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牵头制定的《苏州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苏州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分级分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 办事机构 2.4 现场指挥及工作机构 2.5 专家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措施 3.2 预警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4.3 应急处置 4.4 指挥协调 4.5 应急监测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终止 4.8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物资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应急队伍保障 5.5 安全防护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奖励与责任 6.3 预案管理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6.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控制、减少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危害,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各级政府切实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预防、消除或减轻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造成对环境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健全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落实防范措施,提高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类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工作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高应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各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环境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升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能力,提高应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减少发生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应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综合素质。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苏州市辖区范围内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生态恢复。包括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包括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引发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发环境事件。 1.5.1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Ⅰ级)、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Ⅱ级)、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1 特别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1)因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 (2)因突发固体废物污染需撤离、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危险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以及处置过程中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丢失等造成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6)在饮用水源地附近非法倾倒、填埋极毒、剧毒固体废物,造成地级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跨国界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1.5.1.2 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1)因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导致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因突发固体废物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危险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以及处置过程中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丢失等造成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6)在饮用水源地附近非法倾倒、填埋极毒、剧毒固体废物,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跨省(区、市)界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1.5.1.3 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1)因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导致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突发固体废物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突发固体废物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突发固体废物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在饮用水源地附近非法倾倒、填埋极毒、剧毒固体废物,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事件; (6)跨地市界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 l.5.1.4 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1.5.2 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分为人为或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一般固体废物事故引发污染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固体废物事件以及涉及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等四类。 1.人为或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危险废物如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过程因突发灾难性事故导致散失、爆炸、火灾且挥发蔓延,严重危及周围人群生命安全;导致现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进而污染土壤、水体或大气的污染环境事件。 2.一般固体废物事故引发污染环境事件。工业固体废物、城市污水厂污泥或城市垃圾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过程因事故导致现场周围的树木、农作物、花草或其它物品受到污染,进而对土壤、水体、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事件。 3.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固体废物事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环境中倾倒固体废物或非法填埋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4.涉及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由各种原因导致的环境危害,已经或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造成饮用水供水事故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污染环境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苏州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苏州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与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共用一套应急指挥体系,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作为苏州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地方机构、专家组等组成,形成应急联动体系。苏州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见图一。 2.2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指挥部组成 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指挥部由下列成员单位的领导组成: 总指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事发地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交通(海事)局、市水利(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苏州供电公司、电信苏州分公司等市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可临时增加)和所辖各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见附件1)。 2.2.2 指挥部职责 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1)指挥和协调各方力量处置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2)决定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3)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4)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 (5)指导地方做好事故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2.2.3 指挥部成员职责 总指挥:全面负责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提出环境应急决策建议。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事件的先期处置,对污染源单位进行清查,弄清污染物的成分和数量,必要时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等。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辖区内受污染区域的警戒、人员抢救、污染物处理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网络等媒体的舆情分析;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牵头做好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重点项目的预警、预测工程的立项审批。 市经信委:协调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中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负责危险废弃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对触犯刑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件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灾民转移安置,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相关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工程技术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公共设施保障、事故处理后的城市面貌恢复工作;并协助公安局维持事故现场秩序;配合开展现场洗消、警戒工作;必要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交通(海事)局:牵头负责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置工作。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工具的调度;负责交通管辖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负责航道中引发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和船舶引发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定水上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各辖区的落水人员、沉船的搜救,协助做好水域受到大面积污染时的应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水文监测,提供流域水文资料,做好水量预测预报工作;制定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导致水环境污染的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引排水、开闭相关水闸等措施,应急开通或封堵相关河道,尽最大可能调度水资源,维持受污染河道一定的生态所需水量;在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的情况下,指导相关县/区切换备用水源,启动饮用水应急供水预案。 