表决方式。

4.由于资本结构和资本安排而导致特定的股东获得了与其股本所有权不相称的一定程度的公司控制权时,这种情况应被披露。

一些公司的资本结构允许某个股东对公司实施与其股本所有权不相称的某种程度的控制权。金字塔型结构,交叉持股和有限表决权或多倍表决权的股份可以被用来削弱非控制股东影响公司政策的能力。

除了所有权关系,其他机制也可影响公司的控制权。股东协议是一种经常被团体股东使用的手段,这些股东从个人来说只拥有总股本中相对较小的份数,而如果他们协调行动则能构成一个有效的多数,或至少是最大的单个股东集团。当股东协议中的成员要出售股份时,协议中的其他成员通常有优先购买权。这类股东协议也可能包含有要求其成员不得在一定时期内出售股份的条款。股东协议可以涵盖诸如如何选择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的内容。协议还可以要求其成员在表决时统一行动。一些国家发现有必要对这类协议进行密切的监控并限制它们的持续期。

表决权上限对单个股东可以行使的表决权数进行了限制,无论该股东实际拥有的股份数有多少。股票权上限因而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行了重新分配,并可能影响到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

由于这些机制能够重新分配不同股东对公司政策的影响,股东有理由要求这类资本结构和资本安排得到披露。

5.公司控制权的市场应以一种效率和透明的方式运作。

(1)有关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公司控制权交易以及诸如收购、公司实质部分资产出售等特殊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应被清楚地声明和披露,以使投资者了解他们的权利。交易应在公平的条件下按透明的价格进行,以根据所有股东的类别保护他们的权利。

(2)反收购机制的运用不应减轻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对其职责的履行。

在一些国家,公司运用反收购机制。然而,投资者和股票交易所都对反收购机制的广泛运用可能严重阻碍公司控制权交易市场的运作表示了关注。在一些情况下,反收购的措施只会阻碍股东对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的监督。在实施反收购措施和处理收购要求时,董事会对股东和公司的受托责任必须被始终放在第一位。

6. 应促进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对所有权的行使。

由于不同的投资者有着不同的投资目的,本《原则》并不给出任何具体的投资策略,也不试图描绘出最佳的行为。然而,在考虑行使股东所有权的成本与收益时,许多投资者倾向于得出合理的分析及行使股东权利可以带来积极的财务收益和增长的结论。

(1)承担受托责任的机构投资者应披露它们全面的公司治理情况和有关其投资的表决政策,包括对如何使用其表决权的决策程序。

由机构投资者持有股份变得日益普遍。因而,整个公司治理体系和公司监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能够在所投资的公司中合理使用股东权利及有效行使所有权的机构投资者。虽然本《原则》不要求机构投资者根据其股份进行表决,但鼓励机构投资者在合理考虑成本效益的情况下披露其是如何行使它们的所有权的。对于承担受托责任的机构投资者,比如年金基金、集合投资计划和保险公司的一些投资活动,表决的权利可以被认为是代表客户所进行投资的价值的一部分。由于对所有权的不当行使会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因而投资者应当了解机构投资者所遵循的策略。

在一些国家,要求向市场披露公司治理政策的规定非常具体,包括要求披露有关在何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将干预公司经营的详尽策略、干预的方式及如何评估干预策略的效果。在几个国家里,机构投资者或是被要求披露它们实际的表决记录,或是作为一个好的做法,它们要么遵循这一要求,要么给出不遵守这一要求的理由。披露应面向它们的客户做出(仅对于每个客户的证券投资),而对于注册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则应向市场做出,而这是一种相对便宜的方法。对参与股东大会的一个补充办法就是建立起与被投资公司的持续对话机制。机构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这类对话机制应受到鼓励,特别是通过取消不必要的管制障碍,虽然公司有义务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资者并不应在向市场公布之前向机构投资者透露有关信息。因而被投资的公司向机构投资者提供的额外信息通常应包括有关公司经营的总体市场背景信息以及对已向市场公开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当受托的机构投资者形成并披露其公司治理政策后,它们还应提供适当的人力和财务资源,按照受益人和被投资公司的期望对这些政策进行有效的实施。

(2) 承担受托责任的机构投资者应披露它们如何处理实质性的利益冲突,而这种利益冲突有可能影响到由投资所带来的关键所有权的实施。

在一定的情况下,间接所有者进行表决和行使关键所有权的动机可能与直接所有者的不同。这些差异有时在商业上是好的,但也可能是由于利益冲突所致,而当受托机构投资者是另一家金融机构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尤其它们是一个统一的金融集团时,这种利益冲突显得格外尖锐。当这种冲突起因于实质性的商业关系时,例如通过一项协议来管理被投资公司的基金,这种冲突应被确定并披露。

同时,机构投资者应披露它们将采取哪些措施以减少对它们行使关键所有权能力的潜在负面影响。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将基金管理人员的奖金与机构内其他有关并购新企业的奖金分开。

7.股东,包括机构股东,应该被允许相互间就本《原则》所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而可能导致权利滥用的问题除外。

在所有权分散的公司中,单个股东由于在公司里所拥有的利益太小而无法弥补其采取行动的成本,或是在监督公司经营方面进行投资,这一事实已被人们认识已久了。此外,如果小股东真的在监督方面投入资源,其他股东同样可以不劳而获(即成为“免费搭车者”)。这种会导致降低监督动力的情况对机构投资者来说可能不成为一个问题,特别是当承担受托责任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在决定是增加对单个公司的所有权以达到一个显著的份额,还是只是进行分散化投资。然而,持有大额股份可能会带来其他的高额成本。在许多情况下,机构投资者被禁止这样做,因为这样做超越了它们的能力,或是要求对单个公司投入超过谨慎性要求的资产数量。为克服这种有利于分散化的不对称性,投资者应被允许,甚至被鼓励在监督和选举董事会成员、对议程提出建议和与公司举行直接讨论方面进行合作并协调行动,以改善其公司治理。更为通常的是,股东应被允许进行相互间的交流,而不必拘泥于代理权请求的形式。

