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6/12/30 |
颁布日期: |
2016/12/30 |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6/12/30 |
颁布日期: |
2016/12/30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兰州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现有排污单位获取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由无偿使用过渡到有偿使用,规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及今后国家、省上新增加主要污染物种类的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工作。
第三条 试行期间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的范围为建成投产环保手续齐备且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基准年为2016年。后期与新、改、扩建排污项目排污权交易同步扩大有偿使用范围。
第四条 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需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五条 有偿获得初始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
第六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 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工作,按排污单位管理权限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现有排污单位申报的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进行审核,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日。
第九条 现有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书面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 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现有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报核定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三章 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以定额出让有偿使用的方式,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实施确权。
第十二条 环境能源交易机构,按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工作,收集发布信息,并出具有偿使用鉴证。
第十三条 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原则上一次性交易并缴纳5年使用费。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也可通过排污权抵押贷款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物价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基准价。
第十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确权有偿使用资金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
第十六条 环境能源交易机构负责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代征和上缴,足额缴入市财政非税专户。市财政在扣除管理费后,将县区管辖的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划拨到相应的县区财政,市本级管辖的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划拨到市本级财政。
第十七条 初始排污权确权有偿使用资金用于:
(一)排污权回收与储备;
(二)环境能源交易机构管理费,按《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管理规定》(兰政办发〔2014〕2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污染治理,包括污染减排工程建设、生态保护、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四)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有偿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构成违纪的按照纪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环保、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有偿使用资金执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环境能源交易机构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环保、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有偿使用行为的监督、审计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纳。
第二十一条 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有偿使用资金执收、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有偿使用起始日为2017年1月1日。
第二十三条 现有排污单位参与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经污染治理、技改、关停等的减排量,通过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且正常缴纳有偿使用资金(未正常缴纳有偿使用资金,需补齐逾期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可用于本单位新、改、扩建排污项目或参与二级市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未参与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确权的现有排污单位,不得享受有偿出让排污权的相关权益,该单位经污染治理、技改、关停等的减排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国家及省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按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