市农委: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灾后恢复。 市卫计委:负责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的管理,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统计被救治人员伤亡情况等;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被救治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需要时向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卫生力量支援;在应急期间,加强对受污染区域饮用水的卫生监测;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市环保局:牵头制定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与其它突发公共事件之间的衔接;制定并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源企业的监管,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治理措施,协调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运输、倾倒、填埋行为;负责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导致的土壤、水质和大气质量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好水、气等环境变化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源档案;建立和完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预警与应急体系,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开展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对污染事件进行分析、定性、处理;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负责向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分析事故对周边土壤、水体、大气及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事故现场生态修复的建议。 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资源卫星的分析和气象情况的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影响,为事故现场提供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雨期等气象资料。 市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苏州供电公司:负责为应急救援、防灾抢险提供电力保障。 电信苏州分公司: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相应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 2.3 办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同时也作为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负责全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建立和维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制订应急演练计划。 2.4 现场指挥及工作机构 苏州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由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下设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监测工作小组、物资供应工作小组、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和应急宣传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应急监测工作小组:负责开展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为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持。根据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类型,由水利局、卫计委、环保局等单位组成。其中水利局负责水文、水面漂流情况的监测,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卫计委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规范和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性质、程度和类型,由应急指挥部指定公安局、住建局、市容市政局、交通(海事)局、水利局、农委、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消防支队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物资供应工作小组:负责为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提供物资供应,保障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供应,确保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由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苏州供电公司和电信苏州分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 善后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根据水文、水质情况进行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情况,由市容市政局、水利局和卫计委等相关单位组成。 应急宣传工作小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 2.5 专家组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环境保护领域的专家,以及市环保局、气象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专家组成(见附件2)。主要职责: (1)负责协助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现场污染的调查分析,为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控制及处置措施提供意见和建议。 (2)指导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现场附近居民和应急人员自身防护,确定人员疏散范围的建议。 (3)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为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措施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各固体废物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重点部位,完善防范措施。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收集、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的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档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3.2 预警机制 3.2.1 预警监测与报告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日常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预警制度。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水文水系参数的监测、报告、处理、分析等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航道、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危化品事故可能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由安监局负责;人为破坏、恐怖活动和危化品道路交通事故等可能造成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由公安局负责。 3.2.2 预警分级和发布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按照事态发展、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橙色(可能发生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黄色(可能发生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蓝色(可能发生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表示。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由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由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后,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 3.2.3 预警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进入预警状态。预警状态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人员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的准备; (4)指令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各相关部门立即开展预警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当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可能引发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发生的地点、周围水系的分布以及水利设施情况,确定是否关闭泵闸、调节水泵,必要时启动《苏州市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7)当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事件时,启动《苏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8)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和队伍的应急保障工作。 (9)当污染事故可能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实施预警公告。 3.2.4 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监管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固体废物环境风险源、固体废物运输监控、固体废物转移管理等系统,常年密切监控全市固体废物的状态。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相应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建档。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4.1.1 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组织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当发生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生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生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较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先期处置工作,由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当发生一般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4.1.2 响应程序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开展先期处置。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污染事故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启动相关预案。 当发布蓝色预警或确认发生一般级别以上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后,当地政府应启动县(市)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当发布黄色以上级别预警或确认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市人民政府应启动市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接报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后,应立即通过110、12369、12345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发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有义务通过110、12369、12345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高效、畅通的接警平台,及时处理、汇总和上报接警信息。 