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2项2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