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7/12/05 |
颁布日期: |
2017/12/05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7/12/05 |
颁布日期: |
2017/12/05 |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7〕1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组分上没有区别,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参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