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6/01/13 颁布日期: 2016/01/13
颁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6/01/13
颁布日期: 2016/01/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中心[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住 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加强我中心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要求,我中心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中心联系,电话:010-58933924、57811047。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2015年10月26日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与产业化中心”)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专项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细则,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按照评价等级,绿色建筑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   第四条 按照工程建设阶段,绿色建筑评价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分别对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   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科技与产业化中心主要开展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各省市评价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科技与产业化中心将加强与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告知评价情况,并协助各省市推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科技与产业化中心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对通过评价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牌,并建立评价档案,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为保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质量,科技与产业化中心设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支持并开展专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且熟悉绿色建筑相关专业。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的有关单位,可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http://www.cngb.org.cn)提交申请并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申报单位需提交申报书、自评报告、经过审查的施工图纸、计算书、分析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申报单位需提交申报书、自评报告、正式竣工图纸、施工过程记录和验收文件、相关运营管理制度、运行记录、检测报告、计算书、分析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无需先通过“绿色建筑设计评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成本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为便于申报单位正确把握绿色建筑标准,优化方案设计,提高绿色设计、施工及运维水平,申报单位可在申报绿色建筑评价前,申请绿色建筑方案论证,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章 评价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包括形式审查(含专业评价)、专家评审和专家复审3个环节。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含专业评价)是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核查、测算、验证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审查工作。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三)申报材料内容深度是否满足评价需要;   (四)自评估报告提供的各项数据指标,是否达到评价标准要求。   形式审查环节一般需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是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对照评价标准,对申报项目各项数据逐条进行核实、测算,评估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综合平衡论证,最终给出评审结论的过程。专家审查环节一般需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专家复审是指专家复核申报单位提交的补充材料并给出复审结论。专家复审环节一般需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可采取网络评审或现场会议评审的方式完成。运行阶段评价一般采取现场评审方式。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http://www.cngb.org.cn)上进行公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科技与产业化中心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妥善解决异议的项目,由科技与产业化中心发布公告,公布获得星级的项目。 第六章 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公布后,科技与产业化中心及时将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七章 颁发标识   第二十二条 通过“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备案的项目,由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颁发证书。通过“绿色建筑运行评价”备案的项目,由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颁发证书与标牌。   第二十三条 各类证书、标牌由科技与产业化中心负责制作,获得证书、标牌的单位应按规定使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相关信息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http://www.cngb.org.cn)进行披露,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科技与产业化中心将对所评项目的落实情况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http://www.cngb.org.cn)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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