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颁布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1/01 颁布日期: 2015/12/24
颁布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1/01
颁布日期: 2015/12/24

广州市市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增强评价的可 操作性,促进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 定,制定本评分细则。 一、评分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在评分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企业环境行为表 现的优劣程度合理划分得分区间,以提高不同环境行为得分的区 分度和差异性。 (二)可操作性原则。     在划定不同得分区间的过程中,遵循可操作性原则,尽量对 各项指标的评价要求进行简化及量化,尽量减少对定性指标的自 由裁量权,使评分工作更具操作性和人性化。 (三)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原则。 对环境行为表现较好的企业给予激励,有利于提高企业持续 改善其环境行为的动力。对环境行为表现一般的企业给予约束, 有利于督促其不断规范环境行为,加强环境管理,积极向环境优 良企业靠拢。对于环境行为表现较差或者恶劣的企业给予惩戒, 有利于监督企业改正其不良环境行为,同时对其他企业也起到警 — 3 — 示作用。     本评分细则采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环境行为表 现落在第一档的,得分相对宽松,给予正向激励;对于环境行为 表现落在第二档的,评分要求相对客观严格,区分度较为明显; 对于环境行为表现落在第三档的,评分要求趋于严格,甚至对于 某些行为给予约束惩戒。 二、评分细则 (一)一般评价指标评分要求。 1. 大气及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权重 15%)。     根据企业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进行评分;涉及多个排污 口的,取其最低值。其中,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计算公式为: 排污口监测达标次数/监督性监测次数×100。评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每个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均在 90%以上(含 90%)的,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有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为 75%以上(含 75%)、 90%以下的,得分区间为 50-79 分。其中,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 率为 75%的,得分为 50 分;其他达标率对应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50+(监督性监测达标率×100-75)×2 。 第三档:有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低于 75%的,得分区间 为 0-49 分。其中,排放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低于 50%,得分为 0 分;其他达标率对应得分的计算公式为:(监督性监测达标率 ×100-50)×2 。 — 4 —    牵头评分部门:监测站。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处理(权重 5%)。     根据企业申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进行评分。其 中,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计算公式为: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固体废物产生量×100。评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在 95%以上(含 95%) 的,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在 80%以上(含 80%)、 95%以下的,得分区间为 50-79 分。若处置率为 80%,得分为 50 分;其他处置率对应得分的计算公式为:50+(处置率×100-80)×2 。     第三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低于 80%的,得分区 间为 0-49 分。处置率低于 50%的,得分为 0 分;其他处置率对应 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处置率×100×0.625。     牵头评分部门:固管中心;     配合评分部门:支队。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权重 5%)。     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环办〔2015〕99 号)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 作的通知》(粤环办〔2010〕87 号),先根据新的危险废物规范 化管理指标体系得分换算成百分制得分,再进行评分。评分要求 如下: 第一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百分制得分在 80(含 80)-100 — 5 — 之间为达标,得分区间为 80-100 分。百分制得分为 90(含 90)以 上的,得分为 100 分;其他百分制得分即为该项得分。未被要求 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企业,得分为 100 分。 百分制得分换算要求如下:无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 业,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指标体系得分-40)×2+80;有自行 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指标体系 得分-44)×20/11+80;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百分制 得分换算公式:(指标体系得分-48)×5/3+80。 第二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百分制得分在 60(含 60)-80 之间为基本达标,得分区间为 50-79 分。百分制得分为 60 的,得 分为 50 分;其他百分制得分的计算公式为:50+(分值-60)×1.5。 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如下:无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 业,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指标体系得分-30)×2+60;有自行 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指标体系 得分-33)×20/11+60;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百分制 得分换算公式:(指标体系得分-36)×5/3+60。 第三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百分制得分在 0-59 之间为不达 标,得分区间为 0-49 分。百分制得分在 21-59 的,对应得分的计 算公式为:分值×5/6;百分制得分在 30 分及以下的,得分为 0 分。     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如下:无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 业,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指标体系得分×2 ;有自行利用或处置 设施的产废企业,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指标体系得分×20/11;有 — 6 — 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百分制得分换算公式:指标体 系得分×5/3。     牵头评分部门:固管中心;     配合评分部门:支队。     4. 噪声污染防治(权重 4%)。 根据企业噪声排放的监督性监测数值是否达标进行评分,评 分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评 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达标的,得分为 100 分。因 客观原因无法对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的,按 100 分计算。     第二档: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超标最大值在 5dB(A)以下 (含 5dB(A))的,得分区间为 50-79 分。其中,超标 5 dB(A) 的,得分为 50 分;其他超标情况对应得分的计算公式为:50+(5超标分贝数)×6 。 第三档: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超标最大值在 5dB(A)以上 的,得分区间为 0-49 分。其中,超标 5dB(A)以上、10dB(A) 以下的,对应得分的计算公式为:(10-超标分贝数)×10;超标 10dB (A)及以上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监测站。 5. 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权重 2%)。 通过核实厂(场)选址、布局是否符合生态功能区划(主要 指水源保护区划、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声功能区划等)和生态红 — 7 — 线的有关要求,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得出综合得分,利用 综合得分进行评分。评分依据:《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04-2020 年)、《广州市“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广 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修订)、《广州市饮用水源保 护区区划》、《广州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评分 要求如下: 第一档:厂(场)选址、布局符合生态功能区划(主要指水 源保护区划、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声功能区划等)和生态红线的 有关要求的,得分为 100 分;若功能区划或生态红线暂未划定的, 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厂(场)选址、布局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主要指 水源保护区划、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声功能区划等)和生态红线 的有关要求,但对生态环境影响较轻的,得分区间为 50-79 分。