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5/10 颁布日期: 2014/05/10
颁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5/10
颁布日期: 2014/05/10

 

各派出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 ,华能 、大唐 、华电 、国电、 中电投集团公司 ,各有关电力企业 :
按照 工作安排 ,国家能源局修订 了原电 监会 《电 力 安全事件监 督管 理暂行规定》, 现将完成后的 《电力 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 印发你们 ,请依照 执行 。


国家能源局
2014年5月10日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 贯彻落实 《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 加强对可 能 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 重 大风险 管控,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事件 ,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 , 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或 对电力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 可 能 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
第三条 电力企业应 当加强对电力安全事件的管 理 ,严 格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相 关的管 理制度 ,完善安全风险管 控体系 , 强化基层基础安全管 理工作 ,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件 。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 当依据 《条例》 和本规定 ,制定本企业电力 安全事件相 关管 理规定 ,明确电力安全事件分级分类标准 、信息报 送制度 、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电力企业 制定的电 力 安全事件相 关管 理规定应 当 报送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属于全国电 力安全生产委 员会成 员单位 的电力企业 向国家能源局 报送 ,其他电 力企业 向 当地国家能 源局 派 出机构 (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 报送。电力安全事件相 关管 理规定作 出修订后 ,应 当重新报送。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指导 、督促电力企业 开展电力 安全事件防范工作 ,并重 点加强对以下电 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 理:
( 一 ) 因安全故障 ( 含人员误操作 ,下同 ) 造成城市电 网 ( 含直辖市 、省级人民 政府所在地城市 、 其它设 区的市、县级市电 网 ) 减供负荷比例或 者城市供电用 户停电 比例超过 《电力 安全事故应 急 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 数值 60 %  以上;
( 二 ) 500 千伏以上系 统中 ,一次事件造成同 一输电 断面两回以 上线路同 时停运;
( 三 ) 省级以上电力 调度机构管 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 误动 、330 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 、330 千伏以上断路器拒 动;
( 四 ) 装机总容量 1000 兆瓦 以上的发电厂、330 千伏以上变电 站 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全站)对外停电 ;
( 五 ) 土400 千伏以上直流输电 线路双极闭锁或 一次事件造成多 回直流输电线路单级问锁;
( 六 ) 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 人民 政府有关部 门确定的特级或 者 一级重要电力用 户 外部供电电 源 因安全故障全部 中断;
( 七 ) 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 厂一次减少 出力 1200 兆瓦 以上,或 者装机容量 5000 兆瓦 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 出力 2000 兆瓦 以上,或 者风电场一次减少 出力 200  兆瓦 以上;
( 八 ) 水电 站由于水工设备 、 水工建筑损 坏或 者其他原 因,造 成水库不 能正常蓄水 、泄洪 ,水淹厂房 、库水浸坝;或 者水电 站在泄 洪过程中发生消 能 防冲设施破坏 、 下游近坝堤岸 垮塌 ;
( 九 ) 燃煤发电 厂贮灰场大坝发 生溃决 ,或 发生严 重 泄漏并造 成环境污染;
( 十 )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 200 兆瓦 以上的热电厂 ,在 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采暖期 内同时发生 2 台 以上供热机组 因安全故障停止运 行并持续 12 小时。
第七条 发生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后 ,对于造成 较大社会影 响的 ,发 生事件的 单位负 责人接到 报告后 应 当 于 1 小 时内向上级主 管 单位和当 地派出机构报告 ,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 、 自治 区、直辖 市 ,应 向当地国家能 源局 区域派出机构报告 。全国电力 安全生产委 员会成 员单位接到 报告后应 当于 1 小时内向国家能 源局 报告。
其他电力安全事件报国家能 源局的 时限为 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 同时,当地派出机构要对事件进一步核实 ,及时向国家能 源局 报送 事件情况的书 面报告。
第八条 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 ,应 当吸取教训 ,按照 本企业的相 关管理规定,制定和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
对第六条所列 电力安全事件 ,电力企业应 当依据国家有关 事故 调查程序 ,组 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
对电 力 系 统安全稳定运行或 对社会造成 较大影响的电 力安全事 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认为 必要时 ,可以专项督查 。
第九条 对第六条所列电力 安全事件的调查期 限依据 《电力 安全 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的 一般电力 安全事故调查期 限 执行 ,调查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电力企业应 当将调查结果以 书 面形 式报国家能 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
第十条 涉及电网企业 、发电企业 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电力 安全事件 ,组 织联合调查时发生 争议且一方 申请国家能源局及其 派出机构调查的 ,可以由国家能 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 织调查。
第十一条 对发 生 第六条所 列电 力 安全事件且负 有主要责任的 电力企业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 机构将视情况采取约 谈 、通报、 现 场检查和专项督办等 手段加强督导 ,督促电力 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 主 体责任 ,全面 排查安全隐患 ,落实防 范整 改措施 ,切 实提高 安全生 产管 理水平 ,防止类似 事件重 复发生 ,防止由电力安全事件引发电 力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要求的 ,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 机构依据有关 规定处理 。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可根据本规定 ,结合本辖 区实际 ,制定相 关 实施细则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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