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咸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颁布机构: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咸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23 |
颁布日期: |
2012/08/23 |
颁布机构: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咸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23 |
颁布日期: |
2012/08/23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咸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咸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3日
咸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市政府各部门“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规章草案、规程和政策文件。
(二)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就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向同级政府或市安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四)依法监督管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颁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黄金、建材、石油、地勘等工矿商贸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及上级部门、市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综合监督,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七)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单位除外)、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八)负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的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九)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的职业卫生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十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
(十四)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市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督促实施。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并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逃生演练。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活动的安全监察,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相关的非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检验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生产(制造、安装、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六)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特种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四、市煤炭工业局
(一)负责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法规、安全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依法负责全市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初审、上报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初审工作。
(三)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检查和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依法协调、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依法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履行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职责。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对水路运输船舶设施实施检验。
(三)负责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等管理工作,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五)配合渡口所在地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
(六)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及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七)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八)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二)负责房屋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养护、维修等行业的事故报告,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七、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一)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园林绿化、公园、路灯、供热、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以及园林绿化、公园、路灯、供热、城市燃气等行业的事故报告,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八、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
(四)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六)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九、咸阳供电局和咸阳供电分公司
(一)承担本系统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供电营业区划分,负责各自营业区内的电力生产及设施安全,负责各自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四)坚决杜绝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电力;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证照的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停止电力供应。
(五)负责本系统电力生产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生产安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承担本系统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市水利局
(一)参与政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的全面调查,参与划定重点防治区,制定防治措施、监督落实。
(二)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组织、协调所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所属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农业局
(一)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业生产安全政策、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药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农业畜牧机构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二、市农机管理中心
(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依法指导监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二)依法组织或参与农机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对相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三)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校舍的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四、市文物旅游局
(一)负责文物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文物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督促、检查文物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组织调查,编制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并及时进行预警预报。
(二)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吊销(撤销)采矿许可证。
(四)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七、市财政局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确保装备、经费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八、市科学技术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五)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
(七)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企业登记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前置要件,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注销、吊销(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吊销(撤销)登记,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商务局
(一)指导、监督各类市场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三)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布点的规划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卫生局
(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及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
(三)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组织落实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文化经营场所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市气象局
(一)负责气象灾害和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灾害和重大灾害性天气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二)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和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行政许可工作,对防雷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资质认证、安全检查、事故防范工作。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安全检查、作业、设备年鉴审验工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十六、市林业局
(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林区火源管理,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林业系统违法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查处。
(三)依法组织、协调参与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市监察局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三)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有关单位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十八、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