不 符合其中一项扣 10 分,依次类推,最低分为 50 分。企业若积极 进行整改的,可在评分基础上加 10 分,最高分为 79 分。 第三档:厂(场)选址、布局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主要指 水源保护区划、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声功能区划等)和生态红线 的有关要求,对生态环境影响严重的,得分区间为 0-49 分。不符 合其中一项扣 10 分,依次类推,均不符合的得分为 0 分。企业若 积极进行整改的或列入搬迁计划的,得分为 49 分。     牵头评分部门:环评处。     6. 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权重 1%)。 — 8 —    根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使用原材料是否属于斯 德哥尔摩及蒙特利尔条约范围内的物质,或者该企业在自然资源 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评分。 评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企业在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中符合相 关规定,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企业在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中不符合 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或积极完成替代的, 得分为 65 分。     第三档:企业在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中不符合 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或未完成替代的, 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支队。     7. 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权重 2%)。     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企业是否遵守“三同时”制度、生 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生态破坏以及清理修复程度等情况进行评 分。评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履行“三同时”制度,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 保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理修复的,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履行“三同时”制度,但仍存在不足的,生态保护措 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的,得分为 65 分。 — 9 —    第三档:未履行“三同时”制度,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 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支队。     8. 排污许可证(权重 6%)。 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换领情况进行评分。评分依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9 号)。 评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按规定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的,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未按规定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在责令改 正期限内改正的,得分为 70 分;超过责令改正期限改正的,得分 为 50 分。 第三档:拒绝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的,或者被暂扣、 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总量处;     配合评分部门:支队。     9. 排污申报(权重 2%)。     根据企业排污申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等 情况进行评分。评分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 家环保局令 第 10 号)。评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并且申报的信息准确、客观 的,得分为 100 分。 — 10 —    第二档: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得分为 70 分;责令改正后,经多次督促(2 次及以上)才予以改 正的,得分为 50 分。     第三档:经多次督促仍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或在排污申 报中故意虚报、瞒报、拒报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支队。     10. 排污费缴纳(权重 2%)。     根据企业缴纳排污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情况进行评分。评分依据:《排污 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31 号)。评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经责令限期缴纳后及时缴纳 的,得分为 70 分;多次督促(2 次及以上)才缴纳的,得分为 50 分。     第三档: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 纳,或经多次督促仍未缴纳的,得分为 0 分。以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支队。     11.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权重 6%)。 污染治理设施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根据企业联网报送且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计算其正常运转率,计算公式为:正常运 — 11 — 转天数/企业生产天数×100。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根据经查实 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次数进行评分。评分依据:《环境污染治理 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 20 号)。评 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在 95%以上(含 95%)的,得 分为 100 分;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不存在不正常使用治污 设施情形的,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治污设施能力不足或者正常运转率在 70%以上(含 70%)、95%以下,不能满足稳定达标要求的,得分区间为 50-79 分。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具体得分根据正常运转率计算,计算 公式为:50+(正常运转率×100-70)×1.2;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1 次的,得分为 50 分。     第三档: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 70%的,得分区间为 0-49 分。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在 50%以上(含 50%)、70%以下的, 对应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正常运转率×100×(5÷7);治污设施正 常运转率低于 50%的,得分为 0 分。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 设施 2 次及以上,或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支队;      配合评分部门:信息中心。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权重 3%)。     未要求企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的,根据企业排污口规范 化情况进行评分;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的,通过正常运 — 12 — 转率进行评分。正常运转率计算公式为:正常运转天数/企业生产 天数×100。评价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470 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 环〔2008〕42 号)、《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评 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 联网,正常运转率在 90%以上(含 90%)的,得分为 100 分。若 并未被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只要企业排污口规范设置, 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 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在 60%(含 60%)以上、90%以下的,对 应得分的计算公式为:50+(正常运转率×100-60)。排污口设置 基本规范,并未被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的企业,得分为 70 分。  