然而必须认识到,投资者间的合作也可能被用来操纵市场和在规避任何有关并购的管制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对一个公司的控制。而且,股东合作还可能被用于规避竞争法的目的。出于这些原因,在一些国家,机构投资者在它们表决策略方面的合作能力受到限制或是被禁止。股东协议也可能受到严格的监控。然而,如果股东合作不涉及公司控制的问题,或是与有关市场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发生冲突,更有效的所有权所产生的好处还是能够得到的。对投资者、机构及其他股东之间合作的必要披露应必须伴随着禁止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股权转让的规定,以避免市场被操纵的可能性。

三、股东的公平待遇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确保,包括少数和国外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所有股东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有机会获得有效的赔偿。

投资者对于他们的投资会受到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有控制权股东的保护而免于被滥用或挪用的信心是资本市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有控制权股东有机会从事通过损害无控制权股东的利益来增进他们自身利益的活动。在向股东提供保护的过程中,区分股东的事前权利和事后权利是有用的。比如,事前权利可以是某些决策中的优先权利和有效多数。事后权利则允许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要求赔偿。在法律和管制措施实施不力的地方,一些国家觉得有必要去加强股东的事前权利,比如在向股东大会议程中加入项目时设置较低的股权数量要求,或是对某些重大决策要求超过多数的股东同意。本《原则》支持给予外国和本国的投资者以平等待遇。本《原则》不主张政府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管制。

股东行使他们权利的一个方式就是对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提起法律和行政程序。经验显示,决定股东权利受保护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是否存在有效的手段以合理的成本和不须过分的拖延就能使股东因权利受侵害而获得赔偿。在少数股东有理由相信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法律体系向少数股东提供了提起诉讼的机制,那么少数股东的信心将得到增强。提供这类执行机制是立法者和监管者的重要职责。

一个法律体系如果使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在法庭上向公司的行为提出挑战,那么这个法律体系将面临诉讼过多的风险。因此,许多法律体系引入了保护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免于滥用诉讼的条款,而这种保护采取了验证股东诉讼理由充分性的方式,即所谓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行为的“安全港”(比如商业判断规则)以及信息披露的“安全港”。最后,必须在允许投资者因所有者权利受损而寻求赔偿和避免过多诉讼之间达到一种平衡。许多国家已经发现由证券监管者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行政听证会或仲裁程序等可供选择的裁决程序,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至少在初审阶段是如此。

1.同一类中相同系列的所有股东应获得平等待遇。

(1)同类股票任一系列中的所有股份具享有相同的权利。所有投资者在购买之前应能够获得有关所有系列和类别股份所具有的权利的信息。任何对表决权的改变都应获得受到不利影响的那些类股份所有者的批准。

公司最理想的资本结构最好在经过股东批准后,由管理层和董事会决定。一些公司发行在获得公司利润方面具有优先权、但通常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公司也可以发行参与证书或无表决权的股份,而这些可能以不同于有表决权股份的价格进行交易。所有这些结构在按照被认为是最符合公司利益和融资的成本效益性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和回报方面将是有效的。本《原则》并不支持“一份股份一个表决权”的概念。然而,许多机构投资者和股东联合体却支持这一概念。

在进行投资之前,投资者应获知有关他们表决权利的信息。一旦进行了投资,他们的权利不应被改变,除非拥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利用机会参与了变更权利的决策。修改不同系列和类别股份表决权的建议应提交股东大会并由受到影响的那类股东的特定多数的表决股份批准通过。

(2)少数股东应受到保护,以不受居控制地位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直接或间接的滥用行为的损害,并且应具有获得赔偿的有效方法。

许多公开上市的公司具有一个居控制地位的大股东。虽然存在一个居控制地位的股东可以通过对管理层更密切的监控来减少代理问题,但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弱点将导致对公司其他股东的侵害。在法律体系允许并且市场接受居控制地位的股东去实施与其作为所有者所承担风险水平不对应的一定程度的控制的地方,这种潜在的侵害尤为显著;而这种控制的实施是通过使用诸如金字塔结构或多倍表决权等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法律制度设计。这类侵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包括通过向在公司任职的家庭成员和关系人支付高额薪金和奖金从公司中获取私人利益,不当的关联方交易,对商业决策的系统的偏离,以及通过有利于居控制地位股东的股票特别发行来改变资本结构。

除了信息的披露,另一个保护少数股东的关键是董事会成员肩负忠于公司和全部股东的清晰明确的职责。事实上,侵害少数股东最为严重的情况往往发生在法律和监管框架在这方面比较薄弱的国家。在一些由公司集团占主导地位并且董事会成员的忠诚职责比较模糊甚至由该集团来解释的地方,出现了一个特别的问题。在上述情况下,一些国家正转向通过明确要求一项有利于另一家集团内公司的交易必须通过从其他集团内公司获得相应的利益来进行抵销,以控制这方面的负面效应。

其他被证明对保护少数股东是有效的常见方法包括发行股份时的优先权,特定股东决策的有效多数,以及选举董事会成员中的使用累积表决权的可能性。在特定环境下,一些国家或地区要求或允许居控制地位的股东按照独立评估的价格收购所有剩余股份。这样做在居控制地位的股东决定让企业退市时显得尤为重要。其他改善少数股东权利的方法包括衍生和集体诉讼。在提高市场可信度的共同目标下,保护少数股东的各种方法的选择和最终设计必然依赖于全面的监管框架和国家的法律体系。

(3)表决权应按照该股份的受益所有者同意的方式由受托人或被指定者行使。

在一些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由受投资者委托持有股份的金融机构代行相应股份的表决权是一种惯例。被指定持有证券的银行和经纪公司等受托人有时被要求投票支持管理层,除非股东特别指示采取其他行动。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的趋势是取消自动允许受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在一些国家,有关规定最近得到了修订,要求受托机构向股东报告有关他们在行使表决权时所做选择的信息。股东可以选择将所有表决权委派给受托人。股东也可以要求被告知所有即将到来的股东表决,并决定自己行使一部分表决权并将一部分表决权委派给受托人。在确保受托人没有未经股东同意就行使表决权和不使受托人在投票前获得股东同意方面承受过多负担这二者之间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是必要的。受托人向股东做出如下声明就应足够了,即如果未接到相反的指示,受托人将按照其认为符合股东利益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应该注意到,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受托人或其他人按照特别的法律规定(比如,破产接收人和财产执行人)来行使表决权的。

