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颁布机构: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3/27 颁布日期: 2017/03/27
颁布机构: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3/27
颁布日期: 2017/03/27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全市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和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开范围   1、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全市范围内110家国控、91家省控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   2、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我市确定18家)。   3、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二、公开内容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三、公开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局负责督导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区县局同时负责督导辖区内市控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关停、取缔、拆除、搬迁、注销、更名等情况要备注说明。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四、公开时间   环保部门每年3月底前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五、处罚措施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1、不公开或者不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2、不按照本公示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3、不按照本公示时间公开环境信息的;   4、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淄博市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名录,详见淄博环境网站“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栏目。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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