4.2.2 信息上报 接到报警信息的单位在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组织抢先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行政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该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范及时上报处置信息,确保信息报告的内容准确、客观、全面。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应包括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3 信息通报 当事件可能影响到市(境)外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市(区)。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外办、台办等部门进行通报。 4.3 应急处置 4.3.1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一般处置程序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要迅速调度力量,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污染,防止事态的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应急处置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根据现场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入现场展开应急处置工作,通过了解事件起因及现场监测,掌握引发事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固体废弃物的类别和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源进行控制,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污染范围内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并协调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为应急工作提供保障。 4.3.2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分类处置程序 4.3.2.1 人为或自然灾害引发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救援 (1)发布预警公告。根据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情况,在更大范围内向事发地周边居民告知应急安全防护措施,减小事件的影响。蓝色预警由区、县(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2)根据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危险废物泄漏的扩散、火焰辐射热等情况所涉及到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在警戒区域的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警戒,除应急救援人员,禁止他人进入警戒区。在通往事件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根据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影响范围及程度,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疏散范围及方式。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对受灾居民实施安置,并配备必要物资及应急装备。 (5)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危险废物的污染情况,并报告事态进展。 4.3.2.2 一般固体废物事故引发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救援 如发生工业固体废物、城市污水厂污泥或城市垃圾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过程的突发性事件,采取覆盖等措施进行收集后集中处置;并根据固体废物的污染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减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可能影响的范围。 4.3.2.3 企事业或个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事件应急救援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一经发现,马上勒令责任单位或个人停止相关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根据倾倒、填埋的危险废物的性质及可能造成的污染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减小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可能影响的范围。 (3)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影响范围及程度,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疏散范围及方式。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对受灾居民实施安置,并配备必要物资及应急装备。 (5)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3.2.4 涉及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应急救援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危险废物的污染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2)启动保障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安全相应的应急预案。 (3)根据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特点、固体废物的扩散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减少事故损失。 4.3.3 泄漏物处置 (1)对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泄漏,可采取覆盖等措施进行收集后集中处置;对现场泄漏的危险废弃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进行覆盖、收集、稀释,防止二次污染。 (2)若遇液体危险废弃物的泄漏,应及时筑堤堵截或引流到安全地点,关闭雨水阀,防止化学品、沿明沟外流;采用冷却、泡沫覆盖等方法抑制污染物进一步蒸发;条件允许可选用隔膜泵将泄露出的危险物品抽入容器或槽车内;泄露量较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物进行吸收中和,也可用固化法处理泄露物。 (3)对于挥发性固体废弃物,可向泄漏物蒸汽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扩散,减少空气污染,同时应疏通污水排放系统,由污水处理厂接收因此产生的大量污水。如果污水处理厂负荷过大,由地方政府责令排入该污水处理厂的其它单位、生产设施应当限产、停产,确保应急产生的污水得到妥善处理,达标排放。 (4)对于可燃危险废弃物,可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为减少大气污染,可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但应同时疏通污水排放系统排放。 (5)将收集的泄漏物就近运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4.3.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按国际通用法则,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1)有毒有害气体防护:采用呼吸道防护的方法,正压式氧气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浸水的棉织物等。 (2)不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隔绝服防护等。 (3)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全身防护等。 (4)易燃液体、气体的防护:采用阻燃服防护等。 4.4 指挥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发生较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安监、公安、卫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由环保局牵头,气象局、水利局、交通局、卫计委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污染土壤、水体及大气的环境应急监测,综合分析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污染变化的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4.6 信息发布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事件的级别由辖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宣传部门组织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发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终止的信息发布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4.8 后期处置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市应急主管部门、协管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补偿的建议。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市应急主管部门、协管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根据应急调查的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能够明确污染源单位的污染事故,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单位承担后期处置的相关费用,若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未能明确污染单位的污染事件,则由市事发地政府组织实行代处置,环保局负责现场监管,处置经费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在应急处置资金中划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市应急主管部门、协管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对应急工作和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调查报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存档。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政府所需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 5.2 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5.3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建立现场指挥部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畅通的通信保障体系,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5.4 应急队伍保障 各辖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培训一直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管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处置知识的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5.5 安全防护 由市卫计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组织搞好卫生防疫,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民政部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6.2 奖励与责任 参照《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于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随着市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各区、县(市)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对公众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4.2 培训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人员培训计划,组织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各级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境应急工作培训。 6.4.3 应急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年组织1次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开展演练的评估和总结,提升应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 6.5 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