存托凭证持有人也应被赋于与对应于存托凭证的股份的持有人相同的最终权利和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当股份的直接持有人利用代理、存托、信托机构或相应机构时,他们因而应及时的向存托凭证持有人签发代理书。存托凭证持有人应能签发所涉及股份的相应表决指示,以使存托或信托机构能够代表他们行事。

(4)跨境投票的障碍应被取消。

外国投资者常常通过中间环节来持有他们的股份。当上市公司位于第三国时,股份通常记在证券中介的账户中,再依次经过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中介的账户,并进入集中的证券存管账户。这样的跨境链条会在如何决定外国投资者运用其表决权以及如何与这类投资者进行沟通方面产生特别的挑战。目前的商业惯例只提供一个非常短的公告期,股东通常只有非常有限的时间对公司的召集通知做出反应,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合理的决策。这就使得跨境表决变得困难。法律和监管框架应明确在跨境问题中谁有资格控制表决权,以及有必要在哪些方面简化存托的链条。此外,通知期应确保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一样,享有有效运用其所有权的同等机会。为进一步促进外国投资者参加表决,法律、监管和公司实务应允许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的参与方式。

(5)股东大会的过程和程序应对所有股东提供公平待遇。公司程序不应使表决变得过度的困难和昂贵。

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是股东的基本权利。管理层和居控制地位的股东时常试图阻碍无控制权的股东或外国股东影响公司方针的尝试。一些公司对表决进行收费。其他的障碍包括禁止代理表决和要求股东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以进行投票。还有其他程序可以使运用所有权在实际上变得不可能。代理材料会在非常接近股东大会的时间发出,使股东没有足够的时间反应和咨询。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中的许多公司正在试图发展出与股东更好的交流渠道和决策方式。公司取消参与股东大会的人为障碍受到了鼓励,公司治理框架应促进缺席情况下电子表决方式的应用。

2.应禁止内部人交易和滥用的自我交易。

在滥用的自我交易中,包括居控制地位的股东在内的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个人,利用这些关系损害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内部人交易导致对资本市场的操纵,大多数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的证券监管、公司法和/或刑法对其予以了禁止。然而,不是所有的地方都禁止这一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执行也不是很有力。这些做法可以被看做是对良好公司治理的违背,因为它们违反了给予股东公平待遇的原则。

本《原则》重申投资者有理由要求内部人权力的滥用受到禁止。如果这类行为未被法律特别禁止或是执行无效,则政府采取措施消除这些差距则是重要的。

3.董事会成员及关键管理人员应被要求向董事会披露他们是否直接、间接或代表第三方,在直接影响公司的任何交易或事项中具有实质性的利益。

董事会成员及关键管理人员有义务向董事会通报他们在公司之外是否存在一个商业、家庭或其他特别关系会影响到他们在关系公司的一项具体交易或事项中的判断。这类特别关系包括下述情况,即关键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成员通过与一个可对公司实施控制的股东有联系从而与该公司建立了关系。当一项实质性的利益得到了明确,好的做法是当事人应避免参与任何有关该项交易或事项的决策。

四、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承认通过法律或共同协议所确立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并且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工作岗位和保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持续力方面进行积极合作。

公司治理的一个关键方面是确保外部资本以股权和信贷的形式流入公司。公司治理也涉及寻找各种途径以鼓励公司中各个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特定的人力和物质资本进行经济上最佳水平的投资。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团队工作的结果,其体现了包括投资者、雇员、债权人和供应商在内的一系列不同资源提供者的贡献。公司应认识到利益相关者的贡献构成了建设有竞争力和获利性公司的宝贵资源。因此,培育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富创造型合作符合公司的长期利益。公司治理框架应认识到通过承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他们对公司长期成功的贡献可以服务于公司的利益。

1.通过法律或共同协议建立起来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应受到尊重。

在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是由法律(如劳动、商业、贸易及破产法律)或合同关系建立起来的。即使在利益相关者利益未得到法律确认的地方,许多公司对利益相关者做出了附加的承诺,并且公司声誉和公司行为方面的考虑常要求对更广泛利益的承认。

2.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地方,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因权利受到侵害而获得有效赔偿。

法律框架和程序应做到透明和不阻碍利益相关者因权利受到侵害而进行沟通和获得赔偿的能力。

3.应允许发展方便员工参与的业绩提高机制。

雇员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取决于国家的法律和实务,并且每个公司都各不相同。在公司治理的体系中,加强参与的机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影响雇员向公司投入特殊技能的意愿而使公司受益。雇员参与机制的例子包括:董事会中的雇员代表制;以及在特定关键问题上考虑雇员意见的工作顾问会等治理程序。至于业绩提高机制,在许多国家都存在雇员股份所有权计划或其他利润分享机制。年金委员会也通常是公司和其前雇员和现有雇员关系中的一个要素。如果这些委员会涉及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它的受托人应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并为所有受益人管理基金。

4.当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时,他们应该能够及时、定期的获得相关、充足和可靠的信息。

当法律和公司治理体系实践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参与的可能,则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得必要信息以履行其职责是重要的。

