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取缔“十小”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5/24 颁布日期: 2016/05/24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5/24
颁布日期: 2016/05/24
上海市环保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取缔“十小”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府发〔2015〕74号)要求,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取缔“十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 2016年5月24日   上海市取缔“十小”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府发〔2015〕7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产业政策和上海市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以下简称“十小”)。   二、工作要求   1.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十小”项目   全面排查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10个行业,对不符合《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2013年2月公布)》(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进行取缔。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依照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信息,对于违规新建“十小”,发现一例,及时取缔一例。   做好档案工作,包括取缔清单、取缔方案、取缔工作证明材料,如被取缔企业基本情况、各类过程文书、取缔前后对比照片等。   2.明确年度计划,坚决调整不符合本市区域水环境质量和发展要求的项目   按照各区域功能和发展规划,结合产业升级转型、“198”减量等工作,把严重影响水环境、近期无纳管条件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生产项目纳入产业结构调整范围。对未达标国考断面核心影响区域范围内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产生量大的生产项目,按照区域水质目标达标期限,优先纳入年度产业结构调整清单。   三、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是取缔“十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期完成取缔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结合群众举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开展核查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各区县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四、时间安排   1.2016年5月-7月,各区(县)政府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确定取缔清单,编制工作方案。   2.2016年8月-10月,各区(县)政府完成取缔工作,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2016年11月-12月,各区(县)政府完成“十小”取缔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无“十小”的区(县)执行零报告,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把需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纳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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