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4/27 颁布日期: 2017/04/27
颁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4/27
颁布日期: 2017/04/27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7号)有关要求,提升全市燃煤综合管控水平,不断降低二氧化硫(SO2)浓度,解决冬季二氧化硫超标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燃煤污染控制、改善空气质量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燃煤污染控制的部署,按照“专项整治、常态管控、应急强化”的总体思路,进一步细化《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控煤措施,及早动手,强化各项燃煤污染防控措施,不断提升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各县区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完善各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SO2小时浓度值不超过500μg/m3,城市及各县区SO2年均浓度只降不升。   三、重点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行动计划》中关于燃煤污染控制的重点任务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分解任务,压实责任,确定各项任务牵头部门,确保每一项工作目标明确化、任务清单化。   (一)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1.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和联片集中供热,淘汰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进一步拓展城市热电联产热源,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各县区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管委会)   2.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按照各县区编制的禁燃区建设方案和环保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开展各县区禁燃区的建设工作,开展对燃煤小锅炉,居民和商铺散煤、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淘汰和控制治理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3.推动冬季取暖“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各县区要在前期散煤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以及侧重于禁燃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重点控制区域散煤治理的原则,落实“确村确户”工作,按照市经信委和市政管委会的要求,明确改造总量、改造方式、时间进度、政策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做好补贴预算,于5月15日前完成“煤改气”“煤改电”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市供电分公司、华润燃气公司要积极与各县区联系,加快城乡配套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工作计划,倒排工期,提早进行技术路径确定及设备选型,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供电分公司、华润燃气公司)   4.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要因地制宜、多能配置编制大同市清洁能源供暖规划,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和采用电采暖、储热等技术实施供热,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5.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和清洁燃料置换。除“禁燃区”外,建成区范围内暂时无法实施整村拆迁、无法实现集中供热及“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的城中村、城边村,要全部实现优质型煤等清洁燃料置换,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建成区外未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限制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推动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的普及。推动城中村、城边村以及农村地区居民实施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淘汰传统直烧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   7.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城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8.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各县区要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完成建成区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款要求予以拆除。在陶瓷、玻璃、铸造、建材、制革、制药等行业,以及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要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开展行政区域内燃煤锅炉的摸底调查,制定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明确淘汰范围、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市环保局。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9.强化燃煤锅炉污染排放监管。5月底前,各县区要制定在用燃煤锅炉对标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清单及完成时限并报市环保局,9月底前列入改造计划锅炉的污染物排放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全面清查辖区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及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安装或实现联网的企事业单位,要公布名单,跟踪督办,限期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强化工业燃煤污染控制,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   10.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按照《进一步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实产能工作实施细则》(晋电改供给办发〔2017〕1号)的要求,5月底前制定2017年度淘汰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6月底前淘汰计划报送省经信委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11.积极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落实《山西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其他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对于改造后或预计改造后达不到山西省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2017年底予以关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12.实施工业燃煤设施对标改造。按照《大同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同环发〔2017〕22号)的要求,开展工业源特别是燃煤设施的摸底排查、监测评估及查处整改工作,2017年底前钢铁、焦化、火电、煤炭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3.重点行业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各县区要全面落实《行动计划》关于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及钢铁、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错峰生产计划,按时限要求逐级完成备案工作。对企业错峰生产的要求,要依法合规纳入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各县区应急预案,确保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分公司)   (四)加强储售煤场管理,保障优质散煤供应。   14.加强储售煤场监管。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对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储售煤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留的储售煤场要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要求实施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   15.强化劣质煤管控。在禁燃区内全面落实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各项规定,至少满足I类管控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不得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等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严厉打击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的单位及个人,严查禁燃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强化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对配送的清洁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理。强化对冬季采暖民用煤监管,严禁燃用和掺混劣质煤。(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五)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16.加强燃煤设施执法监管。各市要对民用及工业燃煤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低效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于治污设施未建成或不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安装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对已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批复中关于清洁燃料使用的有关要求,杜绝以煤代气(电)等能源逆替代,一经发现,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六)建立预警响应机制,提高燃煤污染综合管理水平   17.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地区有关标准修订市级及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要增加SO2的预警分级要求,以及控制燃煤和SO2污染的应急响应措施等相关内容,并按《行动计划》确定的时限,完成预案的修订及评估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8.建立SO2浓度预警机制。各县区组织对辖区内SO2污染源进行逐一排查,尽快完成SO2排放源清单编制,提高SO2精准防控能力。加强SO2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当监测小时浓度值超过500微克/立方米且预测短期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及时启动控制燃煤和SO2污染的应急响应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9.强化燃煤污染控制应急响应措施。细化重污染天气燃煤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工地和单位生产工序,明确生产负荷和减排比例,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要强化应急预案减排措施的落实,加强措施落实情况核查,督促工业燃煤设施按照要求实施限产限排,有效降低环境空气中SO2浓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发挥燃煤污染控制工作的主体作用,成立控制燃煤污染的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冬季清洁取暖、禁燃区建设、污染预警应急等工作,发挥发改、经信、公安、环保、住建、煤炭、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职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燃煤污染控制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控煤工作任务清单、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等,2017年5月15日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区“煤改气”“煤改电”、燃煤锅炉淘汰及对标改造等工作计划或方案须按时提交市政府相关牵头部门。   (二)加强督导考核。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调度通报制度。从6月起,各县区应责成相关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各项任务进展情况按要求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相关牵头部门。重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燃煤污染控制情况将作为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后的县区党政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按程序实施问责。   (三)加大保障力度。国网大同供电公司和华润燃气公司等企业与市相关部门统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的规划与实施。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协调配套电网工程、燃气输配工程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用地指标、手续办理等,各级财政要在资金上予以补贴。各县区要积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   (四)完善激励政策。尽快制定出台配套的气价、电价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县区予以重点支持。对提前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成效明显的责任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通报奖励。   (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节能环保领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创新项目建设模式,推进绿色融资和能效信贷指引,金融部门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加大对冬季清洁取暖等燃煤污染控制领域的信贷投放和资金支持力度。   (六)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各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政府在污染控制方面的举措,宣传控制燃煤污染的重要性,宣传控制燃煤工作中的优秀典型,公布燃煤污染控制工作的进度,曝光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到位的问题,畅通“12345”“12369”“12315”举报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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