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颁布机构: 甘肃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0/30 颁布日期: 2006/10/30
颁布机构: 甘肃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0/30
颁布日期: 2006/10/3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采集内容   3.3 报告制度   3.4 预警标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新闻报道   4.5 应急结束   5 应急防治措施   5.1 灾害预防措施   5.2 灾前准备   5.3 应急防治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治安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制定与解释   7.3 实施与生效   8 附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准确、迅速、有序地组织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对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造成的损失,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促进社会稳定,保护草原资源,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农业部《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各项工作;坚持早发现、早处置、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预测预报工作,增强草原虫灾防治快速反应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草地螟、苦豆夜蛾等突发性草原害虫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防治和灾后畜牧业生产恢复。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甘肃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省农牧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公司、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农牧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市州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负责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2.2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和安排部署;指导各地的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各市州、县区市、牧场和有关部门进行重特大草原虫灾防治的指挥扑灭工作,统一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制定并审定草原虫灾防治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协调落实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经费;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省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草原虫灾防治的有关工作;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农牧厅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草原虫灾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储备急需物资,组织统防统治,负责草原虫灾控制扑灭工作和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工作,开展损失评估。   省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落实草原虫灾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省公安厅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草原虫灾防治紧急储备金及防治所需资金。   省交通厅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为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受灾地区提供便利条件。   省林业厅负责监视林区的虫灾动态,防止草原虫灾向林区蔓延。协助农牧部门开展林草交错带的虫害防治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草原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虫灾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管理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资料,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兰州铁路局负责优先运送草原虫灾防治扑救物资和器械。   甘肃机场集团公司负责优先运送草原虫灾防治扑救物资和器械,为防治草原虫灾飞机正常起降提供保障。   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牧山丹马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及驻地的草原虫灾防治工作。   2.4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处置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核查草原虫灾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在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牵头组织实施;召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草原虫灾防治的具体工作;负责提出分配草原虫灾救灾资金建议,负责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草原虫灾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与日常管理工作;组建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队,开展草原虫灾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督导受灾市州和县区市落实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措施,及时收集、核查、报告灾情等。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各重点区域监测网络、全省农业信息网络、各市州和县区市重大灾害发生情况的传真、电报、报告等。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依托各级草原站,通过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易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以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在遇到重要情况时可采取有效措施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   3.2 信息采集内容   包括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和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虫灾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草原受灾、成灾面积;主要病虫害的越冬和越夏情况、预测预报结果、发生流行趋势、向农田蔓延情况、危害面积、损失程度和防治措施;牧草、畜禽损失程度,家畜缺草料情况,牧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 报告制度   突发草原虫灾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县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要不定期做好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工作,并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5至9月为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期,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实行值班制度。重大灾害应在1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达到二级以上灾害的草原重大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3.4 预警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Ⅳ(一般)、Ⅲ(较重)、Ⅱ(重大)和Ⅰ(特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应急预警标准如下: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15%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2000万亩以上连片草原受灾;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Ⅰ级灾害的;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10%以上、15%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Ⅱ级灾害的;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内5%以上、10%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1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2)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Ⅲ级灾害的;   Ⅳ级:未达到Ⅲ级灾害标准的。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草原虫灾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按照Ⅰ(特大)、Ⅱ(重大)、Ⅲ(较重)和Ⅳ(一般)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4.1.1 Ⅰ级应急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   (1)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农业部、财政部等有关部委报告灾情。   (2)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救灾意见,及时下达省级救灾资金。