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关于环评文件执行环评技术导则总纲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7/05/01 |
颁布日期: |
2017/02/07 |
颁布机构: |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7/05/01 |
颁布日期: |
2017/02/07 |
各环评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已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同时旧导则(HJ2.1-2011)废止。现就我市环评文件执行导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签订环评编制合同且已在我局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旧导则要求编制、报批环评文件。
二、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单位须于2017年2月15日前,携环评编制合同复印件及正本(正本备查)、环评单位资质文件、备案申请表到我局服务窗口(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进行备案。
三、已备案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须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批环评文件且需符合我局相关受理条件。
四、自2017年5月1日起,我局受理的环评文件需一律按照新导则要求编制。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