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2001)

颁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计量管理
生效日期: 2001/10/26 颁布日期: 2001/10/26
颁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计量管理
生效日期: 2001/10/26
颁布日期: 2001/10/26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2项2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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