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东莞市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13/10/30 颁布日期: 2013/10/30
颁布机构: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东莞市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13/10/30
颁布日期: 2013/10/30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修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环办〔2013〕50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各科(室):   《东莞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修复实施细则》业经今年第24次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东莞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修复工作,更好地促进企业主动改进环境行为,重塑企业信用,及时解除各项限制,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修复的适用对象:上年度经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环境保护信用评级结果为环保严管企业(红牌标识)和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标识)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修复的适用时间: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级结果后半年内。   第四条 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原来导致信用降级行为有实质性修正行为:   1. 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工程措施(更换设备、增加设备、工艺改造等)进行整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购买设备发票、工程改造合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记录等);   2. 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置。提供转移合同、转移联单、报环保部门备案文件等;   3. 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提供环保验收意见;已拆除擅自增加设备的,应提供现场相片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记录;   4. 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针对投诉情况进行整改,并提供已进行整改完善的环监部门意见;   5. 未及时缴纳排污费。提供补交证明;   6. 未按要求申报污染物排放总量。提供已年审的排污许可证;   7. 未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初稿。   (二)被评为红、黄牌企业至申请修复期间未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   (三)涉重金属、化工、制药、石油仓储企业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修复期间未发生其他环保违法行为。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评红、黄牌企业的,不得申请企业信用修复:   (一)因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的;   (二)阻挠、拒绝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现场监测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修复的操作程序:   (一)受理。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科技科受理。   (二)资料审查。辐射科技科收到企业递交的材料后,即时对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是否适用修复对象、符合修复条件,以及整改报告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现场核查。辐射科技科受理申请后,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根据企业的整改报告,组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测确认。   (四)部门会签。现场核查后,根据现场监测报告,由办公室汇总企业整改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各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公室。   (五)审批。办公室根据有关科室反馈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六)发文。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会审会议的讨论意见起草文件,按发文程序办理。   第七条 信用修复坚持谨慎、公平、透明原则,全程接受廉政效能监察。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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