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开发中防治土壤污染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09/26 |
颁布日期: |
2005/09/26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09/26 |
颁布日期: |
2005/09/26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开发中防治土壤污染工作的通知
(渝环函〔2005〕249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各有关土地开发整治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主城区污染搬迁企业“退二进三”政策的实施,我市一些化工、农药等重污染企业逐步迁出市区,空出的土地一般被用于建造商业楼宇或居民住宅。这些土地的土壤或多或少受到污染,如不及时有效清除,对人群及城市生活环境不利,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对人体健康伤害事故已有所发生,需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重庆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59号)精神,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已经就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若干意见(渝环发[2004]7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我市搬迁企(事)业单位在实施搬迁时,需委托具有资格的环境监测单位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并负责落实制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凡拥有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的搬迁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对我市企业改制和倒闭过程中放射性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02]645号)执行,妥善处置放射性废物,确保环境安全。
二、搬迁企(事)业单位原址土地产权已转让的,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环 [2004]78号)精神执行,有关产权单位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土壤环境污染问题,认真组织进行土地监测分析,修复土壤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三、我局将加强对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在实施搬迁或利用原址土地实施房地产项目建设中制定并实施改良、恢复土壤功能的方案,并将其纳入环评审批内容。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文件)(略)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