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10/09 |
颁布日期: |
2009/10/09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10/09 |
颁布日期: |
2009/10/09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通知
(渝办发〔2009〕3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逐年增多,公路、铁路、采矿工程、油气管道、市政管网等项目大量采用隧道施工方式,但部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破坏了周边地质环境,导致地下水疏干、地面沉降、边坡失稳、地基变形、房屋开裂等地质灾害,损害了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了保护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地质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安全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地下空间项目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确保地质安全,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职责,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地下空间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要督促项目业主明确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监管;建设、交通、铁路、市政、水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安全生产、煤炭监督等部门要做好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风险机制,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施工监管相结合的共同管理体制。
三、严格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一)科学做好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工作,摸清地下空间的基础地质信息,并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基础信息的利用率,为进一步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提供技术保障。规划部门应依据地质调查等基础工作,加强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尽量避免因地下空间建设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二)认真开展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前,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选择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专业队伍认真开展地质环境评价工作。
1.摸清隧道穿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科学查明并合理评价因地下空间建设可能引起的地下水环境负效应,为地下空间防排水动态设计及工程施工组织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并将其评价结论纳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中,为地下空间建设提供地质环境保护依据。
2.针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破坏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见,提出从源头、过程、末端控制的地质环境综合保护基本思路和工程勘察、设计中需重点考虑解决的问题,指导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选择科学合理的建设地址和施工工艺,预防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
3.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区域,以及穿越江河、水库,公路、铁路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基础设施、居民聚居区、重要水源地等地区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需重点查明的内容,包括隧道沿线地层分布、地质构造、含水层特性、地表水体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三)切实抓好项目设计施工过程监管。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详细查明重点区域地质结构情况、地下水分布情况等,督促设计单位针对评估单位和地质勘察单位提出的地质问题进行重点设计,提出避让富水地层、控制开挖进度等地质环境保护设计方案,以及对不良地质体的处理方案。
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开挖和爆破量,禁止大开挖和大爆破,特别是遇到富水地层、软弱地层等可能出现渗水、地面塌陷等地段,要提前支护,落实开挖过程中地下水防渗等措施。施工中逐步推行有利于地质环境保护的盾构、顶管等非开挖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禁止违背现行技术规范的施工行为。同时,要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周边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止工业、生活污水沿施工区域进入地下,破坏地下水环境和地质环境。
3.在地下空间开挖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委托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持续监测隧道等施工区域及周边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边坡、顶板、地表水流量、隧道内涌水量、地表沉陷量、植被变化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四)开展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成后的监测工作。
重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和使用后,要在1-2个水文年内,加强工程竣工后的地质环境效果监测。在长期运行和使用过程中,项目产权单位应针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做好长期监测工作,必要时委托专业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对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和治理。
四、认定责任,督促解决地质环境破坏问题
凡因地下空间施工引发地下水渗漏疏干、地面沉陷、边坡失稳、地基变形、房屋开裂、蓄水工程渗漏等地质环境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由责任单位承担赔偿和恢复治理责任。
对地下空间施工引发地质环境破坏行为存在争议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渝办发〔2006〕74号)的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认定。受害群众难以举证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中关于举证倒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周边引发地质环境问题,当地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业主实施恢复治理,限期完成并最大限度地恢复原有地质环境。对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活的,应及时组织群众搬迁避让,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造成周边群众房屋开裂、饮用水困难等问题的,当地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本区县(自治县)赔偿标准对周边群众给予赔偿。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