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关于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复函 (海洋函[2019]1号)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申请书(第四批)的报告》(中海油安〔2018〕485号)收悉。根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4914-2008),在渤海海域不得排放含油泥浆和钻屑。鉴于该批钻井均位于渤海海域,含油泥浆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