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直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节能法律法规效力,推进节能监察信息公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升节能监察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湖南省节能监察信息公开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节能监察信息公开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12日 湖南省节能监察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节能监察执法信息和结论的公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及其节能监察机构认定的,涉及节能监察结果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 公开节能监察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规范、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开的节能监察信息分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信息、节能监察结论信息和节能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三大类别,主要内容包括节能考核通报、节能监察意见、限期整改通知、责令整改通知和行政处罚通知等。 第五条 公开的节能监察信息应当与节能考核结果或节能监察结论保持一致,包含文号、日期、被公开人、执法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和处罚决定等主要信息,并依法保守被公开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节能监察信息公开期为三个月。 第七条 节能监察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信用湖南网站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开。 第八条 公开的节能监察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记入企业节能失信记录: (一)拒绝、不配合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 (二)存在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行为的; (三)整改期限届满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被处以行政处罚后的; (五)其他应当记入节能失信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开节能监察意见由节能监察机构予以公开;公开责令整改、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等由节能监察机构报请节能主管部门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送达监察意见、整改通知、处罚决定等节能监察结果文书时,应当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时间和期限等。 第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发现公开的节能监察信息不准确或与节能监察结论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必要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公开澄清,并对原录入的社会信用记录做相应的调整、修复处理。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结论异议处理期间,相关节能监察信息处于公开期内的,不予撤回。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做好公开的节能监察信息相关原始记录和资料的保存、管理,被公开企业可以申请查阅、复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区的节能监察信息公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节能监察信息公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