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产品质量 |
生效日期: |
2010/08/31 |
颁布日期: |
2010/08/3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产品质量 |
生效日期: |
2010/08/31 |
颁布日期: |
2010/08/31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经信科技〔2010〕21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各中央在渝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引导企业加大国家、行业标准的贯彻力度,促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科〔2010〕65号)的要求,市经信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09〕180号)和《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科〔201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重庆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审查备案制度,由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工业产品由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专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重庆实际研究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是指企业生产的重点产品其质量技术及生产一致性等指标是否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审查登记过程,企业对申请备案的达标产品按相应标准要求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由企业自愿申报,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定期分批向社会公告满足备案条件的重点工业产品名录。
第二章 申请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质量达标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质量达标备案的重点工业产品其执行的产品技术标准必须满足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全部要求。
2.申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建立运行有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
3.申报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能有效保证产品质量指标的一致性。
第三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七条 工业企业在申请质量达标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1.企业产品达标备案报告(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
(1)企业名称
(2)产品名称
(3)产品主要功能
(4)产品性能指标
(5)产品可靠性、安全性指标
(6)批量生产情况(产品质量保证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内销、出口)
(7)产品对标情况
(8)企业自我保证声明。内容包括:企业对所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和产品一致性声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产品标准分析报告。包括相关标准检索情况,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对标分析;
3.产品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
4.产品标准的正式文本;
5.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报告(必须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涉及的相应条款);
6.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备案受理与审查
第八条 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由相应主管部门受理,集中向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汇总推荐。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其主管部门为相应在渝中央企业管理单位、市属控股集团公司,其他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和区县企业的主管部门为所在区县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每年4月和10月的1-15日集中受理主管部门汇总推荐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申请,并相应在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条 备案审查程序:
1.形式审查。由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审查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是否属实,项目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行业审查。由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相应行业处室负责,牵头对所属行业申请质量达标备案的重点产品进行全面审查,明确是否符合质量达标备案的基本要求。
3.专家审查。由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专家会议,对通过行业审查的质量达标备案重点工业产品进行集中审定,确定相应产品是否满足质量达标备案条件。
4.备案公示。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质量达标备案条件的重点工业产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
5.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接受企业和公众对质量达标备案审查结果的异议,由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6.登记备案。公示结束,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质量达标重点工业产品正式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有效期为三年,从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建立实名制质量达标备案重点产品质量投诉通道,受理和处理质量达标备案产品投诉。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撤销其重点产品的质量达标备案:
1.申请审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备案的;
2.质量达标备案产品生产企业降低标准组织产品的生产和检验;
3. 质量达标备案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对产品质量保证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4. 经投诉查实质量达标备案产品的生产质量不能稳定达到备案标准要求的;
5. 质量达标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其生产、销售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6. 质量达标备案产品生产企业对投诉查实的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重点产品的质量达标备案视为失效:
1.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质量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
2.企业主动申请撤销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的。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符合并取得质量达标备案的重点工业产品,可优先列入政府工业产品采购目录,政府招投标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