同时,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国家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调剂、调运所需救灾物资,监督市、县草原主管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1.2 Ⅱ级应急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开成员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   (1)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草原虫灾情况,申请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草原畜牧业生产的意见,向省应急指挥部建议下达省级救灾补助资金,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草原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1.3 Ⅲ级应急响应   (1)受灾市州政府立即召开市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市州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草原畜牧业生产的意见。   (4)调剂、调运救灾设备、农药等。   4.1.4 Ⅳ级应急响应   受灾县区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州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积极采取相应救灾措施,加强救灾和灾后草原畜牧业恢复生产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草原虫灾灾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常规信息采取逐级报告制,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现场随时随地报告制。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草原虫灾,如涉及或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外的地区,省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省政府,请省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区、市)政府;如有可能影响到境外,省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省政府,请省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委。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发现突发草原虫灾征兆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3.2 本预案启动后,省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3.3 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现场管理、社会动员等工作均由事件发生地县区市政府负总责。   4.3.4 突发事件处置队伍调遣,本着以地方草原技术工作人员为主,必要时商请武警、驻地部队就近支援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州和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就地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4.4 新闻报道   根据草原虫灾影响程度和类型,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由省、市州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4.5 应急结束   重大、特大突发草原虫灾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省应急指挥部和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应急防治措施   5.1 灾害预防措施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有效的防治措施。要结合科技推广培训工作,积极宣传,强化农牧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争取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加大草原虫灾监测预警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防治草原虫灾事件的应急能力;积极组织研发、储备和推广草原虫灾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根据草原虫灾发生规律,确定防治重点,研究制定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有关措施,努力防止灾害的暴发和蔓延,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2 灾前准备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应当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和预测预报工作。要制定防治方案,完善技术规程,训练应急队伍,做好资金、物资和技术储备,掌握地理天气情况。   5.3 应急防治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要根据草原虫灾发生情况,把握防治时机,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迅速组织扑灭草原虫灾。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在具有气象条件的情况下应派飞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增强草原虫灾防治效果。要因地制宜,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防止草原环境污染。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1)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虫灾信息体系建设,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2)各级草原技术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可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6.2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采取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地带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6.3 治安保障   草原虫灾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发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及其设施的活动。   6.4 物资保障   根据草原虫灾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加强草原虫灾灾情预测预报点建设,加强物资储备,重点储备农药、喷洒机具、防护服等物资。   6.5 经费保障   处置草原虫灾所需经费分别由省、市州、县区市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6.6 技术保障   省草原技术应急专家队伍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现场应急工作队、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组,主要开展应急指挥辅助决策、虫灾监测和趋势判断、虫害损失评估、考察等工作。   各级应急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要综合利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实现灾情快速响应和应急指挥决策、虫灾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建立并完善草原虫灾灾情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地形及草原资源信息管理数据库,保障各级政府在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各级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各类草原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常规培训,并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培训内容。   各级应急指挥部每年应有计划地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队伍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草原虫灾应急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后,本预案可由省农牧厅及时修订与更新。   县级以上地方草原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草原虫灾应急预案,报省农牧厅备案。   7.2 制定与解释   1、本预案由省农牧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2、联系人:丁连生李善堂   联系电话:0931-8847009   0931-8730089(传真)   0931-8823911-2304   7.3 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Ⅰ、Ⅱ级草原虫灾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报签单   8.2 甘肃省草原虫灾新闻发布报签单   8.1-1 Ⅰ级草原虫灾应急响应启动报签单   指挥部总指挥(副省长)批示:(处置建议)(附灾情摘要)   承办人:主管部门(省农牧厅)审核: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拟稿人:电话:日期:年月日时分   8.1-2 Ⅰ级草原虫灾应急响应结束报签单   指挥部总指挥(副省长)批示:(处置建议)   承办人:草原主管部门(省农牧厅)审核: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拟稿人:电话:日期:年月日时分   8.1-3 Ⅱ级草原虫灾应急响应启动报签单   指挥部领导批示:(处置建议)   承办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拟稿人:电话:日期:年月日时分(附灾情摘要)81-4Ⅱ级草原虫灾应急响应结束报签单   指挥部领导批示:(处置建议)   承办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拟稿人:电话:日期:年月日时分(附灾情摘要)82甘肃省草原虫灾新闻发布报签单   指挥部领导签发:(灾情摘要)   承办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拟稿人:电话:日期:年月日时分83甘肃省草原虫灾通报报签单   指挥部领导签发:(灾情摘要)   承办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拟稿人:电话:日期:年月日时分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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