5.利益相关者,包括单个雇员和他们的代表团体,应该能够自由地就有关非法的或不道德的问题与董事会进行沟通,并他们的权利不应因这样做而进行妥协。

公司官员的不道德和不合法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还在声誉方面和增加未来财务债务风险方面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建立雇员对非法和不道德行为申诉的程序和安全港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论这种申诉是雇员个人提出,还是通过他们的代表团体,以及公司之外的团体。在许多国家,董事会受到法律和/或原则的鼓励去保护这些个体或代表团体以向他们提供直接接触某位独立于董事会的人物的秘密途径,通常是审计委员会或道德委员会的一员。一些公司设立了处理申诉的舞弊调查官。一些监管机构也建立了秘密电话和电子邮件以接受申诉。虽然在某些国家,雇员代表团体承担向公司反映问题的任务,但单个雇员在独自行动时,不应被排除在外或受到较少的保护。当关于违法情况的申诉没有受到足够的对待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跨国企业的指导原则鼓励他们向胜任的公共权力机构报告真实的申诉。公司应避免对这些雇员或团体采取歧视性或惩罚性的行动。

6.公司治理框架应包括一个有效和高效的破产框架以及债权人权利的有效执行机制。

尤其在新兴市场中,债权人是一个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并且提供给公司的债务的条款、额度和类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权人的权利和权利的可执行性。有着良好公司治理记录的公司通常能比有着较差记录或在不透明市场上运作的公司借到更大的金额和更优惠的条款。各国的公司破产框架有着显著的差异。在一些国家,当公司接近破产时,立法框架要求董事们按照债权人的利益行事,因而债权人将在公司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其他国家的机制则鼓励债务人披露有关公司困难的及时信息,以便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

从受保护的债券持有者到未受保护的债权人,债权人权利变化很大。破产程序通常要求高效的机制以调和不同阶层债权人的利益。在一些地方,通过“持有债务人” 等条款规定出特别权力,以给破产企业可能获得的新资金提供激励和保护。

五、披露与透明化

公司治理框架应保证对所有有关公司的实质性事项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披露,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所有权和公司治理。

在绝大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国家,公开上市企业和大型非上市企业的大量义务性和自愿性信息被汇总,然而传播给一个范围广泛的使用者群体。公开披露通常被要求至少以年度为基础,尽管一些要求半年度或季度的定期披露,或在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况发生时进行更频繁的披露。公司通常根据市场要求做出超过最低披露要求的自愿披露。

一个能提高真正透明度的有力披露制度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司监控体系的关键特征,也是股东在具备必要信息基础上运用所有权权利方面能力的中心问题。来自拥有大规模活跃资本市场国家的经验显示,披露可以成为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投资者的有力工具。一个有力的披露制度可以帮助吸引资本并保持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与此相对照,无约束力的披露制度和不透明的做法会增加不道德行为和以极大的代价损害市场的完整性,不仅仅是对公司和它的股东,还对整体经济。股东和潜在投资者要求获得足够详细的定期、可靠和可比的信息,以便他们对管理层的受托责任进行评价,并就价值、所有权和表决权做出明智的决策。不充足或不清晰的信息会防碍市场运作的能力,增加资本的成本并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

披露有助于改善公众在环境和道德标准、以及公司与所在的社区的关系等方面对企业结构和活动、公司政策和经营的理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跨国企业的指导原则与这方面的问题相关。

披露要求不应使企业承担不合理的行政或成本负担。也不应要求公司披露可能损害它们竞争地位的信息,除非这些披露在使投资决策获取充分信息和避免误导投资者方面是必要的。为了确定按最低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许多国家运用了实质性的概念。实质性信息可以被定义为那些如被省略或歪曲就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的信息。

本《原则》支持对定期报告间发生的实质性发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同时,也支持对所有股东同一时间的信息报告,以确保他们的同等待遇。在保持与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密切关系时,公司必须小心不要违反这一平等待遇的基本原则。

1.披露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下列方面的实质性的信息:

(1)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结果。

显示公司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最常见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是最为广泛使用的公司信息的来源。根据它们目前的形式,财务报表的两个基本目标是使适当的监控成为可能和提供评价证券的基础。年报中特别包括了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的讨论和分析。这种讨论在同相关财务报表联系起来阅读时最为有用。投资者对那些可能揭示公司未来业绩的信息特别感兴趣。

可证明的是,公司治理的失败常常与未能充分披露相联系,尤其是资产负债表外项目被用来在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担保或类似的承诺。因此,按照高质量的国际认可的标准披露有关整个企业集团交易的信息,并且包括有关或有负债、资产负债表外交易以及特别目的实体的信息就尤其重要。

(2)公司目标

除了它们的商业目标外,公司被鼓励去披露有关商业道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政策承诺方面的政策。上述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更好的评价公司与所在的社区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为实现它们的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来说是重要的。

(3)主要股份所有权和表决权。

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被告知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以及相对于其他所有者权利来说他们的权利。对这类信息的权利应延伸至有关公司集团结构和集团内关系的信息。这类披露应使集团的目标、本质和结构透明化。有些国家通常要求当特定的所有权标准被超越时披露所有权的数据。类似披露可以包括有关主要股东和其他通过特别表决权、股东协议、对控制性或大集团股份的所有权、重大交叉持股关系和交叉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或可能控制公司的股东的信息。

特别是为了执行的目的,以及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关联方交易和内部人交易,有关登记所有权的信息必须得到有关受益所有权信息的补充。在主要股份被通过中介结构或协议安排所持有的情况下,有关受益所有者的信息应至少能被监管和执行机构和/或通过司法程序所获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获取受益所有权和控制信息的选择权”的规定对愿意保证能够获取必要的受益所有权信息的国家来说可以成为一个有用的自我评价工具。

(4)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信息,包括他们的资格、选举程序、在其他公司的管理职位和是否被董事会认为是独立的。

投资者要求有关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管理人员个人的信息,以评价他们的经历和资格,并评估任何可能影响他们判断的潜在利益冲突。对于董事会成员,这类信息应包括他们的资格、在公司中的股份所有权、在其他董事会的成员资格,以及他们是否被董事会认定为独立的成员。披露他们在其他董事会的成员资格是重要的,这不仅是因为这是一个董事会成员经历和可能面临的时间压力的反映,也是因为这将揭示可能的利益冲突并可以使董事会间相互关联的程度透明化。

