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和诚信报告制度(试行)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8/04/25 颁布日期: 2018/04/25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8/04/25
颁布日期: 2018/04/25
各市(州)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17〕46号)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将《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和诚信报告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和诚信报告制度.docx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和诚信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17〕46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是企业每年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培训、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预防、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承诺,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诚信报告,是企业每年向本单位工会及其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履行情况。 第四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和诚信报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职责要求,负责本区域内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和诚信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和诚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或未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发生。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和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落实有效的管控措施;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有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安全使用;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承诺和报告的其他内容。 企业对上述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事项,要明确达到的量化和质化标准,明确未履行诚信承诺的后果。 第六条 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的安全诚信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七条 企业要在每年一季度内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将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的诚信承诺书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企业宣传橱窗等途径向社会和职工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企业每年要编制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年度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履行情况。 第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和诚信报告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级安委会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中,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作为企业申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必要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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