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榆林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榆林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2/31 |
颁布日期: |
2012/12/31 |
颁布机构: |
榆林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榆林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2/31 |
颁布日期: |
2012/12/31 |
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榆政发〔2012〕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推进矿产资源的精细化管理,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切实加大地质勘查力度,努力实现找矿突破战略,健全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壮大矿业经济实力,推进矿产资源精细化管理,建设绿色矿业,构建和谐矿区,为“加快大转型、实现新跨越、建设幸福榆林”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二)主要目标。
1、通过推进地质找矿突破,加大煤炭、石油、天然气、岩盐等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开展定靖及南部地区基础性地质勘查工作,加快榆横、榆神深部区精查工作。到2015年,争取新增煤炭资源探明储量100亿吨,岩盐资源探明储量30亿吨,力求煤层气、页岩气矿产勘查实现新的突破,进一步提高全市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2、通过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淘汰落后开采方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到2015年,石油、天然气产量分别达到1500万吨和200亿立方米,形成综合盐化工产能400万吨,煤炭产量达到4亿吨,形成综合煤化工产能5000万吨,原煤就地转化率力争达到50%。建设一批资源整合先进矿山,建成1-3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形成一批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3、通过推进矿产资源精细化管理,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到2015年,实现全市煤炭资源平均回采率在目前50%的基础上提高10%,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全面加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全面建立。
二、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经济跨越式发展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按照“科学规划、分区管理,按需出让、分期实施,适时调整、持续利用”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完善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
(二)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加强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构建矿业权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三)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管理。各县区要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严禁越权审批。要根据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状况和供需形势,由政府主导,按照投放量与市场需求量相适宜的原则,适度、适量投放矿业权。属部、省发证矿业权人要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采矿登记材料,汇交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等资料。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延续的期限应与矿区范围内剩余的可开采利用的查明资源储量相适应,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
(四)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矿业权人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施工,严格查处超越批准的生产能力、矿区范围的开采行为,严格查处假借各种工程项目名义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严格查处倒买倒卖、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办理。
(五)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行为属地监管。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活动的年度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探矿权人取得勘查许可证3个月内,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度按规定要求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报告。对探矿权人自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6个月内未提交开工报告的,视为未开工;逾期未提交年检资料的,视为年检不合格。按照扶优扶强、布局合理的原则,支持和引导资源转化型重点企业依法取得矿业权,鼓励地方骨干企业参与勘查开发的联合、重组和兼并。推行矿产勘查开发退出机制,严格最低勘查投入要求,增加有效勘查投入,保证正常的勘查进度,禁止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炒买炒卖等行为,采取责令整改和建议注销矿权等措施,健全矿产勘查开发退出机制。
(六)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管。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地方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加强矿产督察管理,落实《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强化现场督察。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并将采矿权价款缴纳、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对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停产整改,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七)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环保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三、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长效制度
(一)建立最低开采规模制度。按照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储量相适应的原则,通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淘汰一批生产能力低、生产工艺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凡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要于2013年底前通过扩大规模、资产重组、联合办矿,实现规模开发、集约经营、高效低耗,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依法设立的采矿权须满足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山布局提高采矿权市场准入条件的通知》(陕国土资矿发〔2007〕38号)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煤炭新办矿井120万吨/年,煤炭整合保留矿井30万吨/年,铝土矿12万吨/年,岩盐2万吨/年,石灰岩10万吨/年,建筑石料2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砖瓦粘土2万吨/年,矿泉水2万吨/年。
(二)严格矿山准入条件制度。根据矿产勘查开发合理布局、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拥有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采矿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数量、占有矿产资源储量要与其从业能力、资信以及发展需要相适应。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具有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能力。
为了强化技术支撑,大、中型煤矿企业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或成立内设地质部门,小型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地质测量及储量管理专业人员大型矿山不得少于5人,中型矿山不得少于3人,小型矿山不得少于2人,专业人员须取得相应资质和培训证明,并向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及地质测量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可委托地质矿业协会或大专院校组织开展。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分类出让和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有偿化处置工作,市、县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属无偿获得的必须在2013年底前完成有偿处置,并按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实行分级征收,省内中央直属矿山企业,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市属国有矿山企业、“三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县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及其他类型的矿山企业,由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定矿山企业三率指标,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图纸交换制度。采矿权人必须按期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企业必须指定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图纸交换和实测填绘工作;填绘交换图要符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矿山企业可无偿使用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每年矿山交换的基础图件应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矿山提供交换图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提供假资料,隐瞒真实开采情况的,不按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的矿山企业,按有关法规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和储量动态管理制度。各类矿山企业要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要求,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并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及《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矿山企业填报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进行实地抽查。对发现的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原则上300万吨以上特大型煤矿开采不超过8年、大中型煤矿不超过5年、小型煤矿不超过3年必须开展一次储量核查检测,编制储量核查检测报告并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对不按要求进行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的矿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转让等手续。
(六)建立矿山储量报销制度。采矿权人拟报销的矿产资源储量,需经地质测量机构测量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销。大、中型矿山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销,小型矿山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销。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每年随矿产资源储量年报,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报销;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在中段(阶段)结束后,采矿权人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附资源储量报销材料,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报销。
(七)建立绿色矿山评选制度。各县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的要求,力争到2020年完成一批示范试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建成1-3个国家级绿色矿山,10个地方级绿色矿山,健全完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研究形成配套绿色矿山建设的激励政策。到2020年,全市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地方级绿色矿山标准并基本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做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四、构建维护稳定有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矿产资源执法监督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政府部门要加强领导,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安监、公安、工商、能源、环保、水保、供电等部门协调配合,切实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形成维护矿业秩序,打击非法开采、滥采乱挖、违规运销、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等行为的合力,做到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在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中,要认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工作,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对无证开采的,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等强制措施。
(二)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在地质勘查、地质科学研究、勘查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领先,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低品位资源、共伴生资源成绩显著,利用尾矿、废弃矿渣成效明显,保护暂不能开采、回收利用的资源措施有效,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效果突出的矿业企业,在资源保障、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对被评选为全国整合先进矿山、国家级(地方级)绿色矿山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申请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项目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方面优先考虑;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获得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采矿权。
(三)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诚信管理和惩戒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矿业企业、地勘单位、勘查开发方案编制单位、矿山地测机构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健康发展。
(四)建立村矿利益共享、矿区和谐发展的长效机制。强化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定期开展矿业权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教育,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引导矿业权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深入贯彻《关于建立促进村矿和谐发展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依法依规合理调整村矿利益分配关系,构建村矿利益共享,新农村共建新格局,将企业发展和群众增收紧密联系起来,推动村矿共同发展,真正实现“企业赢利、农民致富、矿区和谐”。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