第三档:排污口设置不规范,但已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未按 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经责令后积极进行改正的,得分为 40 分;自动在线监控仪器正常运转率在 50%以上(含 50%)、60% 以下的,得分为 30 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排污口设置不 规范,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 经责令后仍不积极改正的;3)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4) 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系统;5)自动在线监控仪器正常、 — 13 — 运转率低于 50%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支队;     配合评分部门:信息中心。     13. 企业自行监测(权重 2%)。     通过自行监测完成率进行评分;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监测项次/企业应当监测项次×100,其中,企业实际监测 项次为各监测点位的各项监测指标的监测次数之和。评分依据: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 〔2013〕81 号)、《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 号)。评 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率完成率在 75% 以上(含 75%)的,得分为 100 分。若未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 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自行监测开展不全面,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为 55% (含 55%)以上、75%以下的,对应得分的计算公式为:50+(自 行监测完成率×100-55)×1.5。     第三档: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为 30%以上(含 30%)、55% 以下的,得分为 30 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低于 30%或未按要求 开展自行监测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污防处;     配合评分部门:监测站。 — 14 —    14. 内部环境管理情况(权重 5%)。     根据企业提供或核实企业环保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治污 设施操作人员上岗证、治污人员培训情况、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 有关规定、治污设施及操作管理台账等情况,进行评分。评分要 求如下:     第一档:若企业符合以下情形:1)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 环保管理人员;2)治污设施操作人员经过定期培训并持证上岗; 3)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4)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 台账齐全,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若企业:1)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但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定期培训或不具备上岗资格;2)企业内 部环保管理制度不健全;3)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 不齐全,有 1 项符合以上情形的,得分为 70 分;2 项符合的,得 分为 60 分;3 项符合的,得分为 50 分。     第三档:若企业:1)未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 人员;2)未建立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3)无治污设施基础资 料、操作管理台账等环保档案材料,有 1 项符合以上情形的,得 分为 30 分;2 项符合的,得分为 15 分;3 项符合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支队。     15. 环境风险管理(权重 10%)。     根据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以及 提供风险排查、应急演练的制度、照片或录像和投保环责险等证 — 15 — 明材料,进行评分。评分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评分要求 如下:     第一档:若企业符合以下情形:1)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并备案;2)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执行 到位;3)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4)按规定投保强制性环境污 染责任保险,得分为 100 分。其中,未被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或者 投保环责险的企业,认定为符合要求。     第二档:若企业:1)编制应急预案但未备案;2)建立环境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存在一般环境安全隐患;3)未定期开展 环境应急演练;4)经多次督促(两次及以上)才按规定投保强制 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 1 项符合以上情形的,得分为 70 分;2 项符合的,得分为 60 分;3 项及以上符合的,得分为 50 分。在单 独考量 1)情形时,如应急预案已申请备案但尚未得到批复的,得 分为 79 分。     第三档:若企业:1)未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2)未建立环 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3)未开 展环境应急演练;4)按规定应当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 未投保,有 1 项符合以上情形的,得分为 40 分;2 项符合的,得 分为 20 分;3 项及以上符合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支队;     配合评分部门:法规处。 — 16 —    16.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权重 3%)。 按规定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根据其清洁生产 审核进展情况进行评分。评分依据:《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 收办法》,市环保局公布的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评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得 分为 100 分。未列入当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或已启 动审核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列入当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完成审核评 估超过规定期限 1 个月以内的得分为 70 分,超过规定期限 2 个月 以内的得分为 60 分,超过规定期限 3 个月以内的得分为 50 分。 第三档:列入当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完成审核评 估超过规定期限 4 个月以内的得分为 40 分,超过规定期限 5 个月 以内的得分为 20 分,超过规定期限 6 个月及以上、或当年度未开 展审核实质工作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宣传处。     17.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权重 15%)。     根据企业配合环保执法监督、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情况、责令 改正及限期改正违法次数等,进行评分。评分依据:《环境行政 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评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积极配合环保执法监督,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未被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得 — 17 — 分为 100 分。     第二档: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 次的,得分为 70 分。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罚款 2 万以下(含 2 万)的, 得 70 分;2 万以上、5 万以下(含 5 万)的,得 60 分;5 万以上、 10 万以下的,得 50 分。有积极整改行为的,可在得分基础上加 10 分(最高不超过 79 分)。     第三档:若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1)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 次及以上的;2)罚款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3)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落实整 改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法规处;     配合评分部门:支队。     18. 群众投诉(权重 4%)。     根据企业环境信访、投诉次数以及解决情况进行评分。评分 要求如下:     第一档: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的,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有 3 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并能及时解决 的,得分为 55 分;2 次的为 65 分;1 次的为 75 分。相同原因重 复投诉的,在得分基础上减 5 分。 第三档:有 3 次以上、5 次以下(含 5 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 访、投诉的,得分为 30 分;5 次以上得分为 0 分。有经查属实的 环境信访、投诉,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得 — 18 — 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支队。 