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中央驻青及省属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青海省预防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4日 青海省预防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 1、单班井下作业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矿山,必须在2016年底前建立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在2017年12月底前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纳入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 2、开采深度800米以下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地压监测制度,并定期实施监测;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3、乘载人员的提升罐笼(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斜井人车的钢丝绳,必须每半年检验一次,提升系统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4、2018年12月底前,井下采空区与其他生产作业地点的通道采用封闭墙等设施进行隔绝。采空区地表塌陷范围内严禁设置生产、生活设施,在塌陷影响范围外设置围栏和警示牌。 5、2017年6月底前,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保持完好。 6、2017年6月底前,所有地下矿山必须完善机械通风系统,配齐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7、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于2017年12月底前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 8、露天矿山严格按照设计参数规范开采,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 9、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每3年对边坡进行一次稳定性专项分析。 10、四等及以上等级的尾矿库,必须进行在线监测,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上游式尾矿坝堆积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至2/3高度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坝体稳定性专项评价。 11、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出现重大变更时,必须向《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同意变更后,按变更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