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应急调度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6/12/29 颁布日期: 2016/12/29
颁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6/12/29
颁布日期: 2016/12/29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6〕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应急调度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应急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提高全市生活垃圾终端应急调度和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全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综合效益,确保生活垃圾安全、有序处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终端处理的应急调度工作。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应急调度主要是指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间的应急调度。   本办法所指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是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处理设施。由市政府统筹建设并支付垃圾处理费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为市属设施;由番禺、南沙、花都、从化、增城等各区政府统筹建设并支付垃圾处理费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为区属设施。   垃圾应急调度分为内部调度和外部调度:市属设施间、同区的区属设施间进行调度为内部调度;市属设施与区属设施间、不同区的区属设施间进行调度为外部调度。   第三条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应急调度工作应当坚持全市统筹、资源共享、就近调度、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应急调度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涉及生活垃圾应急调度处理的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调度期间本地区的统筹管理、统一协调、维稳和财政保障工作。   城管、发展改革、环保、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应急调度应尽量进行内部调度,优先焚烧处理,充分利用管辖范围内设施的垃圾贮存和处理能力,并按照运输距离优先的原则进行调度。   生活垃圾应急调度产生、接收单位及其所属的区政府应当服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调度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第二章 应急调度启动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启动应急调度:   (一)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影响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生活垃圾终端处理系统出现突发故障或进行计划外的大修,造成垃圾无法处理或设施处理能力不足的。   (三)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造成垃圾无法处理或设施处理能力不足的。   (四)特殊情况或重大活动造成垃圾处理量突然增加,导致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能力不足的。   (五)现有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达到使用寿命不能再继续使用,而新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衔接不上,导致垃圾无法处理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或达不到设计处理能力,垃圾无法处理的。   (七)由于垃圾供应不足导致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有余量的。   第七条 需要启动应急调度的事件按照下列标准分为三个级别:   (一)Ⅰ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无法正常接收处理垃圾连续10(含)天以上的,或总量20000(含)吨以上生活垃圾需要外部调度处理的。   (二)Ⅱ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无法正常接收处理垃圾连续5(含)天以上、10天以下的,或总量10000(含)吨以上、20000吨以下生活垃圾需要外部调度处理的。   (三)Ⅲ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无法正常接收处理垃圾连续5天以下的,或总量10000吨以下生活垃圾需要外部调度处理的。   内部调度不分级。   第八条 发生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应急调度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所属区政府报告。应急调度启动程序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内部调度应充分利用管辖范围内设施的垃圾贮存和处理能力,就近进行调度。   (二)需要外部调度的,区政府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级别启动应急调度程序。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安排进行调度,两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材料。区属设施跨区调度的,可以由区政府间相互协商,调度完成后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存档。 第三章 应急调度申请和响应   第九条 区政府提出的应急调度申请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原因。   (二)事件解决措施和处理情况。   (三)每日需调度的垃圾处理量。   (四)需调度的垃圾总量。   (五)应急调度起止时间。   (六)应急调度期间本区的组织保障措施及费用安排。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区政府应急调度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响应:   (一)发生Ⅰ级事件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调动全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和作业队伍进行应急处理。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在两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材料。   (二)发生Ⅱ级事件的,调动相应数量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和作业队伍进行应急处理,并报送相关资料至市政府存档。   (三)发生Ⅲ级事件的,调动相应数量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进行应急处理。   区政府应服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配合开展应急调度工作。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应急调度申请后,应根据各设施垃圾处理接收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合理安排应急接收设施,在2个工作日内向涉及生活垃圾应急调度处理的区政府签发应急调度通知。应急调度也可先行电话通知,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书面材料。应急调度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活垃圾应急调度产生单位及其所属的区政府。   (二)临时接收设施、临时接收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所属区政府。   (三)每日接收的应急垃圾量。   (四)每日接收时间安排。   (五)接收起止日期。   (六)垃圾运输线路。 第四章 应急调度实施和结束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每年应向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垃圾处理接收计划及下一年度检修计划。发生计划外的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区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垃圾处理接收计划和年度检修计划后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计划外的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应急调度期间无法正常处理生活垃圾的设施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生产,每日向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设施检修和恢复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故障设施恢复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等。   无法正常处理生活垃圾的设施未能按期恢复正常生产的,由其所属的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行启动应急调度。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急调度产生区的区政府应当做好应急调度期间的车辆组织工作,按照指定的运输线路行驶,并承担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应急调度期间,生活垃圾应急调度接收设施的运营单位负责以下垃圾接收处理工作:   (一)合理配置工作人员,明确工作安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上报,必要时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支援。   (二)做好应急调度车辆进厂(场)后的计量工作,每车登记,分区统计,确保车辆进出厂(场)安全有序。   (三)建立应急台账,每日向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垃圾处理情况。汇报内容包括:应急垃圾进场时段、应急垃圾处理量、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等。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调度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总量、应急垃圾量、运输线路、运行情况,对物流走向和处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阶段性分析,及时修正完善调度工作,强化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急调度接收设施停止接收应急调度生活垃圾视为应急调度结束。应急调度结束后,生活垃圾应急调度接收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所属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调度期间的垃圾处理和环境监测情况进行事后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应急调度的产生单位及其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调度期间的垃圾产生量、运输情况、故障原因及恢复情况进行事后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应急调度保障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急调度产生区的区政府应当确保应急调度期间运输车辆充足和运输安全,并对运输工作提供财政保障,确保运输工作按照应急调度计划进行。   第十九条 应急调度期间,生活垃圾应急调度接收设施的运营单位和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设施周边环境监测,确保设施超负荷运转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应急调度期间,涉及生活垃圾应急调度处理的区人民政府应做好本地区维稳保障工作,防止群体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应急调度垃圾处理费按月支付,各生活垃圾应急调度接收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每月向应急调度垃圾产生区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月垃圾计量数据,经确认后,报告所属的区政府,由应急调度垃圾产生区的区政府按照下列价格和方式支付垃圾处理费:   市属设施间调度、市属设施调度到区属设施的,生活垃圾应急调度产生区的区政府按照当年综合单价将垃圾处理费缴交到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结算平台,当年综合单价未测算出来的按照上一年度综合单价执行,当年综合单价测算出来后多退少补。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结算平台按照生活垃圾应急调度接收设施的合同价支付给生活垃圾应急调度接收设施运营单位。垃圾处理费差额由结算平台进行平衡,每年报市财政局审核予以清算。   区属设施间调度的,垃圾处理费由生活垃圾应急调度产生区的区政府按照接收设施合同价直接支付给生活垃圾应急调度接收设施所在区的区政府,再由接收设施所在区的区政府支付给运营单位。   第二十二条 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区应急调度到其他区属设施处理的垃圾处理量仍计入本区的年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阶梯式计费管理暂行办法》实行阶梯式计量和处理费结算管理。   应急调度期间出现跨区调度的,各有关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生态补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期间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向生活垃圾应急调度接收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急调度期间的垃圾处理情况应纳入该生活垃圾应急调度接收设施的运营监管考核。   第二十五条 应急调度期间,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非应急情况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平衡全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进行的垃圾调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生活垃圾集中分选、餐厨垃圾处理及飞灰、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应急调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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