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5/13 |
颁布日期: |
2010/04/13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5/13 |
颁布日期: |
2010/04/13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投资〔2010〕37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控股(集团)公司、市属其他企业及中央在渝企业: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文号:渝文审〔2010〕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重点投资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并发挥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市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或安排的各类中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对竣工验收有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凡按照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调整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备案报告书、项目申请报告书(资金申请报告书)、投资和资金计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生产使用,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软件项目同时应出具软件测评报告)。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5.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6.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工期等若有调整,或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标准、工期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工期,按程序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投资完成情况。竣工项目在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前应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征地、土建工程及投资、设备购置和安装及投资、公辅设施建设情况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设施、节能设施等),达到效果情况。
第十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及生产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原材料供应、能源供给、人员培训等)。
第十二条 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落后产能淘汰情况。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和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下列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验收:
1.经市经信委申报或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国家产业政策有特别要求的项目;
2.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级大型企业、中央在渝企业获得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3.市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
4.区县企业获得市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型工业化项目;
5.区县企业获得市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
6.区县企业获得市财政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创意产业项目;
7.区县企业获得市财政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工艺美术保护项目。
(二)其余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由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市经信委负责验收的项目,视情况可委托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凡项目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附件1)。
(一)市经信委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各控股(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各市级大型企业、中央在渝企业项目直接行文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查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二)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小组),由市(或区县)经信委、财政、规划、环保、节能、安监、劳动、卫生、消防、统计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具体参与职能部门和行业专家视项目性质确定)。项目设计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相关单位的单项验收意见,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环境保护、节能、安全、职业卫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小组)应当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织单位据此作出验收鉴定,向企业发出《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2)。如系国家专项资金项目,有关验收资料按要求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竣工验收工作情况和《竣工验收鉴定书》等有关资料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市经信委、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要及时督促所属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凡不按要求及时报请验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再批准新的投资项目,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
第十九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技术设备不合格、节能环保不达标等问题,有关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条件后再组织复验。对复验仍不合格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验收中发现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标准、严重超概算、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未按照要求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未达到节能量及其它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市经信委、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或收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并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5年11月17日发布的《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意见》(渝经投资〔2005〕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2.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略)
附件1: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项目名称:
项目企业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职务:
报告日期: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一、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承担企业投资前基本情况(地址、占地面积、主导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经济效益、职工人数等),投资完成后的变化,近几年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投资项目的依据
说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报告)的编制单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日期。
三、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
本次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并建成的主要内容及项目的标志性目标。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四、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本次投资项目批准的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至报告期止设备、土建、公用设施、安装工程完成情况,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验收情况,节能审查情况,技术文件归档情况,财务决算情况,节约或超支情况及原因分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
五、生产组织、准备情况
说明项目完成后投入生产前的各项生产技术准备工作,试生产情况以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等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
六、技术经济效益情况
说明产品升级换代及新产品开发情况,项目建设前后产品新增生产能力或企业生产纲领的变化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变化情况,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情况,项目建设前后的企业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的环境、社会效益。
七、项目建设的经验和存在问题
八、总结评价
是否达到项目标志性目标等总体情况概述。
附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略)
2.规划、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节能等职能部门的单项验收合格文件(略)
3.项目中标通知书(略)
4.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软件项目同时应附软件测评报告)(略)
5.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求的淘汰证明文件(略)
6.其他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