一些国家的原则及某些法律对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董事会成员提出了具体的职责,并且在一些情况下要求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是独立的。在一些国家,董事会有责任说明某个董事会成员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原因。然后便由股东,并且最终是由市场来决定这些原因是否是合理的。一些国家已经总结出,公司应该披露选择的过程,尤其是董事的选择是否向一个广泛的候选人群体开放。这些信息应在股东大会做出任何决定之前提供,或是在形势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持续的提供。

关于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的信息也关系到股东们的利害,特别是薪酬与公司业绩的联系。公司通常被期望披露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信息,以便投资者可以评估薪酬计划的成本和收益及诸如股票期权计划等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单个基础上的披露(包括终止和退休的规定)逐渐被认为是一项好的做法并在几个国家成为了一项规定。在这些情况下,一些地方要求披露特定数量薪酬最高的管理人员的薪酬信息,而在其他地方则限定于对特定职位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披露。

(5)关联方交易

让市场了解公司是否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运转是重要的。在这一点上,公司在单个或分类的基础上向市场充分的披露实质性关联方交易是重要的,所披露的信息应包括这些交易是否在公司控制下进行及按照正常的市场规定。在一些地方,这已成为一项法律要求。关联方包括控制公司或与公司一起被控制的实体、重要的股东(包括其家庭成员)和关键的管理人员。

直接或间接涉及主要股东(或他们的近亲、关系等)的交易是潜在最困难的交易类型。在一些地方,持有超过最低可到5%的股份的股东必须报告其交易。披露要求包括存在控制关系的实质,及与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和金额,可以分类进行披露。考虑到许多交易内在的不透明性,披露的义务应由受益人承担,由其向董事会报告该项交易,然后再由董事会向市场进行披露。这并不是宣布免除公司自身进行监控的责任,监控本来就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6)可预见的风险因素

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和市场参与者需要有关合理可预见的实质性风险的信息,包括:公司经营所在的行业或地区的特有风险;对商品的依赖性;包括利率风险和货币风险的金融市场风险;与衍生工具和表外交易相关的风险;以及与环境负债相关的风险。

本《原则》并不设想比能够充分告知投资者有关企业实质性和可预见风险所必需信息更加细致的信息披露。针对所涉及的具体行业所进行的风险披露是最为有效的。对监控和管理风险的系统进行披露逐渐被认为是一项好的做法。

(7)有关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问题

公司受到鼓励,甚至在一些国家被要求,去提供与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关的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关键问题的信息。相关披露可能包括管理层与雇员的关系,以及与诸如债权人、供应商和当地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一些国家要求人力资源信息的广泛披露。人力资源发展与培训计划、雇员的保持率和雇员股份所有权计划等人力资源政策可以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有关公司竞争力的重要信息。

(8)治理结构和政策,特别是任何公司治理章程或政策的内容以及其实施的程序。

公司应报告它们的公司治理实践,并且在许多国家这类披露现在已被要求成为常规报告的一部分。在一些国家,公司必须实施由上市监管机构制定或批准的公司治理原则,并有义务按照“遵守或做出解释”的原则进行报告。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政策的披露,特别是股东、管理层和董事会间权力的划分对评价公司的治理尤为重要。

作为透明度的问题,股东大会的程度应保证表决能被适当的计数和记录,并对结果进行及时的宣布。

2.信息应遵循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和财务与非财务披露标准进行提供和披露。

高质量准则的应用预期将通过提供提高了可靠性和可比性的报告和增强了对公司的洞察力来极大的改善投资者监控公司的能力。信息的质量极大的依赖于据以汇集和披露信息的准则。本《原则》支持发展高质量国际认可的准则,这些准则有利于提高国家间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这些准则应通过公开、独立和包括私人部门和其他诸如职业团体及独立专家等利益方的公共程序形成。高质量的国内准则可以通过使之与某一国际认可的会计准则协调一致而形成。在许多国家,上市公司被要求使用这些准则。

3.年度审计应由独立、胜任和合格的审计单位进行,以向董事会和股东就财务报表在所有实质性方面适当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提供一个外部和客观的保证。

除了证明财务报表适当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外,审计报告还应包括一份对财务报告编制和提供方法的意见。这将有助于改善公司的控制环境。

许多国家引入了提高审计师独立性和强化他们对股东所负责任的措施。许多国家通过一个独立的机构加强了对审计的监督。实际上,2002年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发布的《审计监督原则》宣布,有效的审计监督通常包括…下列机制:“…提供一个按公共利益行事的实体,以对质量和实施情况、该区域内使用的道德标准及审计质量控制环境提供监督”;和“要求审计人员遵守独立于审计职业的审计师监督机构所做的规定,或当一个职业团体充当监督机构时,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所监督”。要求这样一个审计师监督机构按照公共利益运作,并且具有适当的成员资格、所赋于的适当责任与权力、和不受审计职业界控制的充足的资金对履行这些责任来说是必要的。

由董事会的独立审计委员会或相应机构推荐,并由委员会/机构或股东直接任命外部审计师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另外,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在《关于审计师独立性和公司治理在监督审计师独立性中的角色的原则》中宣称,“审计师独立性标准应建立一个原则框架,并由各项禁令、限制、其他政策和程序以及披露的组合所支持,该原则框架应至少涉及以下对独立性的威胁:私利、自顾、鼓吹、密切的关系和胁迫。

审计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常常被指定对内部审计活动提供监督,并应同时负责监督与外部审计师包括其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性质的全面关系。外部审计师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会严重损害他们的独立性并可能导致他们审计自己的工作。为应对可能产生的不正当动机,许多国家现在要求披露为非审计服务而向外部审计师进行的支付。其他有关加强审计师独立性的规定有,对可能由审计师向其客户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性质进行全面禁止或严格限制;审计师的强制轮换(合作人或在一些情况的审计合作关系);暂时禁止被审计公司雇佣某个前审计师或禁止审计师或与他们利益密切相关者在被审计公司中具有利益或占有管理职位。一些国家采取了更加直接的监管措施并限制了审计师可以从某个特定客户处得到的非审计收入的百分比或限制可从单个客户处得到的审计收入的总百分比。

