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5/03/07 颁布日期: 2005/03/07
颁布机构: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5/03/07
颁布日期: 2005/03/07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 2005年3月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入库通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所在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项目入库通知确定的建设规模及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预算或实施方案;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质量核定情况表。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应提交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入库申请及入库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见附件2)。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附件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和新增耕地质量评定表(由区县农业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有审计乙级资质以上条件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新增耕地测算报告。新增耕地样方测量应有不同坡度、不同地类,每类样方数不少于3个,单个样方面积不小于1公顷,样方总面积不低于建设规模的3%;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土地权属调整资料;   (九)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表册;   (十)项目实施前后10组以上对比照片(必须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十一)项目合同、协议书及任务委托书;   (十二)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三)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农技、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实施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基本农田补划资料;   (二)会计帐簿和原始凭据;   (三)有关影像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二)实地查验项目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   (三)查阅项目相关资料;   (四)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填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评价表,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模、范围、工程量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验收组的意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认定的新增耕地,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和附表,应认真收集整理,以项目为单位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复核、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客观公正、清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在提交的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中弄虚作假、项目测绘单位在测量中改变比例尺及未实地测量、项目资金审计中介机构在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数量、结(决)算审核相关报告时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一次将取消其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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