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7/01/26 颁布日期: 2017/01/26
颁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7/01/26
颁布日期: 2017/01/2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沉痛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安全红线,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市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事故风险防控水平和公众安全素质明显提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进一步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制进一步健全、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从根本上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三、组织领导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市安委会研究部署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6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细化责任分工。专题研究和动员部署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为深化提升阶段)。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至11月)。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及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9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形成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情况报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各区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内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基础上,绘制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各区人民政府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区域性、行业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标准,全面开展本行业领域的摸底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明确重大危险源的部门监管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对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市安全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深入开展涉及中低闪点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推动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接入在线监控平台。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市安全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部署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海洋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市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严把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关,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民航天津监管局、市邮政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配合国家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我市油气输送管道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市、区两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消除监管盲区。(市安全监管局、市编办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我市的工作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总结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积极推动制定或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贯彻落实《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研究论证修改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形成综合全面、重点突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3.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统筹协调,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4.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尽快制修订各类危险化学品地方标准,结合我市千项标准行动计划,制定完善一批科学严谨、实用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审定发布相结合的标准制定机制,形成完整的危险化学品技术标准体系。(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5.统筹规划编制。在将安全工作纳入我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行业领域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加快危险化学品产业集聚,并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编制全市危险品管线规划,形成危险品管线控制廊道。(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规范产业布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优化整体布局,完成外环线以内及城市建成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推进中小型企业迁至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周边项目的安全距离应当执行相应类别的国家规定和标准。在已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和标准。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区域与人口密集区、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和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7.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保、海洋、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严格安全准入,严把项目审批关。依据我市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危险化学品项目,除国家级与市级重点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其他危险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工艺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投产。严格控制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在批准建设的化工园区(集聚区)、石油天然气管道、油库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项目)安全间距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各类民用建筑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新建、改扩建危险品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9.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梳理我市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施行3年以上的开展执行效果评估并推动修订完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全社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完整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将数据异地备份。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必须实现自动控制、自动连锁、自动报警,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参数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远程传输。加快推进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市安全监管局、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严格规范执法检查。严格按照“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的工作要求,加大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以规范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为重点,以力量保障、制度保障、监督保障、装备保障为支撑,实现行为规范、权力规范、依据规范和档案规范,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4.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贯彻“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在健全企业自查自改、政府监督检查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同时,加强对隐患责任人的内部处理和责任追究。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5.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公示和“黑名单”制度,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定期在媒体曝光,并逐步对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天津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并及时将废弃危险化学品委托给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市环保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7.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强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完善监管人员素质培训、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建立执法检查清单制度,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8.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借助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维护行业安全生产秩序,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治理工作,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9.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0.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防范重特大事故。鼓励化工企业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采用国际先进的安全应急物资装备,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31.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2.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控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安全监督“一张网”的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24小时视频及重要参数信息的上传,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达到监管信息的互通和共享。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数据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市安全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3.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积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细化基层重点岗位的应急处置步骤要点,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一步简化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程序,规范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和程序。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适时修订市区政府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明确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建立规范的应急演练档案,积极开展政企联动应急演练,保证预警信息和信息上报的渠道畅通。(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应急办牵头,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4.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建立健全专业监测预警系统,明确市区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畅通信息发布渠道,保证预警信息有效发布,完善24小时应急值守与动态监测预警体系。规范事故接处警程序,明确参与现场处置部门职责,完善现场处置措施,探索建立事故现场指挥长制度,完善现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资金保障机制,有效利用市、区两级财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方面的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重点项目的经费要求,保障社会无主废弃物处理处置资金。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市财政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6.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整合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建立全市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进一步加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完善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实训)基地建设方案,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建立健全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强化自身应急救援能力,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互助协议,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7.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8.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切实加强化工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从业能力。(市教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9.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取证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市安全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时限,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名单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于2017年1月起每季度末月10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区、各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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