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试行)
颁布机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反腐败反舞弊 |
生效日期: |
2010/08/04 |
颁布日期: |
2010/08/04 |
颁布机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反腐败反舞弊 |
生效日期: |
2010/08/04 |
颁布日期: |
2010/08/04 |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10]69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现将《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诺制度》是促进银监会全体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执行“会规会纪”长效机制的一项新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承诺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入宣传,严格执行。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承诺制度》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明确相关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承诺制度》,积极引导工作人员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明确规定,自觉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书》的签订工作。对因工作和其他客观原因而未按时签订《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书》的工作人员要组织补签。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要同时组织工作人员填报《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情况报告表》。
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承诺制度》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一○年八月四日
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监会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银监会工作人员)从政从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勤勉尽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监会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向组织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自觉遵守银监会关于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的各项“会规会纪”:
1.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
2.银监会工作人员“约法三章”;
3.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规定;
4.银监会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
5.银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6.银监会工作人员出国(境)有关纪律规定;
7.银监会财经制度和组织、人事纪律;
8.银监会工作人员讲课及公开出版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9.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也不为他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介绍贷款、担保贷款;
10.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直接或者以化名身份、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收受他人赠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控股公司或附属机构股份、认股权证;
11.银监会关于廉洁从政从业的其他规定。
(三)主动签订《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书》、填报《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承诺书和报告表)。
(四)对个人承诺报告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积极协助组织对个人报告事项依法依规进行核实了解。
(五)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签订承诺书。其中,新录用(含新调入)人员上岗时应当签订承诺书,并作为录用的必要条件;工作人员在银监会系统调动的,应当重新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报纪检监察部门,一份报组织人事部门,一份本人所在部门留存,一份本人留存。
第五条 年度考核时,工作人员应当将本年度履行廉洁从政从业承诺情况纳入工作总结,并如实填写报告表,报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廉洁从政从业承诺情况作为评定年度考核结果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要适时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承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对工作人员报告的履行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了解,对核实了解的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第七条 本制度由银监会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