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知识产权 |
生效日期: |
2014/11/13 |
颁布日期: |
2014/11/13 |
颁布机构: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知识产权 |
生效日期: |
2014/11/13 |
颁布日期: |
2014/11/13 |
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国知办函人字[2014]453号 2014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实施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化工程,提升人才使用效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按照“管理规范、使用科学、更新及时、信息准确”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组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同实施、全社会共同使用。
第二章 人才库管理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是从全国知识产权各领域专家及人才中择优选拔、分级分类组成的人才资源库,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库、百名高层次人才库等。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才库总体规划和全面管理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协助做好人选推荐、人才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人才库的审核和评选工作,成立相关人才库推荐评选工作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人才库遴选入库程序包括:人选推荐、评委会办公室初步审核、评审委员会评选、人选公示、报经评委会主任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将本地区人才库情况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纳入国家人才库。
第八条 建立人才库退出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定期组织对人才库人员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出。
第三章 人才库使用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座谈会、书面建议等形式,邀请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就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委托委员对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并承担人才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要在区域重点规划和行业战略制定、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实施中发挥专家库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科学化水平;对表现突出的专家,在课题研究、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一条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支持领军人才在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吸引、集聚人才,实现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高端引领、整体推进,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优先安排百名高层次人才承担课题研究、培训授课等地区重点工作,注重对本地区人才库人员的岗位培养和实践锻炼。
第十三条 人才库人员要积极主动地针对重大知识产权问题开展调研,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政策建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第十四条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要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加强对人才库人员,特别是领军人才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氛围。
第四章 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人才信息网络平台”)是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人才工作信息服务平台,包括人才库人员信息、人才工作资讯动态等内容。
第十六条 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的全面管理,建立人才库信息档案,及时维护人员信息,及时更新人才工作资讯。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人才库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维护更新。
第十九条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要充分利用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管理本地区人才资源,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措施,形成上下衔接、资源共享的人才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