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甘肃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10/28 |
颁布日期: |
2009/10/28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10/28 |
颁布日期: |
2009/10/28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87号 2009年10月2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三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485号)精神,我省金昌、白银、武威、张掖、平凉、陇南、敦煌、临夏、合作等9个城市被列入第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名单,要在2010年完成“禁实”任务;同时,今年年底前将对列入第二批“禁实”名单的兰州、定西、酒泉、天水、嘉峪关和庆阳等6个城市进行检查验收。为进一步加大“禁实”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重要性的认识,把“禁实”工作作为推动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扎实稳步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牵头建立“禁实”工作协调机制,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业信息化部门要紧密配合,尽快研究制订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政策,提出清理整顿实心粘土砖企业以及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办法。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加快淘汰关闭落后的粘土砖生产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部门要把“禁实”与建筑节能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禁实”管理。被列入国家“禁实”范围的城市,在新型墙体材料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和工程技术要求时,仍继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超范围、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取土,严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项目用地。对土源枯竭的粘土砖企业,要收回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上缴及使用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调控作用。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税收监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墙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对列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鼓励企业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
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以及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材产品、设备的行为。
环保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墙体材料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明确目标,全面推进。金昌等列入第三批“禁实”名单的城市,要抓紧制订“禁实”工作计划,加快实心粘土砖企业的淘汰和转产工作,实现新型墙体材料的快速增长,从产量、品种和功能上达到“禁实”要求。要加强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禁止不按标准设计或擅自修改设计,擅自变更材料使用实心粘土砖等现象。要加大舆论宣传,加强政策引导,确保按期实现“禁实”目标任务。
兰州等列入第二批“禁实”名单的城市,要积极做好接受检查验收准备工作。近期,要对本地区“禁实”工作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于11月底前报省工信委。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并扩大“禁实”成果,防止粘土实心砖生产及应用反弹。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未经建筑施工规划审批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着力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设工程的“禁实”工作。积极发展和推广应用满足建筑结构和功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将“禁实”范围扩大至建筑基础部位、围墙、临时建筑和填充墙的上下部位等。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动“禁实”工作向县乡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