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颁布机构: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0/12/20 颁布日期: 2010/12/20
颁布机构: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0/12/20
颁布日期: 2010/12/20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的通知 (渝公发[2010]7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和监理单位:   针对重庆市高层建筑的现状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的实际,为切实解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的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并统一标准,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高层建筑压缩 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   第三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设计要求   第四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   第五条 50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箱,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箱内应配置水带。   第六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接口口径不应小于65mm。   第七条 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管径不宜小于80mm,管道顶部应设放气阀,底部设排空阀。 第三章 施工要求   第八条 压缩空气泡沫竖管应采用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第九条 泡沫消火栓箱体和管道应涂成泡沫管道专用的黄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前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高层建筑,可不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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