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涉及保证审计职业能力的紧迫要求。在许多情况下存在审计师证明他们资格的登记程序。但这一要求需要由对工作经验的持续培训和监控来支持,以确保达到适当的职业能力水平。

4.外部审计师应对股东负责并对公司承担在审计中实施合理职业关注的职责。

由董事会的独立审计委员会或相应机构推荐,并由委员会/机构或股东大会直接任命外部审计师的做法被认为是一种好的做法,其原因是这样做明确了外部审计师应对股东负责。这种做法还强调了外部审计师对公司负有实施合理职业关注的职责,而不是对任何可能从其工作目的出发影响审计的个人或集体的公司管理人员负责。

5.发布信息的渠道应向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平等、及时和符合成本效益的获取途径。

发布信息的渠道可与信息内容本身同等重要。虽然信息披露常由立法提供,信息的汇集和获取却可能是麻烦和代价高昂的。在一些国家法定报告的编制通过电子的编制和数据恢复系统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一些国家正在向下一阶段发展,即整合包括股东情况的不同来源的公司信息。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也为改善信息发布提供了机会。

许多国家已引入了持续披露的规定(通常由法律或上市规定做出),包括定期披露和必须在特别基础上进行的持续或现时披露。对于持续/现时披露,好的做法是要求对实质性发展做“即时”披露,无论这意味着尽可能的快或定义为明确规定的具体最长天数。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的《上市实体持续披露和实质性发展报告的原则》为上市公司的持续披露和实质性发展报告确定了共同的原则。

6.公司治理框架应得到一个涉及和促进由分析员、经纪人、评级机构和其他人提供分析或建议的有效方法的补充,该方法应与投资者决策相关并且不存在影响他们分析与建议完整性的实质性利益冲突。

除了要求独立和胜任的审计师和促进信息的及时发布之外,许多国家已采取了确保那些职业和行为正直完整的措施,以作为向市场提供分析和建议的渠道。如果这些市场中介能够在经营中免于冲突并保持正直完整,则可以在为公司董事会遵守良好公司治理实践提供激励中扮演重要角色。

然而,利益冲突常常发生并会影响判断的证据引起了相应的关注。当建议提供者也试图向所涉及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或当建议提供者在该公司或其竞争者中具有直接实质性利益时,这种情况就出现了。这种情况确定出一个关于披露和透明度程序的高度相关尺度,该程序是针对股票市场研究分析人员、评级机构、投资银行等的职业标准的。  

在其他领域的经验表明,好的解决方法是要求对利益冲突和相关机构如何处理它们进行充分披露。特别重要的是披露相关机构如何设计对其雇员的激励机制以消除潜在的利益冲突。这类披露应使投资者能够判断建议和信息中包含的风险及可能的歪曲。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已制定出有关分析人员和评级机构的原则报告(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关于说明  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原则报告;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原则报告)。


六、董事会的职责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以及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受托责任。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内部及国家之间,董事会的结构与程序差异很大。一些国家具有将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分至不同实体的双层式董事会。这样的系统特有一个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监督董事会”和一个完全由执行董事组成的“管理董事会”。其他国家则具有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共同构成的单一型董事会。在一些国家,还存在另外的出于审计目的的法定机构。本《原则》试图尽量通用于任何类型的具有治理企业和监督管理层职能的董事会结构。

除了指导公司战略外,董事会还主要负责监督管理业绩并达到对股东的足够回报,同时防止利益冲突和平衡对公司的竞争性要求。为使董事会能有效的履行它们的职责,其必须能够进行客观和独立的判断。董事会另外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对为确保公司遵从包括税收、劳动、环境、平等机会、健康和安全法律在内的适用法律所建立的体系进行监督。在一些国家,公司发现清楚地说明董事会和管理层分别应承担哪些职责是有用的。

董事会不仅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还有责任为公司和股东的最佳利益采取行动。另外,董事会还应适当考虑和公平处理包括雇员、债权人、顾客、供应商和当地社区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环境和社会标准的遵守也与这方面要求相关。

1.董事会成员应在一个充分知晓的基础上、怀有良好的信念、具有适当的勤奋和关注,为公司和股东的最佳利益而采取行动。

一些国家在法律上要求董事会为公司的利益而行动,同时考虑股东、雇员和公共的利益。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不表示允许管理层变得受到保护。

本《原则》声明了董事会成员受托责任的两个关键要素:关注的责任和忠诚的责任。关注的责任要求董事会成员在一个充分知晓的基础上、怀有良好的信念、具有适当的勤奋和关注采取行动。在一些地方,对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应采取的行为立有参考标准。几乎在所有的地方,关注的责任并不包括商业判断错误,只要董事会成员不是非常疏忽并且决策是在适当的勤勉等情况下做出的。本《原则》号召董事会成员在充分知晓的基础上行动。良好的实践表明上述的含义是,当公司关键的信息和遵从系统基本良好并能支持本《原则》所倡导董事会应具有的关键性监督角色时,董事会成员充分知晓的要求便得到了满足。在许多地方,这一含义已被确认为是关注责任的一个要素,而在其他地方则被证券监管规定、会计准则等所要求。忠诚的责任具有中心的重要性,因为它支持着对本文献中其他原则的有效实施,其他原则是关于诸如对股东的平等待遇、监控关联方交易以及对关键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薪酬政策的制定的。对于在集团公司架构中工作的董事会成员来说,忠诚责任也是一个关键性的原则:尽管一个公司可能会被另外的企业所控制,董事会成员应对该公司及其全部股东,而不是对集团的控制性公司负有忠诚的责任。

2.当董事会决策可能对不同的股东集团产生不同的影响时,董事会应公平的对待所有的股东。

在履行这一责任时,董事会不应被当做一个由各个组成部分的个人代表所组成的集合来看待或采取行动。尽管特定的董事会成员可能确实是由特定的股东(以及有时是与其他人竞争后)所任命或选出的,董事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当董事会成员承担了他们的职责后,他们应在考虑所有股东情况下以公平的方式履行他们的职责。确立这一原则在存在事实上可以选择所有董事会成员的控制性股东时尤为重要。

