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汞公约》将自2017年8月16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
为贯彻落实《汞公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
二、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新建的乙醛、氯乙烯单体、聚氨酯的生产工艺使用汞、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或使用含汞催化剂;禁止新建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的生产工艺使用汞或汞化合物。2020年氯乙烯单体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用汞量较2010年减少50%。
三、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特指烧碱)。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生产乙醛。自2027年8月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
四、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含汞开关和继电器(不包括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
五、禁止生产汞制剂(高毒农药产品),含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出口附件中所列含汞产品(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的生产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
六、有关含汞产品将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并依法公布。
七、自2017年8月16日起,进口、出口汞应符合《汞公约》及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管理要求。
八、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能源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汞的生产、使用、进出口、排放和释放等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汞公约》履约时间进度要求开展核查,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附件:添汞(含汞)产品目录
环境保护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统计局
能源局
2017年8月1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印发
附件
添汞(含汞)产品目录
一、电池,不包括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氧化银电池以及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空气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要求淘汰。)
二、开关和继电器,不包括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要求淘汰。)
三、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不超过3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紧凑型荧光灯。
四、下列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荧光灯:
(一)低于6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
(二)低于40瓦(含4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10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卤磷酸盐荧光粉)。
五、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压汞灯。
六、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一)长度较短(≤500毫米)且单支含汞量超过3.5毫克;
(二)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
(三)长度较长(>1500毫米)且单支含汞量超过13毫克。
七、化妆品(含汞量超过百万分之一),包括亮肤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为防腐剂且无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
八、农药、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汞制剂(高毒农药产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和《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要求淘汰。)
九、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温度计和血压计等非电子测量仪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
注:
本目录不涵盖下列产品:
1.民事保护和军事用途所必需的产品;
2.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
3.在无法获得可行的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以及测量仪器;
4.传统或宗教所用产品;
5.以硫柳汞作为防腐剂的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