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02/13 颁布日期: 2008/02/05
颁布机构: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02/13
颁布日期: 2008/02/05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8]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08]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五日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效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对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进行指导。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 建筑能效测评   第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附件一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   (三)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六)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附件二略)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 建筑能效标识   第九条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第十条 建筑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能效标志;   (二)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三)编号;   (四)颁发单位:   (五)颁发日期。   第十一条 建筑能效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或者“XX区县(自治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   (一)项目名称:   (二)编号;   (三)建设单位:   (四)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五)颁发单位:   (六)颁发日期。   第十二条 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式样、制作标准、编码规则(见附件三、 四、五),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按本力法规定进行编号,并依照管理权限分级制作、发放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标识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能效测评申请及能效标识、证丰发放应统一办理。市管项目纳入市建委政务中心统办理,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   第十五条 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   (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情况,每季度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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