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

颁布机构: 重庆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7/10 颁布日期: 2009/07/10
颁布机构: 重庆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7/10
颁布日期: 2009/07/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9]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提升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   (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单位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其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目前,我市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单位主体责任不够落实,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比较突出,因消防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火灾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2008年,我市各类单位和场所共发生火灾3507起,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火灾就占了72.7%。在这些火灾中,仅有63.2%的单位自动报警系统能够运行,77.8%的单位室内消火栓能够发挥作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就是用统一、规范的模式,对社会单位实施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以达到自我管理、自主防范的目的。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既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单位本质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打牢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手段,更是建设“平安重庆”,实现重庆大开放大发展的有力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平安重庆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及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注重实效、分步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面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各区县(自治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达标率2009年要达到40%、2010年达到60%、2011年达到80%,到2012年,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通过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日常消防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显著增强,为建设和谐平安重庆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工作标准。通过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到“一明确、三建立、五规范”的标准。“一明确”:即明确单位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实现岗位职责明晰化。“三建立”:即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实现管理组织体系化;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实现日常管理制度化;建立完善消防档案,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五规范”:即规范防火巡查、检查,实现消防检查常态化;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实现内部建设统一化:规范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实现设施保养专业化;规范消防宣传培训,实现消防知识普及化:规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实现火灾处置程序化。   二、认真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职责: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科学制订本地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成立组织机构,落实责任领导和具体人员;认真组织召开本地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会议,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市公安消防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   (三)市教委职责:负责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直接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检查督导,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本系统“样板学校”评定挂钩。   (四)市商委职责:负责加强对商场、市场等商贸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检查督导,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本系统评优评先等行业管理措施相挂钩。   (五)市文化广电局职责:负责加强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广播电视设施、文物古建筑、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或场所及直属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检查督导,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本系统评优评先等行业管理措施相挂钩。   (六)市卫生局职责:负责加强对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及直接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检查督导,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本系统等级医院评定等行业管理措施相挂钩。   (七)市国资委职责:负责按照国有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所属国有重点企业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细则,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对所监管的国有重点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八)市安监局职责: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检查督导,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本系统对所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本系统评优评先等行业管理措施相挂钩。   (九)市旅游局职责:负责加强对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及直接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检查督导,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评定、复核等行业管理措施相挂钩。   (十)市民防办职责:负责加强对人防工程及直接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检查督导,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本系统评优评先等行业管理措施相挂钩。   (十一)市政府督查室职责:负责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适时组织市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为加强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督导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泰来,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傅纪成任副组长,市教委、市商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民防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全市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组织、协调、推进和考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开展好各项工作。   (二)强力推动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市政府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尽早部署。要结合本地区每年年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工作,及时确定当年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单位。要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层层分解落实到街镇、部门和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要通过召开推进会议、举办培训班、参观样板单位、播放示范片等形式,让各行各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认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尽快掌握实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重点和方法,大力推进实施,力争早日达标,确保全市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强化检查督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单位,加强检查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或监管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各区县(自治县)有关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负责指导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情况至少开展两次以上检查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创建单位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导。全市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要立足实际,重点帮助单位解决消防责任不落实、消防管理不到位、违章行为不禁止等突出问题,督促单位尽快达到“一明确、三建立、五规范”标准,确保创建一个、达标一个,达标一个、保持一个,切忌只讲数量不重质量。   (四)严格考核验收。每年11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考评细则要求,切实搞好本地区创建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平安重庆”建设考核有关要求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综治委《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渝防发[2009]7号)的有关内容,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本系统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考核内容,特别要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的达标率作为政府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并将验收考核结果与年终评优评先、评星评级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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