3.董事会应采用高的道德标准。它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的道德状况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不仅通过它自身的行为,还通过任命和监督关键管理人员及相应的一般管理层。作为一种可使公司不仅在日常经营中、还在长期承诺方面变得可靠和值得信赖的手段,高的道德标准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为使董事会的目标清晰和具有操作性,许多公司发现形成建立在(与其他事物一起)职业准则和有时是更宽泛的行为准则基础之上的公司行为准则是有用的。后者可以包括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对遵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指导方针》的自愿承诺,而《跨国企业指导方针》反映了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劳工权利的声明》中包含的全部四项原则。

公司范围的准则是作为董事会及关键管理人员行为的标准的,为处理不同的和经常是冲突的组成部分而建立一个进行判断的框架。至少,道德准则应为追求个私利,包括公司股份的交易,建立一个明确的限制。

4.董事会应履行特定的关键职能,包括:

(1)核准并指导公司战略、主要的行动计划、风险政策、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设立业绩目标;监控执行和公司业绩;以及监督主要的资本支出、并购和财产剥夺。

一个对董事会来说日益重要并与公司战略密切相关的领域就是风险政策。这类政策将包含确定公司在追求其目标时所愿意接受的风险类型与程度。风险政策因而成为必须管理风险以达到公司想要的风险组合的管理层重要的指导方针。

(2)监控公司治理实践的有效性并在需要时进行变革。

由董事会进行的治理监控也包括对公司内部结构的持续检查,以保证组织中存在管理责任的清晰划分。除了要求对公司治理实践进行常规的监控和披露外,许多国家已经转向推荐或实际上要求董事会对其行为进行自我评估,并对单个的董事会成员和首席执行官/主席的业绩进行评价。

(3)对关键管理人员进行挑选、支付报酬、监控及在必要时予以替换,并且对关键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进行审查。

在双层式的董事会体系中,监督董事会也负有任命通常由大多数关键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董事会的职责。

(4)协调关键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的薪酬计划与公司及股东长期利益的关系。

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中,董事会制定并披露覆盖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说明被认为是一项良好的做法。这类政策说明明确了薪酬与业绩的关系,并包含了除短期考虑外更加注重公司长期利益的可测量的标准。政策说明通常试图为董事会成员从事如顾问之类董事会之外的活动确定报酬条件。它们也经常就持有和交易公司股票,以及在给予期权和期权重新定价中应遵循的程序制定出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管理人员应遵守的条件。在一些国家,薪酬政策也包括当终止高级管理人员合同时应支付的报酬。

通过一个全部或大部分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特别委员会来处理董事会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雇佣合同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中被认为是一项良好的做法。也有人呼吁将在相互的薪酬委员会中服务的管理人员排除出薪酬委员会,以防止利益冲突。

(5)确保一个正式和透明的董事会提名和选举程序。

本《原则》支持股东在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确保提名和选举过程中的这一和其他方面受到重视是董事会应履行的一项基本职责。首先,虽然各国的实际提名程序可能不同,但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有责任确保所建立的程序是透明的并得到遵守。其次,董事会在识别董事会的潜在成员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其所识别的董事会潜在成员应具有适当的知识、能力及专业技术以补充董事会的现有技能,并由此提高董事会实现公司价值增值的潜力。

(6)监控和处理管理层、董事会成员和股东的潜在利益冲突,包括公司资产的不当使用和关联方交易的滥用。

检查包括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公司资产的使用以防止关联方交易的滥用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能。这些职能有时被分派给内部审计人员,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与董事会的直接联系。虽然其他公司官员对一般性建议负有责任,但他们与内部审计人员负有类似的报告责任,这一点是重要的。

在履行其控制疏忽失职的职责中,董事会鼓励对不道德/不合法行为进行报告而不须害怕报复是重要的。公司道德准则的存在应有助于这一过程,而这一过程应得到对相关个人给予法律保护的支持。在许多公司里,审计委员会或道德委员会被明确作为那些愿意报告同样可能损害财务报表真实完整性的不道德或违法行为的人们可以联系的部门。

(7)确保公司包括独立审计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完整性,及确保在适当位置存在适当的控制系统,特别是风险管理体系、财务和操作控制和对法律及相应标准的遵循。

确保基本的报告和监控体系的完整有效性要求董事会对整个组织的职责和责任进行清晰的划分并强制执行。董事会也需要保证高级管理层给予适当的关照。这样做的一种方法是通过一个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的内部审计系统。在一些地方,内部审计人员向董事会的独立审计委员会或同样负责处理与外部审计人员关系的相应机构进行报告被认为是好的做法,从而能使董事会做出协调的反应。该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作为财务报告基础的最关键的会计政策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也应被认为是好的做法。然而,董事会应对确保报告体系的完整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一些国家已经规定董事会主席对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报告。

公司也受到极力的鼓励去建立内部的计划和程序以促进对适用法律、规章和标准的遵循,包括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贿赂协定要求施行的将对外国官员行贿定为犯罪的法令和控制其他形式贿赂和腐败的措施。此外,相关的遵循还必须涉及关于证券、竞争和劳动及安全条件的法律和规章。这类遵循计划同样将巩固公司的道德准则。为了达到良好的效果,企业的激励结构需要与它的道德和职业标准相融合,以使对这些价值的遵守能得到回报而违反它将遇到劝阻或惩罚。遵循计划应延伸至可能的分支机构中。

