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跨区工业压力管道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6/08/05 |
颁布日期: |
2016/08/05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6/08/05 |
颁布日期: |
2016/08/05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跨区工业压力管道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事项的通知
(乌政办〔2016〕11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经2016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跨区工业压力管道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事项,下放至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对下放工作的指导。及时开展培训,编制下发操作纲要,明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以及市区(县)两级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协助区(县)做好收费资质、收费主体变更工作,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干得好”。
二、各区(县)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效能,确保工作不断档、监管不缺位。
三、各区(县)要将该行政审批事项列入实施机关的权责清单,将职权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方便群众办事,便于接受监督。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