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甘肃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2/18 颁布日期: 2009/02/18
颁布机构: 甘肃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2/18
颁布日期: 2009/02/18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30号 2009年2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重大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爆炸事故是指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爆炸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级:   Ⅰ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爆炸造成国家重点工程严重破坏,交通、通讯等重要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Ⅱ级(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其他无法量化但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Ⅲ级(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   Ⅳ级(一般)爆炸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一次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爆炸事故应对工作。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爆炸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工作机构   成立省爆炸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爆炸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省重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导各市州公安机关做好爆炸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州和县市区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爆炸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   2.3 专家委员会   省公安厅建立爆炸工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 3 运行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应对爆炸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 预测与预警   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爆炸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预警级别与爆炸事故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4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公安机关要及时、准确地向同级政府报告爆炸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爆炸事故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爆炸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2 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Ⅱ级以上爆炸事故发生后,市州公安机关要立即向省公安厅和当地政府报告,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事发后说明具体原因。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公安厅指挥中心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省委、省政府等领导的指示、批示传达到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先期处置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2.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爆炸事故发生后,各级公安机关要迅速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爆炸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州公安机关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应急结束   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终止应急状态。   3.2.6事故调查   爆炸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安机关要协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向同级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受伤就医费用结算、工伤鉴定等工作。   3.2.7信息发布   爆炸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省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应对爆炸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1 人力资源   公安机关应协调交通、卫生、宣传、安监、国防工办等相关部门建立专业的事故救援应急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的救援能力建设。要监督指导民爆企业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要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4.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做好爆炸事故处置必要的资金保障。   4.3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经委要做好爆炸事故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相关物资的及时供应。   4.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组织药品、器械等卫生设备。   4.5 治安维护   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治安秩序。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级公安机关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炸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不断修订和完善预案。   5.2 宣传与培训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单位和内部应急队伍学习有关应急知识,掌握处理程序和处置方法。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爆炸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工作中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执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从而造成事故及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重特大事件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或弄虚作假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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