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地税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9/07/01 |
颁布日期: |
1999/07/20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地税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9/07/01 |
颁布日期: |
1999/07/20 |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59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地税局、社会保险分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参加市级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规范养老保险费征收的计划管理,加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根据市政府渝府发[1998]3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劳动局、市地方税务局研究,现将养老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收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一) 各社会保险分局在每年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测算后,应将年度养老保险费地税征收计划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局审批,并于每年6月25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交年度征收计划。
各社会保险分局在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交《征收计划》时,对国有一、二、三类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注明地税部门应征收金额。
(二) 缴费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按月调整征收计划:
1、 新增缴费单位;
2、 缴费单位跨地区成建制转移或部分成建制转移;
3、 缴费单位依法破产、解体及关、并、分、转;
4、 市级统筹缴费单位之间发生兼并需调整缴费比例。
各社会保险分局应在每月2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局申报次月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该计划严格按《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申报表》的要求填报,并同时报送《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征收计划增减变动单位明细表》,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局审批后,及时与当地地税部门衔接,调整次月的《征收计划》。
已试行个人帐户应用软件的分局按试行方式办理月征收计划的申报。
(三) 个体、失业人员投保由各社会保险分局填写《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预(代)征通知书》,投保人凭此《通知书》到地税部门缴费养老保险费。各社会保险分局在每年12月按全年实收数一次性追加年度《征收计划》
(四) 纺织压锭企业提前5年内退人员全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每年12月按全年实收数一次性追加年度《征收计划》。
(五) 对1999年3月31日前已参保的缴费单位,凡参保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统一在原参保地地税分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缴费单位,统一在其纳税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登记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由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分局单独列表报《征收计划》,已参保的单位暂维持原管理办法不变。
二、关于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 各社会保险分局在每年完成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和截止上年末清企业历年欠费后,应将《清理历年欠费汇总表》和《明细表》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并于每年6月25日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交《清理历年欠费汇总表》和《明细表》。当年因维护数据库等原因发生的以往年度或月份的增减变化另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交《清理历年欠费明细表》。
新参保单位补缴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在12月份按实际补收数一次性追加《征收计划》,新参保单位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各社会保险分局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交《补缴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二) 各社会保险分局应协助当地地税部门督促欠费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并将地税部门补收的历年欠费与企业核定,以确保职工个人帐户的准确建立。
(三) 地税部门在征收企业历年欠费时,须在《专用缴款书》上注明“费款所属时间”。
三、本《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1、《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申报表》(略)
2、《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增减变动单位明细表》(略)
19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