(8)检查披露和沟通的程序

董事会和管理层在有关披露和沟通方面的职能和责任应由董事会予以清楚的确立。在一些公司现在仍设有负责直接向董事会报告投资关系的官员。

5.董事会应能对公司事务进行客观独立的判断。

为履行其在监控管理层业绩、防止利益冲突和平衡对公司的竞争性要求方面的职责,董事会能进行客观判断是重要的。首先,这将意味着对管理层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董事会的组成和结构具有重要含义。在这类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性通常要求有足够数量的董事会成员需要独立于管理层。在许多实行单一制董事会体系的国家,董事会的客观性及其对于管理层的独立性可以通过分离首席执行官和主席的角色来得到加强,或者如果这些角色是合一的,则通过指定一个首席非执行董事去召集或主持外部董事的会议。分离这两个职位被认为是好的做法,因为这能帮助达到适当的权力平衡,增强责任并改善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的决策能力。在一些地方,指定一个首席董事也被认为是一项好的备选做法。这些机制能够帮助确保高质量的企业治理和董事会发挥有效职能。在一些国家,主席或首席董事可以由一名公司秘书予以协助。在双层董事会体系中,如果有管理董事会主席在退休时成为监督董事会主席的惯例的话,对是否会引发公司治理问题应给予关注。

董事会客观性可能得到增强的方式同样也依赖于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一个占支配地位的股东具有任命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显著权力。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仍对公司和包括少数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负有受托责任。

在不同国家,由于存在多种形式的董事会结构、所有权模式和做法,因而在董事会的客观性问题上要求不同的方法。在一些情况下,客观性要求有显著数量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在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中任职,并且不得通过重要的经济、家庭或其它联系与公司或其管理层发生关联。这并不禁止股东成为董事会成员。在其他情况下,独立于控制性股东或另外的控制性实体需得到重视,特别是当少数股东的事先权利微弱并且获得赔偿的机会有限时。这就导致了在一些地方公司章程和法律都要求某些董事会成员独立于支配性股东,而独立性延伸至不能成为他们的代表或与他们有密切的商业联系。在其他情况下,诸如特定的债权人等当事人也可以施加显著影响。当存在居于特别地位可以影响公司的人时,应进行严格的检测以确保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在定义董事会的独立成员时,一些公司治理的国家原则已对经常在上市要求中反映的非独立性确定了十分详细的前提假设。当制定必要的条件时,当某个人不被认为是独立的时,这些“负面的”标准可以有效的通过“正面的”例子进行补充,以增加有效独立性的概率。

独立董事会成员可以在董事会的决策发挥显著作用。他们可以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业绩评价提供客观的看法。另外,他们可以在管理层、公司和股东利益可能发生分歧的领域,比如管理人员的薪酬、继任计划、公司控制的变更、反收购、大宗并购和审计职能,扮演重要角色。为使他们发挥这一关键作用,董事会应该宣布他们认为谁是独立的,以及这种判断的标准。

(1)董事会应考虑分配足够数量能进行独立判断的非执行董事处理含有潜在利益冲突的工作。这类关键职责的例子保证了财务和非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对关联方交易的检查、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管理人员的提名,以及董事会的薪酬。

虽然对财务报告、薪酬和提名的责任常常是整个董事会的,但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对市场参与者提供他们的利益受到保护的额外保证。董事会还可以考虑建立特别委员会去考虑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问题。这些委员会可能要求最低数量或完全由非执行董事构成。在一些国家,股东对提名和选举行使特别职能的非执行董事具有直接的责任。

(2)当董事会的各项委员会被建立起来时,它们的权力、构成和工作程序应由董事会予以细致的界定和披露。

虽然各项委员会的作用可以改善董事会的工作,它们也会引发关于董事会和单个董事会成员的集体责任的问题。为了评估董事会各委员会的价值,让市场了解各委员会全面清晰的目的、职责和构成因而是重要的。在越来越多的董事会建立独立审计委员会的地方这类信息尤其重要,而独立审计委员会则具有检查与   外部审计人员关系及在许多情况下独立行动的权力。其他的委员会包括处理提名和补偿事务的委员会。董事会其他部分的责任及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的责任应明确而清晰。披露的要求不应涉及处理诸如秘密商业交易的委员会。

(3)董事会成员应能够有效的承担他们的职责。

服务于过多的董事会会影响到董事会成员对职责的履行。公司可能愿意去考虑同一个人多重的董事会成员资格是否与董事会职责的有效履行相谐调,并向股东们披露这一信息。一些国家对可以承担的董事会职位数量进行了限制。然而,进行具体的限制不如确保董事会成员获得股东承认和信心更加重要。下列行为也有助于获得股东的承认,即公布单个董事会成员的参与记录(如,是否他们未出席显著数量的会议)以及任何其他代表董事会及相关联报酬的工作。

为了改善董事会的做法及其成员的业绩,越来越多的地方正在鼓励公司从事能满足各个公司要求的董事会培训和自愿性自我评价。这可能包括董事会成员在获得任命时应具备适当的技能,及此后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课程对相关新法律、管制规定和变化的商业风险保持了解。

6.为履行他们的职责,董事会成员应能获得准确、相关和及时的信息。

董事会成员需要及时的相关信息以支持他们的决策。在公司中,非执行董事并不特别需要获得与关键经理人一样的信息。非执行董事对公司的贡献可以通过与公司中特定关键经理人的联系,比如公司秘书和内部审计人员,以及由公司付费寻求独立的外部建议来得到加强。为履行他们的职责,董事会成员应保证他们获得准确、相关和及时的信息。


 


后记


自1999年发布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作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国际基准获得了世界范围的承认。这些原则被经合组织国家和非经合组织国家的政府、监管者、投资者、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积极运用,并被“金融稳定论坛” 采纳为“良好金融体系的十二项关键标准”之一。本《原则》是为了帮助评价和改善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框架的。它们同样为股票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在发展良好公司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参与者提供指导。

本《原则》应被视为一项发展着的文件。修订版考虑了自1999年来的发展并进行了一些重要的修订。所做的修订极大的受益于广泛的公开咨询。本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修订版于2004年4月22日获得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同意。

有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评论、问题或建议请联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事务部,邮件地址:corporate.affairs@oecd.org。有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公司治理领域工作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原则的更多信息请访问:www.oecd.org/daf/corporate/principles。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书籍、期刊和统计数据库可通过我们的网上图书馆获得,www.SourceOECD.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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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冷刚译  刘军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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