19. 媒体监督(权重 2%)。 根据企业因存在环境失信行为遭媒体曝光、曝光次数、影响 程度等进行评分。评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未遭新闻媒体曝光环境失信行为的,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经核实因非主观故意造成失信行为,被新闻媒体曝 光 1 次的,得分为 70 分;经核实因主观故意造成失信行为,被媒 体曝光 1 次的,得分为 50 分。 第三档:经核实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 2 次及以上, 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宣传处;     配合评分部门:支队。 20. 信息公开(权重 4%)。 按要求需要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根据企业信息公开情 况进行评分。评分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企业事业 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评分要求如 下: 第一档:根据相关要求,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 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及时公开的,得分为 100 分;未被要求 公开的,得分为 100 分。 — 19 — 第二档:按要求应当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超过 规定时限 3 个月以内公开,得分为 70 分;超过规定时限 3 个月以 上、6 个月以内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得分为 50 分。 第三档:按要求应当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当年 未公开的,得分为 0 分。经查实或媒体曝光并核实,公开虚假环 境信息,或者对社会公众进行虚假环保宣传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支队。     21.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权重 2%)。     按要求需要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企业,根据企业自行监 测信息公布情况、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进行评分。企业自行监测 结果公布率计算公式为:公布的监测项次/实际监测的项次×100。 评分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发〔2013〕81 号)。评分要求如下:     第一档: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在 75%以上(含 75%)的, 得分为 100 分;未被要求进行自行监测的,得分为 100 分。     第二档: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为 55%以上(含 55%)、75% 以下的,对应得分的计算公式为:50+(公布率×100-55)×1.5。     第三档: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为 30%以上(含 30%)、55% 以下的,对应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公布率×100×(10÷11);公布 率低于 30%,或企业拒不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或自行监测信息弄 虚作假的,得分为 0 分。 牵头评分部门:污防处。 — 20 — (二)一票否决指标评定要求。     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查实评价企业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存在以 下任何 1 项环境行为指标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序号 指标内容 牵头评 定部门 配合评 定部门 1 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法规处 支队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的 支队 环评处 3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支队 环评处 4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支队 环评处 5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总量处 支队 6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 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支队   7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 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支队 固管 中心 8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支队   9 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 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 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支队   10 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 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支队 环评处 1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支队   12 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法规处 支队 13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 的 支队   14 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 的 支队 机控处 — 21 — (三)绿色附加指标评定要求。 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企业是否满足以下 2 项及以 上环境行为指标要求。如果满足 2 项及以上环境行为指标要求的, 且一般评价指标综合得分为满分的,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序号 指标内容 牵头评 定部门 配合评定 部门 1 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 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 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总量处 支队 2 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 宣传处   3 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法规处   4 根据环境保护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 家标准,即《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 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 支队   5 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 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 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 效果的 宣教 中心 宣传处 6 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 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 的 法规处 宣教中心 7 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讲座、论坛、宣传等环保 公益活动的 宣传处 宣教中心 8 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 践惯例的 污防处 宣教中心 9 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 法规处   10 成功创建为广州市环境友好企业的 法规处   11 自愿实施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宣传处 宣教中心 — 22 — 三、结果运用 (一)分数汇总方法采用权重综合法,由 21 项一般评价指标 得分乘以权重比之和为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得分(T)=ΣS *β (S 表示单项指标得分,β 表示单项指标的权重)。一般评价指 标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二)根据《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 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 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其中:     总得分为 100 分,且满足 2 项及以上绿色附加指标要求的, 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总得分在 80 分以上(含 80 分)、100 分以下(含 100 分) 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     总得分在 60 分以上(含 60 分)、80 分以下的,评定为环保 警示企业; 总得分在 60 分以下,或者存在一票否决指标的,评定为环保 不良企业。 四、相关要求 (一)本细则适用于市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工作;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在组织区管企业 参加上级环保部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或提出区管企业信用修复 初审意见时,应使用本细则进行评价。 — 23 — (二)本细则由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指标牵头评分 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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