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东莞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1/01 颁布日期: 2012/09/29
颁布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东莞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1/01
颁布日期: 2012/09/29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第四条 市、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给予表彰。


  第五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统一管理。


  各镇(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市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水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市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制度。


  第八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范围。具体价格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省规定的定价权限进行管理,具体支出方案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收集、运输和处理责任。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向所在镇(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备案并取得回执。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将餐厨垃圾收运合同的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市食品药品监督、水务、环保等部门。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设置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并依法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东莞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滴漏、撒落餐厨垃圾,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和《东莞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前款规定许可的,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活动。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三)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还应当记录运行数据、产品流向等情况。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实行联单和统计表制度。


  第十九条 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所在镇(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联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除存档联外,备案联随餐厨垃圾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按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统计表向所在镇(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领取〕,加盖单位印章后报所在镇(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还应当将联单的备案联附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于单位或个人的投诉和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一)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