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6/08/03 颁布日期: 2016/08/03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6/08/03
颁布日期: 2016/08/03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科函〔2016〕5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规定的焦化废水污染物中氰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484-2009)中规定的易释放氰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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