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
颁布机构: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7/10/27 |
颁布日期: |
2017/10/27 |
颁布机构: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7/10/27 |
颁布日期: |
2017/10/27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沈阳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地方政府提升辖区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区断面以及入河口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流断面,是指各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区、入河口以及重要水体水质考核断面。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书目标要求,由市环保局确定每年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并逐月考核。
第四条 河流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市环保局组织上、下游区、县(市)、开发区环保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 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的21项指标,按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按当月水质类别计算补偿金。
第六条 河流水质超标补偿标准为:河流断面水质超标1个类别扣缴50万元,递增超标1个类别加扣50万元。
劣于Ⅴ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10万元)累计计算。
省政府扣缴我市辽河、浑河干流污染补偿金由干流流经及支流河上游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污染超标情况予以承担。
第七条 河流断面水质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采取月例行监测和预警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监测数据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定期将监测数据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第八条 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每个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市环保局根据监测结果和补偿标准,确定有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月须缴纳的补偿金总额,下达超标补偿通知单,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污染补偿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扣缴。
第九条 市财政将扣缴的河流断面污染补偿金用于缴纳省政府扣缴我市的污染补偿金及下一年度污染治理支出。
第十条 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市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河流断面水质。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要采用成熟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区、县(市)、开发区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河流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其关闭。
第十三条 对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出区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对重点排污单位限排、停产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