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甘肃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6/24 颁布日期: 2009/06/24
颁布机构: 甘肃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6/24
颁布日期: 2009/06/2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0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省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机场所在地政府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应急分级响应   3.3 应急响应内容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事故调查   4.3 总结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协议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6.2 培训   6.3 演练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法》和《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以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1.3.1 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0人以上;重伤人员100人以上;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0人以上;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上、5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人以上、10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人以上、3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1.3.2 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0人以上;重伤人员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情况: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及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伤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工协作,信息互通,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省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民航甘肃监管局局长、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机场集团”)总裁任副总指挥,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甘肃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民航甘肃空管分局、相关航空公司和机场公司、中航油甘肃分公司、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国际(地区)航班发生航空安全事故时,增加省外办、省台办、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省政府和国家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研究制定全省民用航空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指导各市州和各机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应急结束;指令事发地市州政府参与民用航空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设备的调配。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民航甘肃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民航甘肃监管局局长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民用航空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民航甘肃监管局,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各机场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机场所在地市州以及航线空域经过的市州政府设立处置民航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发生民用航空事故,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即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之外发生民用航空事故,所在地市州政府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所即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应急指挥部授权执行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省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策;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市州政府参与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审核各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检查各机场应急救援保障情况;为民用航空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的授权参与调查等工作。   2.3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工信委:负责大宗应急救援物资的综合协调,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   省公安厅(含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对民用航空事故现场实施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及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参与民用航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民航甘肃监管局:负责省内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报告情况并传达有关指令;参与民用航空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甘肃机场集团(含相关机场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省内各机场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协助调查处理民用航空事故。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组织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公路交通运输。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地区的通信联络畅通。   省气象局:负责协助提供气象监测、气象预报信息和技术支持。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和群众转移工作。   武警甘肃省总队:负责组织调动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协同公安部门加强现场警戒和控制。   民航甘肃空管分局:负责将获知的民用航空事故情况按预案规定程序通知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时了解机长意图和事故发展情况,并报告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有关因民用航空事故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及时提供民用航空事故所需要的气象情报,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中航油甘肃分公司:负责参与民用航空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处理残损航空器油品。   有关航空公司负责提供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国籍、性别、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资料情况;负责将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省外办:负责组织协调边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等部门人员参与国际(地区)航班的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与伤亡外籍旅客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协商有关事宜,根据需要与发生事故的外国航空器公司或国家使领馆取得联系,协助其处理相关事宜。   省台办:负责协调、处置伤亡台湾旅客的相关事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所)负责贯彻执行省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协调和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告现场情况和请示紧急事项;负责编制和修订民航事故处置预案及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登记编号、存储保管、维护保养等情况,保证应急救援设备完好;组织开展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项目检查单。   2.4 机场所在地政府职责   组织制定和修订市州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省应急指挥部进行指挥、调度等事项,及时发出应急救援指令;定期组织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联络、协调当地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应急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善后工作;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   3.1.1 Ⅰ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伤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1.2 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Ⅳ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 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相关部门预案及本预案。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州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航甘肃监管局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州政府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要提前或同时启动。   3.3 应急响应内容   3.3.1 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要以最快速度进行核实,并按分级标准确定民用航空事故级别,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和相关市州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发生航空器紧急事件的信息报告渠道主要来自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发生非航空器紧急事件的信息报告渠道主要来自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或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民用航空事故信息后,在启动本级预案的同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   (2)信息通报。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出和接收、应急救援指令的下达都必须记录或录音。   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后,省内各民用航空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向上级应急救援机构报告现场情况。现场情况包括: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造成财产损失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待救援人员的数量及待救援人员危险程度;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及需求情况。   如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省处置重大涉外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民航事故,省应急指挥部在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事故信息报告后,经过确认汇总报省政府及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 通信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 先期处置   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3.3.5 航空器搜救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省范围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市州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3.3.6 其他应急力量支援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3.7 指挥和协调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由当地政府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都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总指挥的统一调度。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负责紧急疏散现场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并转移至安全区,由医疗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急救。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负责对现场存在的危险物质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危险的物质进行不间断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3)需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或征用、调用社会物资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3.3.8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力量进行。省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要及时掌握机上运载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9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3.3.10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工作要在确保现场应急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要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11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负责事发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组织实施,同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3.3.12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省政府协调有关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3.13 信息发布   民用航空事故信息由民航局公布,省应急指挥部与民航局协调后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相关规定进行公布。记者赴事故现场采访报道,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3.3.14 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经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经得到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经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根据应急响应及启动的实际情况,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上一级事故指挥机构批准应急终止。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对民用航空事故现场残留物及时进行搬移和清除,组织协调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以及地面受损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急救,并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处理工作;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航空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航空安全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视应急响应启动情况,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要求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报告、安全预防建议等。   事故调查组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4.3 总结评估   在民用航空事故应急结束后,根据应急响应及启动的实际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各市州政府和甘肃机场集团要加强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工程抢险和技术保障等队伍建设。各机场应按照要求,配备消防救援队伍、医疗救护人员和设备,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的组织领导。   5.2 装备保障   各级应急救援机构要储备与应急救援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工程抢险装备,建立装备档案,在档案中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各级应急救援机构要建立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定期检查装备,及时予以更新。   5.3 通信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畅通,资源共享。   5.4 协议保障   各机场应与当地政府救灾机构、消防部门、医疗部门、公安机关、运输部门、驻甘部队等单位订立应急救援互助协议,明确双方应急救援的职责。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   6.2 培训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6.3 演练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协调组织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能力,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处置事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8.2 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民航甘肃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民航甘肃监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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