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

颁布机构: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1/28 颁布日期: 2007/11/28
颁布机构: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1/28
颁布日期: 2007/11/28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的通知 (渝市政委〔2007〕3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现将《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申请书格式文本请在我委门户网站http://wsz.cq.gov.cn下载使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和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场产生的垃圾渗滤液、炉渣、飞灰等服务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含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所列条件和程序依法申请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   第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六条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证明材料;   4. 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   5.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   6.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八条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证明材料;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5. 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   6.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   7.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测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场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环境监测设施,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   7.具有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的分类分区垃圾填埋方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9.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证明材料;   4.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称证明;   5.环保验收证明和环境监测方案;   6.运行管理手册和计量统计方案及设备保养维修计划;   7. 安全生产方案和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8. 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方案;   9. 按垃圾种类分区填埋的规划方案和填埋场封场规划;   10. 焚烧炉飞灰、炉渣的处理方案和填埋气收集利用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受理申请事项,并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如实记载并存档。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书面许可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的,依法颁发许可证件,不符合的,依法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载并存档。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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