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呼和浩特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4/12 颁布日期: 2016/04/12
颁布机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呼和浩特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4/12
颁布日期: 2016/04/12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16〕8号) 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2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建筑垃圾,除《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还包括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过程中因密闭不当、运输工具未冲洗、带泥上路等原因遗撒形成的废弃物。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相关部门职责包括:   市规划局根据呼和浩特市整体规划要求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的规划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进行规范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发生;负责对私自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清理取缔。   市技术质量监督局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管理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对建筑垃圾、砂石、二灰土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超载运输、飘散等违章运输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做好暴力抗法行为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本市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定额标准;负责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查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对有违章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市区外公路沿线两侧50米以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城市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砂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政管理局负责市政道路、路灯建设、维护过程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管理;负责督促市政工程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园林局负责对城市绿化工程建筑垃圾排放进行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负责督促城市绿化工程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民政局负责加快推动有经营权的运输企业成立渣土行业协会,促进企业行业自律,维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市场。   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督促城市燃气、供热等工程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   市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建筑项目产生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对市四区渣土管理部门日常的建筑垃圾监管工作进行督察。   市四区人民政府,金川、如意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集体土地的管理;负责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征迁过程的管理,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在开工前存入专用帐户,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依据联单按实际排放量收取。   第五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确需利用建筑垃圾进行消纳活动的,应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的,不得受纳建筑垃圾。   第六条 本市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程,应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七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建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交易平台,监督建筑垃圾运输交易价格,建筑垃圾运输交易应使用统一的制式合同。   第八条 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对建筑垃圾运输费用依据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费定额标准进行单独核算,建筑垃圾外运工程应通过建筑垃圾交易平台,单独进行发包,不得包含在总包工程或土方开挖工程当中进行发包,不得委托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的车辆承担建筑垃圾运输。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应通过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交易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程实行单独招标。招标对象应为在本市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确定运输企业后应与运输企业签定统一的制式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运输费用及建筑垃圾处理费全部或分期存入监管帐户。   监管帐户内的资金,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依据实际处置量收取,并上交市财政。建筑垃圾运输费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监管审核后,按实际作业量监管支付,在建筑垃圾运输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未接受行政处罚,不予结算。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场所和活动扬尘应采取以下措施,依据《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393-2007),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责任到每个施工工序。   (一)施工期间,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路栏;其余设置1.8米以上围挡。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于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围栏及防溢座的,应设置警示牌。   (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三)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储存或采用防尘布苫盖。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24小时的应覆盖防尘布、防尘网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五)施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它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及时清扫冲洗。   (六)施工期间,施工工地内及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间的车行道路,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并保持路面清洁,防止机动车扬尘:   1铺设钢板;   2铺设水泥混凝土;   3铺设沥青混凝土;   4铺设用礁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等,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七)施工期间,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之一:   1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   2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   3植被绿化;   4晴朗天气时,视情况每周等时间隔洒水二至七次,扬尘严重时应加大洒水频率。   (八)施工期间,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厘米2)或防尘布。   (九)施工期间需使用混凝土时,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进行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行为。   (十)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易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应当从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不得凌空抛撒。   (十一)各工地应有专人负责易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闭、覆盖、洒水作业以及车辆清洗作业等,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施工单位保洁责任区的范围为施工工地周围20米。   第十条 征拆施工场所和活动扬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责任到每个施工工序。   (一)征拆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全封闭,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   (二)征拆作业时,应辅以持续加压洒水,以抑制扬尘飞散。   (三)需爆破作业的征拆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四)征拆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工地保洁等应采取《细则》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中的防尘措施。   (五)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超过半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征拆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应采取本《细则》第九条第(七)项中的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 修缮、装饰等施工场所与活动扬尘应采取本《细则》以下措施,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责任到每个施工工序。   (一)设置施工标志牌、围挡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设置。   (二)对建筑外部进行修缮、装饰的工程,应采取本《细则》第九条第(九)项中的防尘措施。   (三)修缮、装饰工程中使用和运送物料时,应采取本《细则》第九条第(九)项、第(十)项中的防尘措施。   (四)修缮、装饰工程中应采取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项中的保洁措施。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砂石等散装建筑原材料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运输作业行为由市环卫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运输车辆车容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运输车辆长度、宽度和高度,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相符。   (二)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识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反光镜、车灯应明亮,无浮尘、无污迹。   (三)车辆车牌号及标识应清晰、无明显污渍,距车辆15m处应能清晰分辨车牌上的字迹。   (四)车辆底盘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敲打时,无块状泥沙脱落。   (五)车身符合《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6〕161号)要求。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当办理《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处置证》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二)运输车辆装载低于车辆箱体上沿口10公分。   (三)车辆装载完毕后,箱盖应关闭到位,确保运输过程中无扬尘、无遗撒。   (四)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和倾卸完成后,应进行清扫保洁,车辆的车容车貌符合车容车貌的要求。   (五)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处置证》,在本市二环路以内行驶的车辆还应携带交警支队办理的《货车市区通行证》。   (六)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线路、时间行驶,按核准的处置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或砂石。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处置证》。   第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及时清运是指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产生建筑垃圾应在24小时内清运,超过24小时不能清运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7日内清理已处置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如不能提供处置地点按等积量交换的原则由管理部门指定清理相同体积的建筑垃圾,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六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环卫管理机构责令立即停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并将已受纳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按照《办法》规定于3日内进行改正。   第十七条 违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离开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消纳场未冲洗车辆的或冲洗车辆不达标的,建筑施工现场或消纳场出入口50米内有道路污染情况发生的,由市环卫管理机构责令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消纳场改正,应当在5小时内完成路面清洗。   第十八条 《办法》所规定其他限期整改时限规定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未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式围挡、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不能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未24小时内修理的,应当在3日设置或修理完毕。   (二)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三)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四)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24小时内清理已排放的污水或散落的粉尘。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应当在7日内改正。   (六)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或遮盖不严的;使用不符合车容标准运输的。对受污染的路面,应当在24小时内清洗。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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