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闸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闸府办发〔2013〕1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五届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环保局《闸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闸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应急联动机构
2.3日常工作机构
2.4环境应急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2 预测系统
3.3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应急响应
4.3 指挥和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应急监测
4.6 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危害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通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装备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科技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7.4 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响应能力,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城市环境安全,促进本区的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闸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
(7)跨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本区行政区域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2.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体系由领导机构、应急联动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
2.1 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构
设在区公安分局的区应急联动中心,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环境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一般以上等级的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工作。
区商务委:配合协调区内排污单位进行源头控制,消除污染危害;必要时提供应急处置工作物资保障。
区公安分局: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区公安消防支队: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负责抢险救灾的现场指挥,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
区民政局: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程度,会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组织灾民救济,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项费用。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为疏散人员和救援物资提供车辆;转送危险物品;参与水上(内河)污染调查处理。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其他卫生防疫工作。
区绿化市容局:根据污染事故的特征,依据专家建议,配合做好现场清理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及时提供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贮量及其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民防办:协助现场侦检,参与应急救援。
所在街道、镇:负责人员疏散、撤离;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提供便利和保障。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2.3 日常工作机构
2.3.1区环保局是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机构,作为本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常态落实区应急委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对高环境风险企业进行风险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档案;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在重点企业中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企业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2.3.2区环保局设区环保应急办,为突发环境事件接警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核实分析,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事后跟踪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4 环境应急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确定人选建立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1.1开展污染源调查。区环保局负责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的调查。对重点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发现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3.1.2区环保局负责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完善区级预案、部门预案和企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继续加强新建项目的监管及相应预案的编制和管理。
3.2 预测系统
3.2.1 区环境监测站要做好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数据库、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制定相应计划,提高污染事故的预测能力。
3.2.2 加强本区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区环保局、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重要信息和重大变更及时报送。
3.3 预警
3.3.1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预警级别拟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办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它针对性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向环保应急热线(12369)、区应急办(63177074)、区环保局应急办(56381850)报告。接到信息的区环保应急办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在1小时内向市环保局调查中心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在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调查中心备案;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立即向区应急办、市环保局调查中心报告,2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当发生安全等其他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先行介入处置的部门和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应即时向区环保局通报情况。
4.1.2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可用电话报告,报告后必须补充文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及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以书面形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理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经验教训,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4)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4.2 应急响应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级, 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单位和社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单位和社区应及时将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通过环保应急热线(12369)、区应急办(63177074)、区环保局应急办(56381850)进行报告,同时应切实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开展群众自救。
(2)区环保局应急响应:一般事件发生后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环境应急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应急联动机构应急响应:区应急办接到区环保局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4.2.2 Ⅲ级应急响应
(1)区环保局的应急响应:应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积极配合市环保局应急办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应急办的应急响应。在市应急办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区应急联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4.2.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重、特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迅速上报市应急办,区政府及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办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紧急处置工作。若未发生在本辖区内,要服从市统一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故向本辖区转移,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3 指挥和协调
4.3.1 指挥和协调机制
(1)发生一般以上等级环境事件,根据需要,由区委、区政府或区应急委决定开设区应急现场指挥部,区应急现场指挥部在相关指挥场所或适当位置开设。
(2)区应急现场指挥部通知区应急联动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应急联动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区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应急的整体优势,提高整体综合能力。
4.3.2 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 处置措施
(1)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首先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判断,将现场情况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协助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4.5 应急监测
(1)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预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对可能产生污染的项目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2)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6 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
4.6.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信息发布
区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报区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
4.8 应急终止
4.8.1终止条件(符合条件之一的即满足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个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终止程序:
(1)区应急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区应急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应急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后,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造成进一步污染。
5.1.2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5.2 危害调查评估
5.2.1区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总结。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5.2.2区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环境评价人员及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事故进行污染损失评估。确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事故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环保部门提供相应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关信息支持与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贮量、以及相关信息保障。
6.2 通讯保障
6.2.1事件报警电话:110,119,120;环保应急热线:12369;区应急办(63177074);区环保应急办电话:56381850。确保报警电话畅通,24小时有人值班。
6.2.2通信管理部门提供应急通信及信息联络和物资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应急监测队伍。由环保部门牵头,建立一支由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和监测的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6.3.2其它应急队伍。消防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应急现场指挥部开设前负责各抢险救灾队伍的指挥与协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各专业队伍建设。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建设交通、道路市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开辟专用通道,确保运送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受伤害人员的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能提供紧急输送受伤或中毒人员及院前急救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其卫生防疫人员承担卫生防护指导及卫生防疫的实施。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并进行信息传递,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疏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6.7 装备物资保障
环保部门提供应急现场与监测的仪器设备的保障;卫生部门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消防部门提供消防救援的器材设备的保障。
6.8 经费保障
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由区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
6.9 科技保障
6.9.1以辖区内潜在风险源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气体特征化学物监测为主,具备常规因子气体、水质现场快速监测手段,和应对人口密集区的反恐怖袭击的基本监测和防范能力。
6.9.2 建立适合本区需要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以提升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的决策能力。
7.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
7.1.2 社会宣传。区环保局积极配合和支持区有线台、闸北报等宣传媒体向广大市民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鼓励市民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事故灾情。
7.1.3 企业宣传。在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企业中加强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性和防范事故的意识。
7.1.4 学校宣传。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级团队、组织和学生协会等志愿者队伍,在本区中小学、大学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教育;在已开设防灾减灾课程的基础上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教育工作。
7.2 培训
7.2.1 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要纳入干部的基本培训内容。
7.2.2督促企业将污染事件预防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7.3 演习
适时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提高应急队伍处置能力。
7.4 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由上级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
8.1.2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环保局应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