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材料招投标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招采合规
生效日期: 1996/07/30 颁布日期: 1996/07/30
颁布机构: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招采合规
生效日期: 1996/07/30
颁布日期: 1996/07/30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 “电力工程材料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 电建[1996]461号)   为进一步适应电力基建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电力建设物资供应市场,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在电力工程材料供应中必须实行招投标制。现将《电力工程材料招投标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行,对执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部物资局。  附件:      电力工程材料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根据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420号《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和电办[1995]78号《发挥电力系统物资主渠道作用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物资供应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电力基本建设所需国内材料招标承包制是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国内供应商,达到确保电力基建材料的供应,确保材料质量,控制采购成本,保证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1.3.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工的电力工程。   1.4.招标和投标双方代表,都必须由本部门或企业正式授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招标投标的经济活动。无法人资格的部门或企业不能组织招标或参与投标。   1.5.招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招标单位对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要一视同仁,不得保护落后。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具备生产该种基建材料的能力和技术条件,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生产厂,或者是资金雄厚,业绩突出,商业信誉好的物资流通部门。   1.6.招标择优工作,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由项目法人单位办理;   (2)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具备招标资格的代理单位办理;   (3)由项目法人单位和具有招标资格的代理单位共同办理。   项目法人单位和招标单位共同组成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招标。并下设评标小组。 二、招标   2.1.招标条件:   招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已批准,有足够深度的设计文件满足材料计划的要求和据以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   (2)有设计单位确认的,符合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交付进度。   (3)有限责任公司已成立,项目法人已确定,工期已确定,资金已落实。   2.2.招标范围:   2.2.1.所有国家批准的电力工程材料的供应原则上都应采用招投标的办法。其重点是:   (1)200MW及以上电站工程和330kV及以上跨省输变电工程的国内材料。   (2)大批量的材料,如钢材、水泥、木材、电缆、保温材料、水塔填充材料等。   2.2.2.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所需材料的品种、规格,技术复杂程度,生产周期长短,现有生产企业能力,市场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的管理条件,对基建材料的供应,按品种和工程进度进行适当分标,以利于发挥不同投标单位的专业优势,缩短招标准备过程。   2.3.招标的方式:   电力工程的材料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恰当地选择有利于工程建设的招标方式。不同的分标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通过报纸刊登招标公告,要求符合投标资格的有关厂商进行竞争性投标。投标厂商的数量不限。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供应能力的单位通过个别邀请方式进行。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应少于三家。邀请的主要条件包括:企业信誉,服务质量,生产能力,经营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力量和财务状况等。   议标:是一种商谈性的招标方式。议标应组织两个以上的单位参加。在厂商报价的基础上,供需双方在招标单位的组织下对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实施方案、服务保证、商务等内容进行协商,从中选择中标单位,并报招领导小组决定。   2.4.招标单位资格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有组织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管理工作经验,在本行业、本地区享有较高的信誉;   (3)技术力量雄厚,有从事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主要材料的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和材料质量管理等工作;   (4)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熟悉国内主要供应厂商的生产能力和资质情况,熟悉国内外市场主要材料的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及发展趋势,并拥有较丰富的资料;   (5)已形成稳定的招标、评标工作程序与规章制度。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的专职招标管理人员;   (6)能够独立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组织招标、评标,组织或自行编写标书,制定标底等各项技术经济工作。   2.5.招标的程序:   2.5.1.项目法人向代理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委托招标书;   (4)资金情况与说明;   (5)招标保函。   2.5.2.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小组   2.5.2.1.招标领导小组,由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由项目单位和委托招标单位组成。   2.5.2.2.评标小组由项目单位、委托招标单位代表及若干名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在招投标工作中起重要作用,组成人员要有全面,客观性,要坚持选用业务水平高,组织纪律性强,勤奋公正的同志担任。   2.5.3.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提供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所必需的资料,一般应包括:   (1)招标须知和纪律;   (2)投标单位须填写的各种表格;   (3)明确规定招标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地点、时间、范围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明确规定结算依据、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   (4)合同条款。   2.5.4.招标公告或通知。   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单位。公告或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项目的资金情况,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投标的截止时间、地点等。   2.5.5.发出标书后15天内为招标单位组织答疑时间,以开会、传真等形式对标书进行解释、答疑。   2.5.6.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产品业绩,企业信誉;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供应能力,售后服务,质保体系;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受邀请单位都被认为具备投标资格。   2.5.7.对投标单位质询。在招标截止后,开标之前,招标单位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有关质询,确定投标单位答辩次序,投标单位根据招标单位的质询意见可出具书面资料对投标书予以补充。 三、投标   3.1.投标条件   凡具有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组织供应能力、技术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响应标书技术条件且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3.2.投标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   3.2.1.报送投标资格预审书。   3.2.2.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研究工作。   3.2.3.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经济调查,搜集资料。   3.2.4.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报送。包括:   (1)投标单位应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单位开出银行保函;   (2)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业绩情况、人员、设备、技术、生产、供应的能力、质量保证体系、投标时所承担的任务、财务情况等;   (3)投标报价单:包括材料单价、总价;   (4)投标单位保证材料供应实施的方案;   (5)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   (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3.2.5.参加开标会议,负责解答投标书中的问题。   3.2.6.中标后中标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单位开出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用以补偿中标单位违约时项目所受的损失。   3.2.7.中标后按时签订承发包合同,实施合同。   3.3.投标纪律   (1)投标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能力,不得弄虚作假;   (2)禁止伪造、涂改、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3)投标时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哄抬或任意压低标价,不得与招标单位及有关人员相互勾结,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4)禁止标后竞争。 四、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主持,由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公证部门公证。   4.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开标,并经投标者验标签字,当众核对投标文件内容、数目等,宣读投标者的名称和相应标价。   4.2.招标单位公布已成立的专家评标小组,并组织该小组具体进行评标比选。评标小组审查的主要内容:   (1)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2)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单位是否提供了所需的各项保证;   (4)有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的实际技术能力和财力保证。   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条款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除考虑总报价水平外还应考虑其它方面:如单位的实力、流动资金、单位信誉等综合因素,排出顺序供领导小组定标。   4.3.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要严加保密,任何人都不允许泄露,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4.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排出的顺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内容条款和投标情况,确定中标单位,报上级批准。   4.5.发中标通知,由招标单位宣布,并授于中标通知书。开标至发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不应超过30天。   4.6.定标后一周内,书面通知未中标单位并退回投标保函。 五、合同   5.1.招标领导小组定标后,招标单位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单位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条款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原则一致。   5.2.中标单位不得将材料转包。   5.3.履约双方在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权利、责任,要严格遵守索赔的约定。   5.4.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由仲裁部门仲裁,仲裁无效可依法起诉。 六、附则   6.1.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6.2.本规定解释权归电力部。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